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北京市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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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手册(2012年)2012年4月39目 录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12012年北京市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工作方案3评估机构名单11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申报书12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15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场评估材料目录20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对本单位工作评价调查表25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自评报告292012年北京市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范围及名单36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社会组织 评估工作的通知京民社发201271号各市级社会组织:为深入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方式,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提高公信力和透明度,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

2、康有序发展,决定开展2012年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范围凡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2010、2011年度年检合格,均应申请参加评估(2010年、2011年已参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除外)。 二、评估内容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内容。三、评估机构北京市民政局成立2012年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四、评估程序评估程序为:社会组织按照民政部评估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后提出申请;由市民政局指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实地考

3、察评估;评估委员会审核后,公示评估结果;民政部门确认评估等级、发布公告;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五、评估结果运用评估结果将与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和等级管理制度等相关扶持政策挂钩,形成社会组织激励机制。六、评估要求(一)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提高对评估工作的认识,把评估工作作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申请参加评估。应评未参评的社会组织,将列为当年评估无等级社会组织,予以公示。(二)参评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评估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周密组织,精心安排,认真做好自查、自评,把评估工作做细做实。(三)参评的社会组织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积极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一经发

4、现,取消其参评资格。(四)评估工作结束后,参评的社会组织要结合评估工作进行整改,认真总结,以评促建,切实加强自身的规范化建设和业务水平的提升。北京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2012年北京市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评估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民社发2010510号)及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京民社发201271号),引导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在总结2010年、2011年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工作的

5、基础上,决定开展2012年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评估工作,制定本评估方案。一、目的意义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以来,北京市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迅速,为促进首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发展中还存在着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治理不完善、组织建设不规范、社会公信力不高等问题。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工作,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科学管理的改革创新。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参加评估,可以加强自律诚信建设、切实提高民主管理、服务社会的能力,同时自觉地接受社会的监督,有效推进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评估工作的结果还将与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人才引进等相关扶

6、持政策挂钩,进一步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二、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北京市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工作将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推动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运行、健康发展。(二)评估原则坚持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评估的内容、指标、程序、方法遵循科学、客观、公平、公开、公正。同时全面接受社会的监督。三、评估依据(一)政策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民社发201

7、0510号)、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京民社发201271号)。(二)评估标准依据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中确定的评估标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四、评估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参加此次评估工作:(一)2010年4月30日前在民政部门成立登记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二)2010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为合格的单位;(三)所属行业为:教育;(四)其他行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可主动申请参加此次评估工作的单位;已经参加过2010年、2011年评估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再进行评估。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 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 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三) 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 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 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五、评估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一)发布评估通知(2月23日至4月10日)召开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参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工作动员会,下发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符合参评条件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登录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下载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申报表、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评价调查表

9、、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场评估材料目录、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自评报告。(二)申报和自评阶段(4月11日至4月30日)各单位应于4月31日前按照评估申报要求,将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申报书、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评价调查表、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自评报告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一并报社会组织评估机构(见附件)。(三)实地评估阶段(5月2日至7月31日)评估机构对参评单位提交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制定现场评估时间并通知参评单位。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参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现场评估。(四)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核审定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评估委员会对参评单位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分别做出结

10、论。(五)公示和复核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评估委员会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示;被评估的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评估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评估委员会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六)总结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北京市民政局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和公示结论,授予评估等级,并颁发证书和牌匾。六、评估机构(一)评估领导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第三方机构、专家学者组成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其职责是:1、制定评估方案及评估指标体系;2、制定评估的总体工作程序和实施方案;3、选聘评估机构;4、聘请评估专家;5、解决评估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6、

11、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和审定;7、公告、公示评估结果;8、对复核申请进行复核;9、发布评估报告。(二)评估的组织机构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民非评估小组,负责具体的评估指导工作,其职责是:1、组织和召集评估委员会工作会议;2、评估工作结果的汇总上报;3、公告、公示评估结果的具体工作;4、受理评估结果复核申请;5、组织颁发评估证书和牌匾;6、落实评估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具体评估工作。(三)评估的委托社会机构委托北京市科学技术评价研究所、北京明德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促进中心进行评估。其职责为:1、接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评估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2、培训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评估;3、组织联络

12、评估专家;4、制定评估具体的时间安排、实施方案、工作程序;5、组织实地考察和初评;6、做出并提交初评结果;7、出具总体评估报告。七、评估等级设置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结果设置5个等级,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的名称为“等级+北京市社会组织”。在有效期内,获得相应等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依照有关规定享受政策优惠、资助或奖励。八、其他事项(一)参加评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对评估工作的认识,把评估工作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申请参加评估。应评未参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列为当年评估无等

13、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公示。(二)参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评估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周密组织,精心安排,认真做好自查、自评,把评估工作做细做实。(三)参加评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评估中,应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及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北京市民政局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予以通报。(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出现年检不合格记录或违纪违法行为的,北京市民政局将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五)被取消评估等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北京市民政局;被降低评估等

14、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北京市民政局,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北京市民政局公告作废。(六)评估专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评估结果有失公正的,取消其评估委员会委员或者评估专家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七)评估工作结束后,参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结合评估工作进行整改,认真总结,以评促建,切实加强自身的规范化建设和业务水平的提升。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申报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评价调查表4、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场评估材料目录 5、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自评报告6、2012年北京市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范围及名单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评估机构名单 北京市科学技术评价研究所联系人:乔红艳、汤望成联系电话:68587422-8022、15010271784/68010725、13683246611联系地址:西城区阜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B1505邮编:100037电子邮箱:北京明德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促进中心联系人:高玮 联系电话:63908610、13552776040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甲11号国宏大厦B座614室(国宏大厦木樨地桥南100米)邮编:100038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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