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管理技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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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纪委文件鲁金纪发20103号关于印发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集团所属各单位、总部(局)各部室: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资委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省国资委纪委要求,为更好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切实规范山东黄金集团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推进集团党风廉政建设,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集团纪检监察办公室制定了贯彻落实实施细则,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中共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纪委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山

2、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切实规范山东黄金集团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推进集团党风廉政建设,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班子成员、集团总部(局)各部室经理、高级经理及各管理公司中层以上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第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切实维护集团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集团战略规划。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集团利益。必须

3、在企业授权范围和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正确行使职权。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集团利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分立、兼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资产处置等事项;(三)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决定投资、融资、担保、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招标投标等;(四)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私设“小金库”等违反国家财经制度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行为;(五)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落户或变相落户至个人名下,或者低价出售、低价折

4、股、无偿处置、无偿量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有其他巧立名目侵占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六)未经上级批准,自行决定本级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或者违反规定发放薪酬、补贴;(七)违反规定,自行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集团利益的下列行为:(一)私自从事物资材料、设备、工程设计、矿权评估等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本人及配偶、子女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和个人,以及管理

5、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上述企业和个人所送与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股票、股权、贵重礼品、房屋、汽车等物品,或以娱乐形式为名变相赌博接受他人的财物;对在经济交往中无法拒收的前述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股票、股权、贵重礼品、房屋、汽车等物品,应在收受1个月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登记上交,并在本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三)在本企业或所属企业公款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以及未经批准用公款支付参加学历教育、培训的费用;(四)用公款支付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或在参加健身、娱乐、旅游活动中接受与本企业有关联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各种奖

6、励和赞助而据为己有;(五)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六)将工程设计、监理、承揽、分包、结算、劳务队伍使用、物资材料设备采购等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七)利用企业资质、核心技术、品牌证照、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配偶、子女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从事牟利活动;(八)不按规定进行劳务、施工队伍使用、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或规避招标进行劳务、施工队伍使用、物资设备采购,或私自安排与自己有关联的施工队伍;(九)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

7、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十)违反组织人事工作规定、劳动用工制度和公司章程,决定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任免、聘用、奖励和晋升,决定对职工的安置;(十一)其他滥用职权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集团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廉洁从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特定关系人,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将企业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三)安排亲属在本企业办公室、人事、财务和审计等部门任负责人;(四)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朋

8、友等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和优惠;(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七)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纪检监察、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聘用、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选拔、发展党员、调资、安置复转军人等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和亲属时,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第

9、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维护集团形象,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五)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或其他违法活动。第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企业发生亏损或拖欠

10、职工工资期间,高档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与公务无关的消费娱乐活动;(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车辆使用维修等生活费用;(四)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第十条 集团所属各单位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各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的主要责任人。要切实抓好中层领导以上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领导与管辖范围内的人员,组成责任网络,

11、层层落实。第十一条 集团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把检查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第十二条 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十三条 集团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第十四条 集团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第十五条 集团

12、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集团纪检监察办公室依据职责权限,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

13、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处理的,分别减发当年5、20和50的绩效薪金,受到免职处理的,扣发当年全部绩效薪金。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在依据第十七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第二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集团及所属企业的领导职务。第二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东黄金集团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依照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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