煤矿安全规程版(征求意见稿)

上传人:zejun11****26.com 文档编号:128373482 上传时间:2020-04-21 格式:DOC 页数:139 大小:44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煤矿安全规程版(征求意见稿)_第1页
第1页 / 共139页
煤矿安全规程版(征求意见稿)_第2页
第2页 / 共139页
煤矿安全规程版(征求意见稿)_第3页
第3页 / 共139页
煤矿安全规程版(征求意见稿)_第4页
第4页 / 共139页
煤矿安全规程版(征求意见稿)_第5页
第5页 / 共1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煤矿安全规程版(征求意见稿)》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煤矿安全规程版(征求意见稿)(13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目录第一编 总则4第二编 井工部分7第一章 地质保障7第二章 矿井建设9第一节 一般规定9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10第三节 井巷施工机械14第四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15第五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17第三章 开采21第一节 一般规定21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23第三节 采掘机械31第四节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33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33第六节 防止坠落34第四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36第一节 通 风36第二节 瓦斯防治44第三节 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50第五章 监控与通信51第一节 一般规定51第二节 安全监控52第三节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53

2、第三节 人员位置监测58第四节 通信与图像监视58第六章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59第一节 一般规定59第二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62第三节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62第四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64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65第七章 冲击地压防治67第一节 一般规定67第二节 冲击危险性预测69第三节 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69第四节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70第八章 防灭火71第一节 一般规定71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73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76第九章 防治水79第一节 一般规定79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80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81第四节 井下排水83第五节 探 放 水85第十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87第一节 爆破物品贮存

3、87第二节 爆炸物品运输90第三节 井下爆破92第十一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98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98第二节 立井提升107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112第四节 提升装置119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125第十二章 电气127第一节 一般规定127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130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131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132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134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136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137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138第一编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职业健康,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

4、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

5、和装备。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第六条 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至安全地点。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八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6、。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第九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和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并制定安全措施。第十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

7、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入井人员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第十三条 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二)井

8、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第十四条 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三)综合水文地质图。(四)采剥、运输、排土工程平面图。(五)供配电系统图。(六)通信系统图。(七)防排水系统图。(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

9、立应急救援机构,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第十七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第十八条 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地质报告,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编 井工部分第一章 地质保障第一条 煤矿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矿井地质工作

10、规章制度。矿总工程师负责矿井地质技术管理工作。第二条 当矿井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矿井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调查与勘探工作。第三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施工井筒检查孔。(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10m。(二)斜井井筒检查孔沿与斜井纵向中心线平行布置,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检查孔的数量不少于3个,孔深应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 15m。第四条 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进行分层抽水试验,并进行全孔数字测井;查明并详细编录井

11、筒位置完整地质剖面和地质构造、岩(土)层特征,分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参数。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检查孔,应采测土样,进行冻土物理试验;采用地面预注浆施工的井筒检查孔,应采用流量测井及扩散测井。第五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完成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第六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不利地质因素时,应及时采取补充措施。第七条 煤矿进行联合试运转验收前,必须编制建井地质报告及相关

12、图件等地质资料,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第八条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第九条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当出现地质异常或与预测地质资料有较大出入时,应停止作业,及时进行地质补充勘探。第十条 井巷揭煤前,应采用物探和钻探等手段综合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第十一条 掘进和回采工作前,应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顶底板岩性以及煤柱、煤与瓦斯突出

13、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对可疑的致灾地质问题,必须钻探验证,并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处理措施。第十二条 生产矿井每5年应编制或修改矿井地质报告。发生影响地质类型划分的地质条件变化时,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三条 矿井闭坑地质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予以说明。第二章 矿井建设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条 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第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

14、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对提供的勘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必须对设计内容和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第三条 同一煤矿建设项目的井巷工程同期施工企业不得超过3家,对其共用的生产系统应统一管理。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五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技术和特种作业人员。第六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名作业人员学习。第七条 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

15、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第八条 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井筒到底后,应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二)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三)相邻的两条斜井或平硐施工时,应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第九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第十条 立井锁口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应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整体浇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