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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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NPR-2018-20006湖南省林业厅文件湘林策20186号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站中心,厅直各单位:现将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林业厅2018年6月29日附件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 录总 则分 则第一部分 盗伐林木案件一、盗伐林木行为第二部分 滥伐林木案件一、滥伐林木行为第三部分 毁坏森林、林木案件一、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二、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三、毁坏林地地

2、表植被的行为四、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行为第四部分 违法使用林地案件一、擅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行为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三、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四、擅自复耕的行为第五部分 非法运输木材案件一、无证运输木材行为二、运输木材货证不符的行为三、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四、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行为五、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行为第六部分 非法收购林木案件一、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行为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第七部分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案件一、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二、非法猎捕、杀害国

3、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三、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四、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五、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六、非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七、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为八、非法为食用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九、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行为十、破坏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十一、非法经营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4、及其产品的行为十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行为第八部分 违反防沙治沙法规案件一、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破坏植被的行为二、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行为三、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为四、不按方案和要求治沙的行为五、擅自治沙或者开发利用沙化土地的行为第九部分 违反森林防火法规案件一、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二、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行为三、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四、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的行为五、在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六、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七、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

5、区活动的行为八、在国有林场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的行为第十部分 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案件一、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的行为二、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的行为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实情的行为四、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五、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六、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七、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八、非法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行为九、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为十、拒不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履行除治

6、责任的行为十一、违反规定调入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的行为十二、违反规定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蔓延的行为第十一部分 违反林木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管理法规案件一、非法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二、非法提供或者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三、非法推广、销售所谓林木良种的行为四、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行为五、非法采集林木种子的行为六、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七、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备案的行为八、非法收购林木种子的行为九、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行为十、不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行为十一、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行为十二、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行为十三、非法进出口林木种子的行为十四、销售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

7、的行为十五、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行为十六、林木种子企业造假行为十七、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行为十八、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或未附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林木种苗的行为十九、非法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二十、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二十一、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第十二部分 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案件一、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二、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三、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第十三部分 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案件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

8、为三、拒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四、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五、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行为六、妨碍对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的行为第十四部分 其他林业行政案件一、买卖有关林木证件行为二、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行为三、非法使用有关野生动物证书和文件的行为四、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五、非法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六、伪造林木良种证书行为七、伪造、倒卖、转让有关野生植物证件、文件、标签的行为八、伪造、倒卖或者转让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九、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9、十、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十一、非法改变林种的行为十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钱粮的行为十三、偷漏、拒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林业费用行为十四、损毁国有林场林木及设施、设备的行为十五、毁坏森林公园风景资源的行为十六、不遵守森林公园规章制度或不服从森林公园管理的行为十七、不执行森林公园规划和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的行为十八、违规采集、生产食用林产品或建立食用林产品生产基地的行为十九、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二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食用林产品的行为二十一、食用林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行为二十

10、二、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非食用林产品的行为二十三、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行为二十四、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的行为二十五、非法引入或者生产经营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行为二十六、违规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行为二十七、造成一类、二类外来物种逃逸、扩散、外泄或者对前述行为不报告、不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的行为二十八、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的行为二十九、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经营外来物种档案的行为总 则为确保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正确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11、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基准。一、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当事人,行使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三、当事人有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四、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情节在基准幅度内选择较高的额度或在高基准幅度内选择适当的额度进行处罚。五、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情节在基准幅度内

12、选择较低的额度或在低基准幅度内选择适当的额度进行处罚。六、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情节选择低于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或者最低处罚幅度进行处罚。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三)实施违法行为时未满14周岁的;(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13、功表现的; (四)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九、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两人以上合伙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五)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六)隐匿、销毁、篡改违法证据的;(七)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十、涉林刑事案件经检察院作出不予

14、起诉的决定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检察院的检察意见、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本基准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十一、行使裁量权,在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作出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尤其是对作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卷宗中附相关证明材料。十二、给予下列较重林业行政处罚,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一)对公民处罚款在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在50000元以上,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价值)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二)责令停产停业;(三)吊销许可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

15、行政处罚。分 则第一部分 盗伐林木案件一、盗伐林木行为(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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