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文秘)我国历史上的部分秘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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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历史上的部分秘书制度 佚名 一、 春秋战国秦代以前 (1) 用印制度:约始于西周,西周已有印章(当时称“印”为“玺”),多用于私人检验财物时的凭证。到春秋后期用于检验文书,但未普及,到战国时往来文书必须用印封。文书加印,说明了文书的权威性。 (2) 正副本制度:始于西周的一种文书制度。从王命文书到各类文书都有正副本,有的文书要有几份副本。王命文书宣读后,交正本予承办者,内史另抄副本藏于王室备查。 (3) 签名制度:始于殷商时代。殷商甲骨文书是由史官或巫卜来占卜刻制的,他们在起草文书或记录活动时,常在甲骨文上签字,或刻上某记号,以示对所写文书负责。唐宋时期主管文书工作的官吏要在审定的文书上签

2、字,一般字迹潦草,称为“花押”、“花书”,有的以符号代替。这种签字难以模仿,使文书处理工作更严肃。 (4) 驿传制度:文书传递的一种制度,始于西周,唐代更加完备,是每隔三十里设一驿站,用于传递公文。 二、 汉代 (1) 公文用纸制度:用纸张作载体的公文,始于汉朝,魏晋以后增多。撰拟公文所使用的纸张都有各自的规定,如颜色、尺寸等,黄纸为皇室专用,一般官吏、百姓用白纸。在纸张尺寸上,规定书写皇帝的诏敕文告,使用高一尺三寸、长二尺的黄纸。 三、 魏晋南北朝时代 (1) 文书处理程序制度:魏晋时,相府为最高政务机构,掌收受天下文书和颁发诏令。在文书处理过程中,依一定程序,如上行文,经丞相送商书,再进呈

3、皇帝阅示,以后交商书保管。皇帝下行文,分两条渠道颁下,一部分交相府分发各政务部门执行;一部分交商书转御史大夫,再转丞相分发。 四、 唐代 (1) 一文一事制度:即一篇公文只能叙述一件事情,不能在一篇公文里写几件事情。这种制度始于唐代,宋朝普遍施行。其好处是,能够把要说的事情说得明白详尽,有利于提高行文效率和公文处理工作。 (2) 封驳制度:唐代为加强公文制作的监督,驳正过失而建立的一种制度。唐代是由中书省掌制令决策,门下审议,如果觉得不妥,则可以驳回修改。这种封驳制度,可以加强监督,提高公文撰写的质量。(3) 涂归制度:唐代门下为制敕有不合适的,都可以在黄敕上批改,然后加封退还中书省。 (4)

4、 稽缓制度:唐代对公文的抄转有严格的时间规定。以纸张计算,符移、关、牒等公文,在二百张纸以下的,给二天时间。超过二百张的公文,每二百张以内加一天,但最多不得超过五天。赦书所需纸张较多,也不准超过三天。军务急速的公文,要当天完成。如果超过时限,就要受罚。 五、 宋代 (1) 引黄制度:宋代时对章奏文书,往往将其主要内容与时间地点写于文书的封皮或文书之前。这是后来公文摘要叙事的开端。 (2) 实封制度:古代文件封袋的一种制度。唐宋时公文封装,凡是事关重大的机要文件均用实封其余公文则用“通封”。 (3) 稽程制度:古代秘书人员承办皇帝的诏敕文书,一旦成案,必须即日行下。各机构日常办理公文,小事五日完

5、成。 六、 元代 (1) 朱销文簿制度:元代的文书处理制度。为了防止公事稽违和便于监察官“照刷”规定,中央地方的各级衙门普遍设置“朱销文簿”,按照应行公事的时间顺序逐日登记,办完的公事随时勾销。 (2) 公文递投制度:元代为保持中央和地方衙门的公文来往和联系,掌握各地的情报,建立驿站和急投铺。驿站负责传送使臣、信差和台吏的。急投铺负责递送紧急文书。 七、 明代 (1) 禁繁文制度:明太祖曾下令禁繁文和减案牍,订立上书言事的格式和字数,违者受罚。 (2) 票拟制度:明代的文书处理制度。内阁接到奏章以后,先用小票写出初步批答意见,再由皇帝朱笔批答。这种以小票拟写批答的制度叫“票拟”也称“条旨”或“

6、调旨”。清初仍用此制。 (3) 批红制度:明代处理奏章的制度。奏章先交内阁,由内阁用小票拟写批答,供皇帝参考,再交皇帝用朱笔批答。明代的批答实际上是司礼监的秉笔太监担任。清代也沿用“批红”制度,但批红的不再是太监。自军机处设立后,重要奏章改用奏折,批红制度遂废。 (4) 红(白)本制度:明代进呈奏章的制度。明代宦官刘瑾专权时,奏章先交刘瑾,后交通政司,交刘瑾的叫“红本”,交通政司的叫“白本”。 (5) 秘疏制度:明代中央机构实行的文书保密制度。朱棣夺取皇位后,阁臣开始参预机要,疏秘制度由此产生。 八、 清代 (1) 批本制度:清代的文书制度。每天进呈的本章,先由内阁用票签写出初步批答意见,再交

7、皇帝。皇帝或批准票签所拟,或在票签上改定,有时内阁同时写两签、三签或四签,皇帝选用一签,如果都不合皇帝心意可由皇帝另下谕旨。总之,是由皇帝决定,然后交批红处做最后的判定。 (2) 发折制度:清代宫廷的一种发文制度。每日所递的奏折都由奏事太监直接交给军机处封发,其余外省各折无论得到或未得到皇帝的旨意,均由奏事太监封固,次日交奏事处发还递折之人。京中所递各折,或由军机处发下,或由当日被召见的大臣发下。 (3) 折本制度:清代文书处理制度。清代内阁进呈题本,票拟有不称旨的,折角发下,按日收本,积至十余件,在“御前听政”时,大学生持本依序启奏,称为“折本”。得旨后,另写票签,随其它题本一同进呈。 (4

8、) 朱批奏折:清代处理文书制度。是清代皇帝亲批奏折的一种。奏折送进皇宫,由内奏事处太监转程皇帝,由皇帝亲自开拆和批示,称作“朱批”,然后交军机处按朱批意思处理,原件仍退还递交奏折的人。 (5) 明发制度:清代的发文制度。清代军机处草拟上谕有“明发”、“廷寄”的区别。有关皇帝巡行、经筵,及侍郎以上和总兵、知府以上官员升降调补的谕旨,交内阁发抄,称为“明发”。 (6) 廷寄制度:清代发文制度。清代由军机处拟写谕旨,发出谕旨的途径,一是由内阁传抄;二是由军机处密封交给兵部捷报处寄往各省,用军机处印封,上面写“军机大臣字寄某官开拆”,或“传谕某官开拆”。由内阁传抄发下的,叫“明发”;由军机处密封交兵部捷报处寄出的,叫“廷寄”。 (7) 清档制度:清代的文书处理制度,施行于军机处。即每天传奉的谕旨及传递的单片,都要抄订成册,每日一册,按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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