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能执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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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节能执法类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节能执法类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序序 号号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处罚标准 裁量情节裁量情节 1 使用国家明 令淘汰的用 能设备或者 生产工艺的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 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本市禁止生产 进口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 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 效率标准的用能产 品 设备 禁止使用国 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 备 生产工艺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 定 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 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由 市或者区 县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

2、停止使用 没 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 设备 情节严重的 报请 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 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 整顿或者关闭 责令停止使用 没收国家明令淘汰 的用能设备 1 有下列情节的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 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1 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2 对举报人 证人打击报复的 2 有下列情节的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 的权限责令关闭 1 无正当理由 经责令停止使用后 拒不停止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 2 隐匿 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2 无偿向本单 位职工提供 能源或者对 能源消费实 行包费制的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 例 第二十五条 能 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 向本单位职工无

3、偿或 者低价提供能源 任何单位不得对 能源消费实行包费 制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七十一条 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无偿或者低价向本单位 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 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由 市或者区 县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 期不改正的 处以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起累计总供能 50 吨标 准煤以下的 含 50 吨 标准煤 按等价值计 算 经责令限期改正 但逾期不改正违法行 为的 处以 10 万 元罚款 1 有下列从轻情节之一的 每项减少处罚金额 2 万 元 但减少后的处罚金额 不得少于 5 万元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

4、行为的 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 每项增加处罚金额 2 万 元 1 违法情节恶劣 造成严重后果的 2 隐匿 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3 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 胁迫 诱 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5 对举报人 证人打击报复的 6 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3 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从重情节的 处以 20 万元罚款 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起累计总供能 50 吨标 准煤以上的 按等价值 计算 经责令限期改 正 但逾期不改正违法 行为的 处以 15 万 元罚款 2 3 从事节能咨 询 设计 评 估 检测

5、 审 计 认证等服 务的机构提 供虚假信息 的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 例 第二十九 本市 支持节能服务业的发 展 节能服务机构应 当公正 客观地为用 能单位提供节能咨 询 设计 评估 检测 审计 认证等服务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从事节能咨询 设计 评 估 检测 审计 认证等 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 息的 由市或者区 县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 违法所得 10 万元 含 10 万元 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 正 没收违 法所得 并 处以 6 万元 罚款 1 有下列从轻情节的 每项减少处罚金额 1 万元 但 减少后的

6、处罚金额 不得少于 5 万元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 增加处罚金额 1 万元 1 违法情节恶劣 造成严重后果的 2 经行政执法单位责令改正后 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的 3 隐匿 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 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 胁迫 诱 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6 对举报人 证人打击报复的 7 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3 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从重情节的 处以 10 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 含 20

7、万元 以下 责令限期改 正 没收违 法所得 并 处以 8 万元 罚款 违法所得为 20 万以 上 责令限期改 正 没收违 法所得 并 处以 10 万 元 4 重点用能单 位未按照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节约能源 法 规定报送 能源利用状 况报告或者 报告内容不 实的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 例 第五十一条 重 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 向市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 利用状况报告 重点 用能单位未完成上年 度节能目标的 应当 在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中说明原因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七十三条 违反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 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由 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8、责 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 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 容不全面的 缺少能源 消费情况 节能目标完 成情况和重点用能设 备 节能效益分析 节 能措施等内容 经责 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 正的 处以 2 万元 罚款 1 有下列从轻情节的 每项减少处罚金额 0 5 万元 但减少后的处罚金额 不得少于 1 万元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 增加处罚金额 0 5 万元 1 违法情节恶劣 造成严重后果的 2 隐匿 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3

9、 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 胁迫 诱 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5 对举报人 证人打击报复的 6 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3 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从重情节的 处以 5 万元罚款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 容不真实的 虚假报送 能源消费情况 节能目 标完成情况和重点用 能设备 节能效益分 析 节能措施等内容 经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 不改正的 处以 3 万元 罚款 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经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 改正的 处以 4 万元 罚款 3 5 重点用能单 位无正当理 由拒不落实 整改要求或 者整改没有 达到要求的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 例 第五十二条 市 相关

10、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 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 的上年度能源利用状 况报告进行审查 经审查 发现重 点用能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市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 现场调查 委托节能 服务机构实施用能设 备能源效率检测 责 令实施能源审计 并 提出书面整改要求 限期整改 一 无正当理由 未完成上年度节能目 标的 二 能源计量数据 统计数据有明显错误 的 三 能源利用效率低 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的 四 节能管理制度不 健全 节能措施不落 实 能源利用效率低 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七十四条 违反 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 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 者整

11、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由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 元以下罚款 无正当理由逾期 6 个 月以内 含 6 个月 拒 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 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处以15万元 罚款 1 有下列从轻情节的 每项减少处罚金额 2 万元 但 减少后的处罚金额 不得少于 10 万元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 增加处罚金额 2 万元 1 违法情节恶劣 造成严重后果的 2 隐匿 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3 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 胁迫 诱 骗他人实施违法

12、行为的 4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5 对举报人 证人打击报复的 6 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3 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从重情节的 处以 30 万元罚款 无正当理由逾期 6 个 月以上 12 个月以内 含 12 个月 拒不落 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 没有达到要求 处以20万元 罚款 无正当理由逾期 12 个 月以上拒不落实整改 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 到要求 处以25万元 罚款 4 6 重点用能单 位未设立能 源管理岗位 聘任能源管 理负责人 并 报市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 备案的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 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 款 重点用能单位应 当设立能源管理岗 位 在具有节能专业 知识 实际经验以及 中级以上技术职

13、称的 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 负责人 并报市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 重点用能单 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并 报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备案的 由市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 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 的 处以 2 万元 罚款 1 有下列从轻情节的 每项减少处罚金额 0 5 万元 但减少后的处罚金额 不得少于 1 万元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有下列

14、从重情节之一的 增加处罚金额 0 5 万元 1 违法情节恶劣 造成严重后果的 2 隐匿 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3 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 胁迫 诱 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5 对举报人 证人打击报复的 6 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3 有两项或两 项以上从重情节的 处以 3 万元罚款 7 年综合能源 消费量五万 吨标准煤以 上的重点用 能单位未明 确能源管理 机构 或者未 设立专门的 能源计量 统 计 审计等能 源管理岗位 并报市相关 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的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 例 第五十四条第 二款 年综合能源消 费量五万吨标准煤以 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未 明确能源管

15、理机构 或者未设立专门的能 源计量 统计 审计等 能源管理岗位 并报 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备案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 年综合能源 消费量五万吨标准煤以 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未明 确能源管理机构 或者未 设立专门的能源计量 统 计 审计等能源管理岗 位 并报市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备案的 由市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 拒不改正的 处以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 经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 的 处以 2 万元 罚款 1 有下列从轻情节的 每项减少处罚金额 0 5 万元 但减少后的处罚金额 不得少于 1 万元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16、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 增加处罚金额 0 5 万元 1 违法情节恶劣 造成严重后果的 2 隐匿 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3 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 胁迫 诱 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5 对举报人 证人打击报复的 6 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3 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从重情节的 处以 3 万元罚款 5 8 被监察单位 不配合节能 监察执法行 为 节能监察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 被监察单位应当 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 法实施节能监察 节能监察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 施的节能监察的 由有处 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 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 位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 正 拒不改正的 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 的 移交公安机关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 相关 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责令限期改正的 给予警告 1 有下列从轻情节的 每项减少处罚金额 0 5 万元 但减少后的处罚金额 不得少于 1 万元 1 主动消除或者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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