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编制规范-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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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版本号:第1版第0次修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编制规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目的规范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的制定、修订,确保发布的评价规则准确、清晰和客观,以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公正。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的制修订。3.相关术语解释3.1产品明示质量指标:产品标识(标签)、标志、铭牌、合格证、说明书及包装上所标明的,关于产品的技术指标、执行标准等内容,包括企业标准、技术协议、合同等信息。3.2随机抽样:又称概率抽样,指总体中每一个元素都有同等的进入样本的可能性,即每一个元素的被抽概率相等,而且任何个体之间彼此被抽取的机会是独立的。3.3

2、检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用于检验的样品。3.3.1原样:检样中已经检验的样品。3.3.2留样:检样中未经检验的样品。3.4 备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用于复检的样品。3.5 样品数(样品号):多样品检验时,所明确的样品数量或区分符号。3.6主要项目: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推荐性条款中,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及主要质量特性指标的检验项目。3.7复检:当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对样品进行再检验的活动。4. 内容4.1编制内容要求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内容一般应包含适用范围、检验及判定依据、抽样要求、检验项目、判定原则、异议处理(特殊情况)、附加说明七个部分,必要

3、时可增加前版标准对应的检测项目、争议案例。4.1.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的编制要求:1)适用于浙江省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明确适用的产品种类。应根据监督抽查产品的特性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内容,科学定义适用的产品种类及范围,当特别限定产品种类或规格型号时应予以说明;3)应避免与同领域其他产品评价规则的适用范围发生重复、交叉。当产品名称容易引起歧义时,可根据产品标准给出科学的定义;当产品的种类较多,且不易进行统一定义时,可根据产品的名称或分类体系,分别予以罗列说明;4.1.2 检验依据 “检验依据”的编制要求: 1)检验依据应是现行有效与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产品明示质量指标。

4、2)检验依据应按要求排序。引用的依据应按照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产品标准、检验方法的顺序排列。法律法规是指与该产品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产品标准是指与质量属性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包括与行政许可相关的规定;检验方法是指产品项目涉及的方法标准。引用的法律法规应列明颁布(发布)的文号或日期、法律法规名称;引用的标准应同时列明标准编号(含年代号)和标准名称,引用标准有修改单的,应予以列明;其它有编号或代码的依据,同样应列明编号(或代码)和依据全称。3)若产品标准中已经明确引用的检验方法标准,无需单独列明。若有不同种检验方法,且确需在评价规则中统一,需在检验依据中予以列明。4)若产品为实施生

5、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行政许可的产品,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细则可作为检验及判定依据列明。5)检验依据中列明的法律法规、产品标准、检验方法等应是在评价规则其他部分中被予以引用的内容。4.1.3抽样要求“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的编制要求:4.1.3.1抽样方法抽样应明确地点和方法。根据评价规则适用范围的规定,结合产品特殊要求进行抽样,抽样应采取随机方式。通常应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售柜或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或在生产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产品相关标准(规定)对抽样方法做出特别规定的,应予以说明。4.1.3.2抽样数量1)抽样应明确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有关产品

6、标准要求和产品特性,在确保实际检验需要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的确定抽样数量。因产品的种类或规格型号不同而抽样数量不一致的,可根据种类或规格型号进行分类,分别确定抽样数量。2)抽取的样品一般应为同批次、同规格型号、同种类的产品,并分别明确检样和备样的数量。当产品的各检验项目均能够在检样上复现检验结果的,可不设置备样。3)特殊产品需要在现场进行切割、分样、混合、密封等操作后方可进行抽样的,应予以说明。4)需在抽样现场进行检验的,应予以说明。4.1.3.3注意事项1)注意事项中应有样品有效性确认说明,包括明示质量指标确认或企业标准文本提供说明。通常表述为“样品应经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7、”,“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2)需要受检企业提供技术参数、图纸说明等信息的,应明确需提供的准确信息名称并予以说明。3)有现场检验项目的,应明确现场检验项目的名称,并注明“检验原始记录应经受检企业确认”。4)注意事项中对抽样方法、样品运输、样品储存保管有特殊要求的,应详细说明。5)现场检验后样品留存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应有封存、保管等涉及样品有效性的说明。6)需要对抽样过程中样品是否购买做统一规定。4.1.4检验项目“检验项目”的编制要求:1)检验项目设置原则。产品检

8、验项目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设置。安全、环保、警示等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检验项目,以及节能和产品极重要的质量特性指标项目不得缺项,不适合监督抽查工作要求的项目可以合理删减。2)删减或未设置的项目,应在会议纪要中注明并说明原因。3)检验项目表内容。检验项目表应列出具体检验项目名称、检验依据、不合格类别、项目设定、样品数或样品号、数组判定(Ac,Re)、复检用样品及备注说明。其中检验项目名称、引用标准代号和条款号、不合格类别、复检用样品及备注说明必须列明,样品数或样品号和数组判定(Ac,Re)等可根据需要选择列明。4)项目序号应按产品实际检验顺序编排

9、。5)检验项目列表应遵循“一个产品标准一张表”的原则进行编制。6)项目名称应综合参考产品所涉及标准中的描述或定义进行确定。7)引用标准代号和条款号应包括与检验项目相对应的标准代号和条款号,如需明确检验方法的,应同时列明相关检验方法标准的代号或条款号。8)不合格类别应根据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科学确定检验项目的重要程度。不合格类别以A、B、C字母形式予以标注,A类不合格项目一般应为涉及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检验项目,或是极重要的质量特性指标,B类不合格项目一般应为重要的质量特性指标,C类不合格项目为一般的质量特性指标。9)项目设定指设置该项目检验的理由,分为强制性条款(含强制性法律法

10、规要求、强制性标准要求)、主要项目、非主要项目。引用推荐性条款的,应结合产品质量特性,明确该检验项目是否主要项目,原则上极重要的质量特性和部分重要的质量特性应为主要项目。 检验项目表所列检验项目均为引用法律法规要求或强制性条款的,可不设“项目设定”列。10)样品数或样品号、数组判定等内容,应根据产品检验、判定要求,结合标准规定予以明确。11)复检用样品是指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果异议时,异议复检所应采用的样品。复检用样品确定的原则:检验项目为非破坏性项目,且与其它检验项目无相互影响,检验结果可在原样上科学复现的,应采用原样;检验项目为破坏性项目,或该项目与其它检验项目存在相互影响关系,

11、检验结果不能在原样上复现的,应采用留样或备样;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项目复检样品有特殊规定不予复检的,参照相关规定;检验项目为现场检验项目的,检验原始记录已经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确认,不予复检。上述不予复检的检验项目,其“复检用样品”栏中应注明为“不予复检”。 12)备注栏应注明的情形:因产品特殊性要求而不适用的检验项目,备注栏中注明不适用的产品种类或不适用的情形;因生产者、销售者监督抽查要求不同,应注明适用的情形; 现场检验项目的应予注明;同一检验项目设置不同不合格类别的,应注明不合格类别区分的原则或情形;其他检验项目需注明的情况。13)为确保检验项目复检结果科学、准

12、确,特定的检验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标准或不符合监督抽查要求时,可终止后续检验项目的检验,但应特别注明。4.1.5判定原则“质量判定”的编制要求4.1.5.1判定总则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

13、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4.1.5.2质量判定结论对监督抽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1)监督抽查产品涉及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任务要求的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任务要求的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

14、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2)监督抽查产品仅有法律法规要求和强制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二种形式: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1.5.3 单项质量判定对单个检验项目应有明确的质量判定方法和规则,一般应按质量判定方法和原则是否相同进行分类。单项质量判定结论分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和“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单项质量判定一般可分为项目判定、样品判定和数组判定三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标准要求和产品特点,三类判定规则可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1)项目判定样品单项检验或项目最终检验结论的

15、得出是以项目符合性判定为直接依据的,通常的表述为:当所检项目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的,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标识标签判定:标识标签必须参与检验结论的判定,凡是安全、环保、警示等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应作为检验结论的否决项。2)样品判定检验结论的得出最终是以所检样品的符合性为依据的,通常的表述为:当所检项目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的,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3)数组判定检验结论的得出最终是根据接受质量水平下限(AQL)设定的合格判定数(Ac)和不合格判定数(Re)为依据的,通常为多样品检验时使用。一般应有Ac Re判定列表,可专设也可在检验项目列表中设置。通常的表述:为当合格数Ac时,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当不合格数Re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4.1.5.4综合质量判定综合质量判定是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整体是否“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是否“不合格”、是否“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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