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卫生行政许可配套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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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 生 行 政 许 可配套制度汇编九江市卫生局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九江市卫生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一、审批程序公示制度 本机关依法实施以下11类卫生行政许可,并对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予以公开公示(见附件): 1、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及健康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 3、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卫生许可; 4、医疗机构设置100300张病床以及一级专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5、核发医师执业证书及注册;6、核发护士执业证书及注册;7、供水单位卫生许可;8、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

2、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10、核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1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只限共青、九江开发区)。二、查阅制度 查阅内容l、本局行政职能科室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情况; 2、本局行政职能科室对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情况。 主要措施 l、被行政许可人要求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和对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时,有关职能科室应随时提供案卷,不得以任何借口回避或拖延; 2、行政职能科室将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记录按类别汇编成册,置于办公室展示并供查阅。 3、在被行政许可人查阅过程中,相关责任科室及相关责任人应热情接待,认真回答被许可

3、人的提问和咨询。如有敷衍了事或有意回避、拖延,被许可人可以直接向局监察室反映,局监察室应立即介入和查处。 三、主办科室一个“窗口”对外制度 l、根据行政许可法的便民原则,本局机关确定主办科室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受理。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事项属于本局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要出具有效的书面凭证。 3、主办科室受理材料后,告之具体办理的期限。 4、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后,由办理许可申请的职能科室

4、将决定结果送达申请人,同时报局办公室备案。四、行政许可审查制度本局机关有行政审批类6项,核准类3项,审核类2项。 l、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及健康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 承办机构:局疾控法监科 责任人:方正 监督电话:82300372、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承办机构:局疾控法监科 责任人:方正 监督电话:82300373、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卫生许可;承办机构:局疾控法监科 责任人:方正 监督电话:82300374、医疗机构设置100300张病床以及一级专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承办机构:局医政中医科 责任人:刘力 监督电话:822476l 5、核发医师执业证书及注册; 承办

5、机构:局医政中医科 责任人:刘力 监督电话:8224761 6、核发护士执业证书及注册; 承办机构:局医政中医科 责任人:刘力 监督电话:82247617、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承办机构:局医政中医科 责任人:刘力 监督电话:82247618、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承办机构:局医政中医科 责任人:刘力 监督电话:8224761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承办机构:局基妇科 责任人:叶红 监督电话:8ll242510、核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承办机构:局基妇科 责任人:叶红 监督电话:8ll24251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只限共青、九江开发区)。承

6、办机构:局基妇科 责任人:叶红 监督电话:8ll2425 本局机关行政职能科室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制定规范的审查程序,具体要求是: 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请材料能够真正反映申请人的真实情况。 经审查能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做到一次申请,一次办结。需要经多个审批环节作出许可决定的,做到一次申请,二次办结。 许可事项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要有措施保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审查结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决定。需要延长审批期限的,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程序和遵守批准延长的期限。 五、听证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

7、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举行听证。 (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四)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

8、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五)、行政许可听证由市卫生局指定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并作记录,听证记录作为是否作出行政许可的依据。 六、救济制度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条规定和行政许可的公民权利保障原则,制定本制度。 l、保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在行政许可中,承办人应主动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或提出听证的权利。并把这种告知作为办理行政许可

9、的必经程序之一,把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为本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纪律之一。 2、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和诉讼途径。本局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在什么期限内,向什么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3、明确补偿责任的范围及补偿方式。本局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补偿方法视具体情况而定。 4、明确赔偿责任的范围及赔偿方法。本局机关擅自改变己生效的行政许可,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致使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监督制度 对被许可人

10、的监督管理制度 l、监督管理机构及具体承办责任人。本局监督管理机构的牵头部门为各主办科室;各行政许可项目的具体承办责任人为相关职能科室的主要负责人。 2、监督管理办法。书面审查,即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情况的资料。实地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卫生行政许可综合检查,或根据举报,对被许可人的许可项目进行实地检查。3、建立举报网络。本局机关举报电话是:8222089(局办公室),局办公室统一受理来信、来电和上门投诉、举报,并由相关职能科室具体承办信访件,最后交由局办公室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4、明确监管对象。本局行政许可的监管对象是:被许可人以及与被许可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5、

11、规范监管程序。本局l2项行政许可的监管程序由各相关职能科室自行制定,报局办公室备案,并严格按程序进行监管。 6、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本局相关职能科室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许可项目检查的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查处。 7、做好笔录。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要认真做好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并逐项装订成册供公众查阅。 8、明确工作纪律。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局办公室、监察室室履行内部监督检查职能 l、监督检查局机关职能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 2、受理对局

12、机关职能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检举、控告。 3、调查处理局机关职能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l、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及其它证书的; (2)没有及时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案或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行政许可的行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案件调查中,包庇或诬陷他人、捏造事实,造成错误处理的; (4)适用法律条文错误,致使处理结果明显失当的; (5)不按许可程序办案的; (6)因主观故意,造成行政许可案件败诉的; (7

13、)其它行政许可过错应追究责任的。 2、行政许可过错追究形式分为:批评、追偿、组织处理、行政处分。以上过错追究形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3、行政许可人员由于过错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并由其所在机关进行赔偿的,对责任人员确定追偿数额时,依据赔偿数额和过错人责任大小,责成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4、承办人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提出的处理意见正确,但未被领导采纳,造成许可过错的,由领导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隐匿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导致核审人员及领导决策错误,造成行政许可过错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领导和承办人员均有过错的,由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5、应当经过

14、领导审批、核审而未经审批、核审作出的行政许可,造成行政许可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6、经核审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许可过错的,由核审机构与执法机构根据过错程序共同承担责任。 7、核审机构改变原具体行政许可造成行政过错的,由核审机构承担改变部分责任。 8、领导不采纳执法机构、核审机构意见,而强行作出决定并造成行政许可过错的,由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9、当事人对因过错追究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在30日内向上级监察、人事机关申请复查和复核。上级监察、人事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查和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复查和复核决定书应送达申诉人。 九、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投诉制度 l、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局办公室为全市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投诉受理机构,局机关相关职能科室与局监察室为处理机构。相关职能科室按办公室转来的受理案件依法处理,监察室负责本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没有依照规定的办事程序办事,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局办公室投诉、举报。 2、接受投诉的范围 卫生执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局办公室投诉: (1)接受直接管理和服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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