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第D章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附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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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56D章 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附例五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556D章 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附例的主要内容。第556D章 第25条上落客(1)除在巴士站或其他由地铁公司指定或获授权人指令的地方外,专利巴士的司机不得在运输交汇处范围内停车上落客。(2)除在公共小巴站或其他由地铁公司指定或获授权人指令的地方外,公共小巴的司机不得在运输交汇处范围内停车上落客。(3)除在的士候客位、或在运输交汇处内不属限制区而容许作的士上落客用途的其他地方、或依据按地铁公司所指定或获授权人所指令的地方外,的士司机不得在运输交汇处内停车上落客。第556D章 第26条在的士轮候车道、的士候客处及的士候客位的行为(1

2、)在指定用作的士轮候的的士轮候车道内的的士司机,须坐在其车内,并须跟随紧接在他前面的的士驶上该的士轮候车道的前方。(2)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的士司机须遵从在的士轮候车道竖立、展示或放置的所有具限制作用的订明交通标志、订明道路标记及订明管制灯号,并须有秩序地在的士轮候车道停车或驶向的士候客处,以供他人即时租用。(3)除的士以外,任何车辆不得驶入的士轮候车道、的士候客处或的士候客位。(4)的士司机须遵从获授权人的指令,于的士轮候车道停车,或有秩序地向的士候客处前进,以供他人即时租用。(5)除在获授权人的指令下,的士不得从的士轮候车道的前方以外的地方驶上有空位的的士候客位。(6)在的士轮候车道内

3、等候或驶近的每一辆的士的司机须跟随紧接在他前面的的士将的士驶上前或从订明交通标志或订明道路标记所指定供该用途的车道,即时离开的士轮候车道。(7)在的士候客位停车的的士不得不必要地超越订明道路标记。(8)如有人拟租用的士(a)他须有秩序地、并遵从获授权人的指令,在的士候客位等候或向候客位前进;(b)在的士候客位的的士司机须接受租用;及(c)的士司机不得在的士候客位以外的地方接受租用。(9)除遵从第(8)(b)款在的士候客位等候外,的士司机不得以任何方式兜客或吸引或致力兜客或吸引任何人以诱使任何人使用的士。(10)除在以订明交通标志或订明道路标记指定作为泊车位的地方外,的士司机不得将的士停泊在其他

4、地方。但就本附例而言,须将在的士候客位停车或等候出租的的士当作为并非停泊。第556D章 第27条禁止进入或使用第VII部禁区及限制区(1)除以订明交通标志或订明道路标记豁免,或按第20(1)条获发许可证的特定类别、类型或种类的车辆外,任何车辆不得(a)进入以订明交通标志或订明道路标记指明的运输交汇处内的禁区或在当中驾驶;或(b)在以订明交通标志或订明道路标记指明的运输交汇处内的限制区停车上落客或装卸行李或货物。(2)在不损害第23(2)及24(2)条的规定下,经营任何路的营办商、或任何类别、类型或种类的车辆,须按地铁公司的书面要求,在地铁公司所指定的禁区或限制区内的位置,竖立及维持指定的标志(

5、并自行负担有关费用),指明有关营办商及有关路。(3)车辆的司机须遵从所有由获授权人为禁区或限制区有规律运作而发出的所有合法指示。(4)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车辆的司机须遵从为禁区或限制区有规律运作而竖立、展示或放置的所有具限制作用的订明交通标志、订明道路标记及订明管制灯号。第556D章 第28条地下铁路附例第VIII部地下铁路附例的应用(1)除由第(2)款纳入本附例并按本附例明文述明或提述者外,地下铁路附例(第556章,附属法例)的条文不适用于运输交汇处。(2)地下铁路附例(第556章,附属法例)第IV、V、VII及VIII部的适用范围,在可用及与本附例无抵触的情况下,须扩及并适用于运输交汇

6、处内的所有地方。本附例与地下铁路附例(第556章,附属法例)有抵触时,则须以本附例为准。(3)在将第(2)款所提述的地下铁路附例(第556章,附属法例)部分条文应用于运输交汇处时,所有“铁路处所”一词须解释为运输交汇处。第556D章 第29条停车、交出和提供资料的义务第IX部权力及资料(1)如某获授权人有理由怀疑任何人犯了本附例所订的罪行,在该获授权人的要求下,该人须(a)向该获授权人提供他的姓名及地址及电话号码(如有的话)的真实而正确的详情,并交出有关证明以供查阅;及(b)在有关和适用的情况下(i)立即停车或按照获授权人的命令、指示或讯号,前往运输交汇处内任何地方,并在该处停车;(ii)向该

7、获授权人交出其驾驶执照以供查阅;及(iii)如他并非登记车主而知悉有关车辆的登记车主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向该获授权人提供该等资料。(2)任何在运输交汇处内的车辆的司机须应获授权人为规管车辆或行人交通而发出的命令、指示或讯号而(a)立即停车;或(b)按照命令、指示或发出的讯号前往运输交汇处内任何地方,并在该处停车。(3)任何与本附例所订的指称的罪行或与本条或第31(1)条述及的任何其他情况有关而使用的车辆的登记车主或任何怀疑是该车辆的司机的人,须于获授权人提出要求后21日之内,提供他所知悉而使地铁公司能确定在指称的罪行发生时有关车辆的司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的所有资料。(4)任何人不得故意(a)不

8、遵从根据第(1)(a)或(b)(iii)或(3)款所提出的要求;或(b)在遵从或试图遵从根据第(1)(a)或(b)(iii)或(3)款提出的要求时,提供姓名或名称、地址或电话号码的虚假资料,或有关姓名或名称、地址或电话号码在要项上具误导性的资料。第556D章 第30条陈述书的接纳就本附例所订罪行而提出的检控中,有某份向法庭呈示的陈述书看来是已由被控人签署、并且是按照根据第29(3)条向被控人提出的要求而提交的、而该陈述书述明被控人在罪行发生时是该车辆的驾驶人,则法庭须接纳该陈述书为在该罪行发生时被控人是该车辆的驾驶人的表面证据。第556D章 第31条检查和扣留的权力(1)如获授权人有理由怀疑某车辆或该车辆的车主或司机运载危险品条例(第295章)所提述的危险品,获授权人可进入、检查和搜索该车辆及车内或车上的任何物品。(2)每名获授权人有权扣留任何他有合理理由怀疑曾犯了本附例的罪行的人,或扣留任何他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犯了本附例的罪行的车辆(如有需要,可使用合理武力达此目的),直至该人或该车辆或两者可交付警务人员羁押或保管,以按照法律处置为止;上述的扣留对按照本附例所施加的任何费用、收费或车辆的移走或锁押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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