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2307-2013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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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08012备案号:37371-2013DB32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DB32/T 2307-2013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定规范Accreditation of Ecotourism Demonstration2013-04-10 发布 2013-06-10 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2/T 2307-2013前 言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贯彻和参考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结合江苏生态旅游的发展实际,重点强化了生态资源环境保护、生态旅游核心产品和生态旅游示范价值,突出了必备项目与禁止项目,细化了评定项目的评分标准。本规范依据GB/T1.

2、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定编写。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本规范由江苏省旅游局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共同提出。本规范由江苏省旅游局归口并负责解释。本规范起草单位:江苏省旅游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南京师范大学旅游系、南京智博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黄震方、周武忠、王庆亚、方法林、王洪舟、英剑波、徐晓勤、张震天。DB32/T 2307-2013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定规范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基本要求,包括生态旅游示范区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服务、安全、营销、教育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各类生态旅游区。2 规范

3、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 50298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T 1000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5971 导游服务规范 GB/T 18971 旅游规划通则GB/T 26362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

4、与运营规范GB/T 50378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LB/T 007 绿色旅游饭店LB/T 014 旅游景区讲解服务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26362-2010 中界定的“3.2”、“3.4.1、3.4.2、3.4.4、3.4.5、3.4.7”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生态旅游区 Ecotourism area 以自然生态和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为依托,以开展对生态环境与社区发展负责任的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具有明确的地域范围和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的旅游区域。3.2生态旅游示范区 Ecotourism demonstration area 积极倡导生态理念和生态旅游方式,在生态环境保护

5、与建设、生态旅游开发、旅游区经营管理与服务、旅游发展模式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效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并通过评定的生态旅游区。4 总则1DB32/T 2307-20134.1 景点建设、设施配套、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环保、安全、消防、卫生、劳动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与要求。4.2 应突出生态优势,以良好的生态环境为依托,坚持保护优先、清洁生产、低碳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与建设,维护生态健康与生态安全,营造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生态文明景区,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4.3 应重视旅游发展,合理利用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生态旅游产品,开拓生态旅游市场,培育

6、生态旅游产业,体现生态教育功能,推动旅游与社区的协调和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4.4 应具有示范价值,积极倡导生态理念和生态旅游方式,在旅游区保护、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服务和发展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效应。4.5 应符合附录 A 所规定的全部必备条件,同时应在资源与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与建设、设施与 配套、产品与市场、管理与服务、安全与卫生、社区与教育等方面达到附录 B 和附录 C 规定的相关评分要求。4.6 生态旅游示范区的评定必须在当地旅游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荐的基础上,由江苏省旅游局 和江苏省环保厅组织专家组独立执行,评定工作可采用公众、专家评定和基于事实的量化评定相结合的办法。5

7、 评定条件5.1 资源与环境5.1.1 资源吸引力5.1.1.1 区内自然景观具有很高或较高的生态价值、美学价值、科研价值、游憩价值,或具有较高的与其相关的文化价值。5.1.1.2 旅游资源规模较大,结构完整,丰度较好,特色鲜明。5.1.2 生物多样性5.1.2.1 生态系统完整、稳定,在非生物因子和生态过程等方面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生态系统。5.1.2.2 生物物种多样性显著,植被覆盖率高,生境类型多样。5.1.2.3 珍贵物种及受保护的动植物总数居全省前列,或优势物种非常突出,实体规模居全省前列。5.1.3 环境优良性5.1.3.1 示范区环境质量优良,大部分为自然区域,原生状态保持完整。5.

8、1.3.2 地表水水体清澈,质量符合江苏省水功能区划要求。5.1.3.3 空气质量总体应达到 GB 3095 二级标准。5.1.3.4 保持自然、宁静的环境氛围。示范区内 80%以上区域噪声应达到 GB 3096 1 类标准:昼间小于 55dB,夜间小于 45dB。5.2 规划与建设5.2.1 示范区规划5.2.1.1 示范区必须有总体规划,规划编制应符合 GB/T 18971 或 GB 50298 要求,并应体现生态优先原则,有明确的生态保护目标、保护范围、保护内容和保护措施。5.2.1.2 如示范区与各类自然保护区有重叠、交叉、包含等情况,应有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编制的生态保护专项规划,

9、使示范区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得到严格保护。5.2.1.3 示范区总体规划或生态保护专项规划应正式通过评审并批准实施。5.2.1.4 规划得到有效实施,示范区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5.2.2 项目建设5.2.2.1 项目选址和布局合理,尽量不改变原有地形、地物、植被和水体。2DB32/T 2307-20135.2.2.2 在项目建设和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并使用合适的材料和采取相应的施工技术保护特殊历史和文化遗产地,维护历史和文化特质。5.2.2.3 建筑物的形式、材质、体量和色彩应与当地文化、自然环境协调,避免造成景观明显改变或视觉污染。5.2.2.4 建筑物宜采用当

10、地材料和无毒无污染的材料,减少使用高能耗材料。宜采用被动式太阳能设计、自然通风和节能环保设计。具体要求应符合 GB/T50378 的规定。5.3 保护与治理5.3.1 生态资源保护5.3.1.1 生态保护制度完善,有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计划,设有生物多样性保护专职人员,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记录制度。5.3.1.2 生态保护范围明确,手段科学,措施先进,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核心保护区和生态环境质量脆弱区开展旅游活动,保持自然景观的真实性和完整性。5.3.1.3 有效保护所有物种并使之平衡,有效保护古树名木和原生的乡土植物群落,珍稀和濒危物种得到重点保护,依法慎用外来物种

11、,保持生态系统的地域性和稳定性。5.3.1.4 保护区内物种生存环境,在动物繁殖期、季节性栖息地设立隔离区和缓冲区。识别野生动物通道并有提示标识,必要时可设计人工生物通道。有效控制夜间照明和噪声,避免对夜行动物造成明显的干扰和影响动植物的栖息生长。5.3.1.5 无捕猎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行为,禁止制作和出售利用国家保护性野生动物和珍稀濒危植物制成的旅游产品、土特产和旅游纪念品。5.3.1.6 收益中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生态资源保护。5.3.2 景区清洁生产5.3.2.1 实施绿色采购,采购具有绿色认证、安全认证标识的产品和可降解的用品,禁止非物种培育和科研需要采购受保护的动植物

12、产品。5.3.2.2 使用节能技术、设施并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区内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率达到80%以上,接待设施的能源耗用量控制在 500 克标准煤/人天以下(采暖和空调不计算在内)。5.3.2.3 节约并合理使用水资源,接待设施应使用节水设计,总用水量不超过 150 升/人天,设有水循环利用系统或雨水收集利用系统,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较高。5.3.2.4 保护水体环境,区内旅游设施和旅游活动应避免破坏自然水脉和污染水体环境。对景观水体应采取必要的净化措施,有效增强净化能力。重要的景观水体应设置保护范围、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实施示范区水源保护,生活饮用水符合 GB5749 标准。5.3.2

13、.5 严禁经营场所和设施未经处理直接向区内排放污水、污油和倾倒垃圾,禁止就地焚烧或掩埋垃圾,旅游营运船应装备必要的环保设施,安装污水和污油回收处理设施。5.3.2.6 污水处理达标率大于 90%,产生的污水和废水应经过处理后达到 GB8978 标准排放。旅游服务 设施集中区域应配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实施雨污分流,污水应采取管网收集,排入市政管网集中处理。如不能纳入市政管网而需排入自然水体的污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一级标准。5.3.2.7 区内没有造成空气污染的企业,区内旅游交通尽量使用环保型交通工具,餐饮厨房应有油烟 净化处理措施,确保不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5.3.2.8 区内没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生产活动,无计划外采伐林木和其他破坏植被的行为。对于坡度大于 25的山体应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措施。5.3.2.9 区内尽量不使用化肥农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如遇有大范围病虫灾害,应在生态专家指导下进行,采取人工干预措施,综合治理。5.3.3 环境整治管理5.3.3.1 区内无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地形地貌活动,对已受损地形地貌及生态环境应进行积极整治和合理修复,并尽量与周边环境和景观保持一致性和协调性。5.3.3.2 区内主要建设项目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污染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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