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建筑工程公司技术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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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营建筑工程公司技术检验制度第一条:技术检验是用科学的方法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的重要环节。要求以高度的负责精神和科学的态度做技术检验工作。 第二条:技术检验的主要内容是对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混凝土、施工用的精密量具仪器等进行检查试验监督,防止错用、乱用和随意降低标准。检验项目和标准按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有关专业标准和技术规定、制造厂家技术条件及说明书的要求执行。第三条:应按照工程需要做好技术检验,由质量管理部门检查督促,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第四条: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应按规定随货提供出厂合格证件。证件应向厂家或物资调出单位索取。出厂现场检验报告应交质量部门复检。第五条:

2、原材料遇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使用前应由供应部门委托试验单位进行检验:1、出厂证件无法取得时;2、证件中试验数据不全、无法判定其质量时;3、原证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已经超过时;4、对原件内容或可能性有怀疑时;5、为防止差错而进行必要的抽查和复查。第六条:施工用精密仪器、精密工器具及量具,均应有出厂合格证件。使用部门应制订操作规程,指定专人使用保管,并定期进行校验。第七条:自行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机电设备和原材料由加工单位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和有关质量标准作出厂检验,签发合格证,并交货时一并提交。不合格品不准出厂。工地自行加工的零配件按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第八条:对外委托加工的成品的验收检验由委托单位负责。第九条:技术检验的记录、证件应作为施工技术档案,列入工程移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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