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地方统计法规基础知识

上传人:管****问 文档编号:128355048 上传时间:2020-04-21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60.6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法规课件)地方统计法规基础知识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法律法规课件)地方统计法规基础知识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法律法规课件)地方统计法规基础知识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法律法规课件)地方统计法规基础知识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法律法规课件)地方统计法规基础知识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法规课件)地方统计法规基础知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法规课件)地方统计法规基础知识(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地方统计法规基础知识一、地方统计法规的概念地方统计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实施于本地区的统计行为规范。1993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并于1994年4月1日起实施。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据此作了修正。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属本市地方统计法规。二、本市地方统计立法的目的本市地方统计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本市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2、保障统计

2、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3、真实反映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三、地方统计法规的特点地方统计法规与其他统计法律规范相比,有以下三个特点:1、地方统计法规必须是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2、地方统计法规的效力具有地域性,其效力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域或在特定范围内有效;3、地方统计法规的效力等级,低于统计法律,也低于行政统计法规。四、统计行政规章的概念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一是地方统计行政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二是

3、部门统计行政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本市现行的地方统计行政规章有两个,即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上海市统计登记办法。五四、本市对统计机构设置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工作的主管机构,对本市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市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设置统计机构或者指定兼管统计业务的机构,配合市统计局做好统计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对本区、县的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在统计业务上以市统计局的领导为主。区、县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门可以设立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做好统计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

4、府根据需要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助理主管统计业务。街道办事处设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六五、本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主要享有以下权利:1、市统计局对本市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2、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本区、县的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3、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4、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根据上述规定,统计机

5、构和统计人员还应履行以下义务:1、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任务,保守国家秘密;2、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属于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家庭或者法人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七六、本市对于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表的制订和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1、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新开展的全市性统计调查项目,由市统计局决定执行,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市统计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国家规定的、常规性的统计调查项目除外。2、全市性统计调查表,由市统计局制订,或者由市统计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制订。3、市

6、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门下发的专业性统计调查表,调查范围属本部门管辖的,由该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范围超出本部门管辖的,由该部门拟定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4、地区性统计调查表,由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订,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5、市和区、县非常设机构需要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七、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责任1、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虚报统计资料,是指违反统计制度,多报统计数字。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违反统计制度,少报或者不报统计数字。(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伪造统计资料,是指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

7、捏造虚假的原始资料或者统计资料。篡改统计资料,是指利用职权或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符合统计制度的统计资料。(3)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指明确表示不上报统计法规、制度规定应当上报的统计资料,或者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或者不在统计报表催报单规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或者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4)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指同1个填报单位在1个统计年度内,逾期上报统计资料累计发生3次以上。(5)利用职权授意、强迫统计人员按其意图修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指领导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指示统计人员修改统计资料,致使统计资料不符合统计制度的规定。(6)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指领导人滥用职权,对拒绝、抵制篡改

8、统计资料或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7)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指公布或者使用统计资料时,泄露了国家秘密和应当予以保密的属于个人、家庭或者法人的单项调查资料。(8)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指国家机关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自行制发统计调查表。(9)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指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和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统计调查的名义窃取国家秘密,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破坏。(10)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统计调查的内容、目的或后果,有损国家主权、政治安定、经济发展和民族

9、团结,有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共同利益。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是指以盈利为目的,利用统计调查欺诈统计调查对象或统计料使用者。2、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统计法规定,统计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三种。(1)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伪造虚假数据的,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指使者和参与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对拒绝、抵制弄虚作假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统计调查对象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等统计违法

10、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或罚款。(3)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4)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11、责任。(5)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统计法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地方、部门未报经审查或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或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八八、本市对于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本市对于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作了以下的规定:1、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由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

12、关应当给予有关领导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其中,对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可以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1)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1以上不到5,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3以上不到10,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1以上不到3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5以上不到10,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10以上不到20,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3以上不到5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10以上不到20,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20以上不到30,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5以上不到10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3

13、万元以下罚款;(4)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20%以上不到30%,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30以上不到40,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10%以上不到15%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5)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30%以上,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40以上,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15%以上的,可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以上各项 这里所称的应报数均按统计制度的规定计算。 一种违法行为涉及两项以上指标数据的,按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比例最大的一项予以处罚。2、拒报统计资料的,由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其上

14、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给予有关领导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其中,对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给予有关领导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其中,对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4、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给予有关领导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其中,对企

15、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5、逾期不作统计登记、变更手续的,由市统计局或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5、逾期不作统计登记、变更手续的,由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九九、我国现行法律对听证适用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可以适用听证的行政处罚有三种:(1)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3)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十十、本市确定“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 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为此,市统计局、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该企业事业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十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为此,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