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河湖信访举报问题处理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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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湖信访举报问题处理实施方案为了规范吉林省河湖信访举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水利行业强监管,畅通信访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河湖信访举报工作机制,实现解决河湖信访问题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升河湖执法监管能力。构建管护高效、安全流畅、生态健康、水清景美、人水和谐的美丽河湖。二、重点工作任务(一)畅通信访投诉举报渠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包括举报电话、微信举报、网络举报、信件举报等多种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

2、反映的河湖违法问题信访投诉,确保群众投诉渠道畅通,民意诉求及时回应。影响恶劣的河湖违法问题,调查处理情况要通过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布。(二)建立信访投诉受理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范围,受理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问题,以及其他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等方面信访举报。水利部门应及时受理、调查处理、跟踪整改和按期回复。接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破坏生态环境类信访举报,应当明确告知举报人具有相应职责的部门和举报方式。 (三)建立信访案件督办机制。省水利厅对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河湖信访问题进行督查督办。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跟踪调度。发现进展缓慢、整改措施落实不

3、到位的河湖信访案件,上级部门应立即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实地督办或下发督办单,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解决信访问题。(四)建立信访事项办理问责考核机制。对因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导致信访事项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每年年底,结合河长制考核对河湖信访问题的办理情况进行考核,并计入总分。(5) 建立信访案件汇总机制。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受理的河湖信访举报问题要逐月进行梳理汇总,自2020年3月起,每月30日前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对全省河湖信访问题进行统一汇总,建立统一台账,并将统计结果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6) 建立信访案件信

4、息公开机制。 每月30日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受理的河湖信访问题办理情况进行公布,方便群众对信访问题办理情况知情、监督。三、河湖信访问题受理范围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堆、乱建、乱采”及其他河湖违法行为。(一)乱占主要包括: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在河湖滩涂上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二)乱堆主要包括: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堆放垃圾、柴草垛;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三)乱建主要包括:河湖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在堤防及其护

5、堤地范围葬坟等行为。(四)乱采主要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非法采砂的;未按采砂许可要求,超越许可规定开采范围或者超量进行开采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河道进行清淤疏浚的;未经政府同意,擅自销售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和清淤疏浚等活动所采砂石的;伪造、涂改或者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行为。(五)其他河湖违法行为等。 四、重点工作环节和规定(一)坚持“法定途径优先”。对群众反映属于水利部门职能的河湖问题,优先导入水利业务、复议诉讼等途径办理。把适用信访处理程序的事项限定在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内,防止水利业务类、

6、复议诉讼类等事项“倒流”进信访途径。(二)分类办理的工作程序与答复(告知)方式。1.河湖信访类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办理信访事项,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对实名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并要求书面反馈的,用“举报事项答复函”反馈调查处理结果;通过电话、网络、微信、来访等渠道举报(投诉)的,可以通过原渠道以及回访、座谈会等方式反馈结果。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函中,应包含举报(投诉)人主要诉求,调查核实情况、处理依据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等内容。2. 行政复议诉讼类事项,告知复议或诉讼途径。 3. 非水利部门河湖管理职能类事项,根据群众反映问题的原渠道进行告知,对来信有详细邮寄地

7、址、联系方式和姓名的按本级政府规定程序转送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同级主管部门。(三)办理期限。 1.河湖信访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水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延期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一时不能完全查清、处理到位的,可以分步向信访人通报办理进展。2.行政复议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3.非河湖管理职能类。对来信有详细邮寄地址、联系方式和姓名的,自收到群众来信

8、之日起15日内转送本级相关职能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四)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群众普遍关注、媒体曝光或经多次处理回复仍不息访的,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商基层政府、街道、村委会举行信访听证,或者将调查处理结果在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河湖信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认真研究组织实施,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配备专职人员,建立问题承办、限期办理、跟踪整改、反馈上报等工作机制及时到位。2020年3月1日前,各级水利部门将联络人回执报送省水利厅(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

9、门户网站、召开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河湖信访举报方式,在接待场所印制宣传手册,张贴处理工作流程图,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公众知晓率,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逐渐形成社会共识。同时,要加强干部培训,工作人员要破除长期形成的惯性思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各类信访诉求问题,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诉求。 (三)强化督导督办。充分利用生态环境“互联网+监管”系统,规范和强化全流程监督,实现办理时间点、办理人员、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等的全透明、可核查、能督促。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及时公开信访问题办理情况,实现信访人对投诉问题的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评价。要加大信访

10、积案的排查力度,特别是对群众反响大、矛盾突出、重复信访次数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挂牌督办,对症下药,发现一批,整治一批。(四)加强协调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配合做好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问题。对涉及多个部门、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可报请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协调处理,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判定、引导和相关处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 附件:1.各级水利部门河湖信访投诉举报渠道汇总表 2.河湖信访问题汇总表 3.联络人回执 9 各级水利部门信访投诉举报渠道汇总表部门名称举报电话微信举报网络举报信件举报河湖信访问题汇总表序号受理编号受理时间信访事项基本情况调查处理情况整改要求及整改进展情况规定事项内信访事项是否办结联 络 人 回 执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手机号码QQ号电子邮箱负责人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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