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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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59、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第50条第1款第1项)【法律依据】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裁量情节】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情节严重”:(1)带头抗拒执行决定、命令的;(2)因拒不执行决定、命令,造成抢险救灾等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3)因拒不执行决定、命令,造成人员受伤或者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4)不接受紧急措施,不服从紧急管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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