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HR相关文件合集(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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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HR 相关文件合集(更新时间:2020 年 1 月 27 日)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HR 相关文件合集1第一编 传染病管理相关文件合集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 年第 1 号公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 17 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主席令第 83 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 69 号)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588 号)5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6)6第二编 治疗费用相关文件合集7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7第三编 工伤认定相关文件合集8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8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令第 586 号)10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 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0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7 号)10附: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71 号)11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 号). 12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

3、卫生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 典型肺炎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电20032 号)12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71 号)13第四编 劳动关系处理相关文件合集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 号)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 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15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 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 号)15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

4、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 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6附: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 73 号)18第五编 工资支付相关文件合集19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 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19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 知(京人社劳字202011 号)20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 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 号)22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 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3辽

5、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 10 号)25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 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2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6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 号)26附:上海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 号)27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人大公告第 60 号)27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88 号)27附: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194 号)28附:江西省工资支付规

6、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59 号)28第六编 其他相关文件合集28附:司法部关于依法解决非典疫情引发的社会纠纷的报告(司发报200314 号)28第一编传染病管理相关文件合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 年第 1 号公告发文时间:2020 年 1 月 20 日文件来源:http:/ 17 号)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

7、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 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

8、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主席令第 83 号)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 69 号)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

9、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 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

10、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588 号)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

11、报、谎报。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6)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

12、)和一般(级)四级。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1) 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3) 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5)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7)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二编治疗费用相关文件合集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发文时间:2020 年 1 月 22 日文件来源:http:/ 工伤认定相关文件合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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