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道路养护公司养护维修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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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型道路养护公司养护维修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装(套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 第二条 夜间养护维修作业时,养护维修作业区内所用的临时标志必须采用高强级反光膜;养护维修作业工作区内必须保证有充分的照明;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备案。 第三条 在养护维修作业时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快速路大中养护维修作业时必须有专职的安全员,其他类型的养护维修作业需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 第四条 在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内,应保持场地场貌整洁,无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保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

2、良好状态。 第五条 在工地围栏内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等物的堆放高度应低于围栏或路栏的高度,不得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等物。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当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堆卸建筑材料或者机具设备。 第六条 登高作业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为确保交通安全,交叉路口养护维修作业区域需采用通透性材料进行围护,保证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内区域的通透和整洁。 第八条 各种施工机械进场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文明驾驶,禁止无证人员操作。第九条 养护维修作业时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了解可能涉及的各种管线和公共设施 (煤气、水管、电缆、光缆、架空线等),施工期间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必要时应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第十条 应对应养护维修作业区的实际交通及道路情况,做出相应的交通管理方案。第十一条 养护维修作业车辆尾部必须设置箭头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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