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案例 带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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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规章制度一 规章制度 案例一案例一 规章制度内容合法规章制度内容合法 张先生与女友是某电信公司的业务骨干 工作出色 深受上司的赞赏 两人谈恋爱多年 感情稳定 决 定年底结婚 当两人邀请总经理出席婚宴时却被告知公司内部有规定 公司同事间不允许结婚 已经结 婚的有一人要辞职 结果张先生选择了结婚 公司也严格执行了规章制度 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关系 张先生不解也不服 每个公民都有婚姻自由 结婚不影响两人的工作 也不影响企业的发展 单位同事 之间不可以结婚的规定是毫无道理的 于是 张先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审理 张先生胜诉 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分析 电信公司败诉的主要

2、原因是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定要求 违反了国家 婚姻法 的相 关规定 我国 婚姻法 第二条规定 实行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制度 因此 企业的规章 制度必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之内进行制定 不能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这里的 合法 应作广义的理解 指 符合所有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具体包括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还 要依据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法规 案例二案例二 规章制度内容科学合理规章制度内容科学合理 小李在公司担任仓库保管员 她在没有告知单位的情况下 拿了仓库里 2 盒餐巾纸 公司发现餐巾纸缺 少后在内部开展调查 当问到小李时 她承认是自

3、己拿了这几盒餐巾纸 随后将餐巾纸归还了公司 公 司认定此行为是盗窃行为 根据奖惩制度规定 偷窃或盗用公司或同事财物 属于严重违纪 予以开除 但小李辩称她看到食堂的餐巾纸快用完 预先准备好让饭堂管理员来拿 但饭堂管理员一直没来拿 就 放在自己的办公桌下 认为自己并不属于严重违纪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最后裁决小李的违纪行为并没有达到严重程度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分析 本案中小李擅自拿了餐巾纸 在第一时间做出检讨 并将原物归还 单位的利益并未遭受损害 因此 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尽量做到科学合理 法律将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利授予用人单位后 除了合法性之外 还产生 规章制度合理性 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

4、规定员工如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 重大损害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法律并没有对什么是 严重违纪 和 重大损害 做出具体的 规定 这些都需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作出明确 具体的规定 企业如果不予界定或界定不合理 界 定权就交给仲裁机构或法院 企业失去主动权 多一层败诉风险 企业如何把握好合理和不合理的 度 是一个难点 因为这是相对而言 一般情况下 如果这个规章制度能被企业的大多数员工认同 那就是 合理 如果大多数员工认为不合理 那么这个规定就存在问题 案例三案例三 值班和加班有什么区别 值班和加班有什么区别 案情 案情 小钱这几天在和公司闹矛盾

5、 原来今年元旦 7 天长假期间 公司要求每天由每个部门派一名员工 到公司值班 元旦这天正好排到小钱值班 小钱父母都在外地 他在上海孤身一人 所以他到公司值班 也无所谓 其实值班也没什么大事 无非就是 看看门 接接电话之类的 2 月 小钱到银行提取 1 月 份的工资 发觉工资只比平时正常拿到的多了 50 元 第二天拿到公司发放的工资单 他看到工资单上 加 班工资 一栏上为 0 元 在 值班津贴 上写了 50 元 他觉得很不解 明明根据法律规定法定节日加班应 该支付 300 的工资 为什么公司只付了 50 元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争议 争议 小钱认为 元旦是国家的法定节假日 根据法律规定 法定节日加

6、班应该支付 300 的工资 可是 公司只付了 50 元 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要求补发工资 公司认为 小钱在元旦那天 只是到公司 看门 接听电话 属于值班而非加班 因此公司无需为 此支付 3 倍的加班工资 评析 评析 理论上 值班和加班属于不同的概念 虽然两者均是对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 但两者有着不同 的工作特点和工作任务 所谓值班 通常是指用人单位为临时负责接听电话 看门 防火 防盗或处理 突发事件 紧急公务等原因 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 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轮流进 行的值班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 主要是看劳动者是否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从事本人工作的延续 或者是 否有具体的生产和经营

7、任务 一般而言 值班的劳动者不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工作 也没有具体的生产 经营任务 相比加班而言 值班的工作量要小 有事则忙 无事则闲 甚至在保证正常秩序的情况下还 可以休息 值班的时间长短和报酬等问题法律和规章均无明文规定 是否需要值班 值班时间的长短及 报酬支付问题 在实践中通常由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加以规范 一般而言 值班人员的报酬标准要明 显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和加班情况下的劳动报酬 案例中的小钱在元旦那天 只是到公司 看门 接听电话 显而易见属于值班而非加班 因此公司 也无需为此支付 3 倍的加班工资 只需按照公司制度规定支付一定的值班报酬即可 但是 在某些情况下 用人单位如果为了逃避支

8、付加班工资 安排员工在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到 公司 值班 而值班的内容则是劳动者工作的延续 或者安排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给劳动者 这样所谓 的 值班 就应当确认为加班 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四案例四 录用通知书操作中的风险防范录用通知书操作中的风险防范 茅先生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大型国有企业 企业给了他 5 万元的购房补贴 双方约定了 5 年服务期 并且约定在服务期内如果茅先生解除劳动合同 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 年以后 茅先生发现国企的工 作环境并不利于自己的发展 便去悄悄应聘某外企的工作职位 经过笔试 面试 体检后 该外企对茅 先生比较满意 很快就发了录用通知 其中还注明了工作岗

9、位 工资报酬 工作地点 报到日期等 拿 到录用通知后 茅先生立即用电子邮件通知该外企的人力资源经理 表示将在规定的日期内前去报到 随后他辞去了在国企的工作 并支付给了国企违约金 然而 就在他准备前去这家外企公司报到时 该 外企公司由于找到了更好的人选 便告知茅先生公司没有正式录用茅先生 双方也尚未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此前发出的录用通知无效 茅先生也不必来公司报到了 茅先生接到信后 大为吃惊 将该外企告 到法院 要求法院判令该外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其经济损失 6 万元 法院 受理了该案件 分析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录用通知的效力问题 根据 合同法 的规定 录用通知 在法律

10、上的属性应为 要要 约约 合同法 第 14 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内容具体确定内容具体确定 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 约束约束 内容具体明确 也就是当事人不需进一步协商 受要约人单纯的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 要约人即受该 意思表示 约束 表明受要约人一旦承诺 双方均受合同的约束 承诺是受要约人以做出 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要约表示同意 录用通知一旦发出 要约人把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交给了对方 本案中 该外企向茅先生发出了录用通知 注明了工作岗位 工资报酬 工作地点 报到日期等 同意

11、录用茅先生的意思是很明确的 显然属于要约 尽管录用通知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 但是该外企向茅先 生发出的录用通知 就是愿意同茅先生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茅先生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 而一 旦茅先生承诺同意按录用通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那么通知的内容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案例五案例五 未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应否承担责任 未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应否承担责任 案情案情 李某 于 2007 年 8 月到某饭店担任厨师 该饭店一直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直到 2008 年 7 月 1 日才与其签订了一年期书面劳动合同 并开始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 2008 年 11 月 李某要求该饭 店支付 2008 年 1 月 6

12、 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并补缴 2007 年 8 月至 2008 年 6 月的社会保险费 该饭店 不同意 于是李某于 2008 年 12 月 10 日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离开了该 饭店 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要求该饭店支付 2008 年 1 月至 6 月的双倍工资和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争议 争议 李某认为 饭店自 2007 年 8 月直至 2008 年 6 月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自己应该得到 2008 年 1 月 6 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另外 饭店直到 2008 年 7 月才 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也是不合法的

13、应该为自己补缴社保 同时 自己因为饭店未依法缴纳社保而离 职 饭店存在过错 饭店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饭店认为 是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饭店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没有及时签订书 面劳动合同一事 该饭店自 2008 年 1 月开始一直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但李某自己一直不愿意签 经过该饭店的多次协商到 2008 年 7 月 1 日李某才同意签订 因此 2008 年 1 月 6 月双方之间没有签订 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应当归咎于该饭店 评析评析 该案是 劳动合同法 颁布施行之后的一起典型案例 主要涉及双倍工资 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 三方面问题 1 劳动合同法 颁布施行以后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14、应当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 因为 劳动合同法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本 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 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所以对 于本案来说 用人单位应当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一个月是 劳动合同法 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设定的宽限期 如果在宽限期内没有签订 过了一个月才签订 用 人单位就应当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该饭店提出是李某的原因使得双方没有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责任不应当归咎于该饭店 根据 劳 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规定 自用工

15、之日起一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 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 该饭店并没有这样做 而是一直到 2008 年 7 月 1 日才与李某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 因此该饭店就应当 依照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 2008 年 2 月 6 月的双倍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 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 截止时间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因此 该饭店应当向李某支付 2008 年 2 月 6 月的双倍工资 而不是李某所请求

16、的 1 月 6 月期间的双倍 工资 2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上海高院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指出 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 报酬和缴纳社保金 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但是 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 比较复杂 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 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 其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 从而拖延支付 或拒绝支付的 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因此 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 及时 足额 支付劳动报 酬或 未缴纳 社保金的 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 有 争议 导致用人单位未能 及时 足额 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 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 据 故李某的情形不适用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3 李某于 2007 年 8 月到该饭店工作以后 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实际上已形成了事 实劳动关系 单位应当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该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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