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杭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标准杭州市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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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标准为进一步完善、统一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府令第214号、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4)168号、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杭建工(2004)430号及“三位一体,统分结合”的原则,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标准。一、监督注册1、各级监督机构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若干

2、规定杭建工(2004)430号的规定,受理相关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登记,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注册统一在杭州市行政审批中心集中办理。2、注册登记时应审查建设施工单位提交的下列申报材料:(1)经备案认可的施工中标通知书、监理中标通知书(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3)施工、监理合同(4)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5)意外伤害保险凭证(6)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备案表3、当申报材料符合注册要求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二、监督交底1、监督部门接到工程监督书后,确定监督小组,明确监督小组组长及组成人员,监督小组组长负责质量监督计划书(方案),并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督交底,将质量监

3、督计划书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责任主体。2、质量监督计划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依据;(2)本工程的主要技术指标、相关主要施工技术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3)监督组织形式;(4)质量监督工作内容、程序与要求;(5)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内容;(6)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的内容,关键工序抽查计划;(7)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8)质量监督措施与公开办事制度。3、质量监督计划书应按照总站统一格式编写,详见(附件1);工程质量监督交底签到单详见(附件2)。三、一体化检查监督1、日常的监督检查以一体化监督检查的方式,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三位

4、一体”的监督模式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包括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2、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1)抽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抽查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2)开工前抽查内容包括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人员上岗资格、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各项制度的审批及交底等。五大责任主体质量保证条件自查表见(附件3)。(3)施工过程中抽查内容包括执行标准情况、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如材料报验、见证取样和送检、隐蔽工程验收、旁站监理情况、质量

5、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等。发现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3、加强对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工程关键部位施工质量;做好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验收工作。4、抽查技术资料,重点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5、施工过程中外观质量、实体质量和技术资料检查记录见(附件4)。6、对计划申报“西湖杯”工程,根据市建委“关于转发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西湖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跟踪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建工(2004)8

6、09号文进行,监督过程中应对实体质量进行跟踪评价,评价表格见(附件5)。四、工序及关键工序验收监督一般工序质量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上报监理单位(并附完整的工序质量验收资料)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应根据有关验收程序要求进行验收,我站按质量监督计划不定期对工程实体、质量验收资料情况进行抽查。关键工序质量验收是对工程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的程序、方法和一般工序质量验收要求基本相同;其中桥梁基础、道路土路基、结构工程地基验收,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参加。关键工序质量验收是我站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

7、查、监督的重点;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我站质量监督计划的要求及时通知我站质监员到场进行检查。关键工序内容及我站监督重点可参照关于杭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实施意见。各单位关键工序验收检查记录见(附件6)。五、工程阶段性(主体结构)验收监督对于桥梁工程和给水排水构筑物、隧道等以及需进行装饰的工程,建设单位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中间结构验收,形成中间结构验收报告。对于其它工程,各参建单位也要结合工程的特点,进行阶段性的验收,形成阶段性的验收报告。工程阶段性质量验收由我站派质监员到场进行检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下列质量验收资料整理完成,并上报我站检查:1、施工单位的工

8、程实测实量、外观检查资料、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自评表及监理单位的复查资料;2、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提交的关键工序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及部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3、主要原材料及构配件出厂证明及复试报告汇总(试验表1);4、工程综合测试报告汇总明细表(桩基检测、管道严密性试验、水池满水试验、隧道二衬检测报告等);5、监理单位阶段性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工程交工验收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前,可先进行交工验收。工程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等有关单位共同参加。交工验收时,要对工程的土建、安装等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其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及能否投入试运行作出结论性评价,并报备案机关和我站核备。试运行期

9、限到期后,工程经检测达到设计能力及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交工验收上报我站检查的资料可按工程预验收资料要求进行。七、竣工验收监督竣工验收可分为工程竣工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预验收监督:工程竣工预验收按单位工程或工程类别进行,由施工单位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有关专业设计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等人员参加工程预验收,我站视情况对预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并对工程实测实量、外观、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抽查。工程通过预验收后,监理单位应及时完成预验收纪要和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内容并向监理单位提出整改报告,建设单位应在工

10、程竣工验收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整改消项情况进行专题检查。工程竣工预验收前我站先进行预验收资料的检查,由施工单位应将下列验收资料整理收集完整并报我站:(1)监理单位的工程实测实量、外观检查资料、质量保证资料检查汇总表;(2)已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证明材料;(3)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提交的关键工序验收及工程阶段性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材料;(4)主要原材料及构配件出厂证明及复试报告汇总表(试验表1);(5)工程综合测试报告汇总表(桩基检测、管道严密性试验、水池满水试验、道路弯沉试验、桥梁荷载试验、隧道二衬检测报告等);(6)参加人员及验收程序。2、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

11、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等有关单位共同参加,我站依法对竣工验收过程实施监督。监督机构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后(提前5个工作日),应及时安排监督人员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验收。监督人员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监督人员对工程竣工验收做好监督记录,建设单位上报我站核查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许可证(复印件);(2)施工单位验收报告(附工程质量评定、合格证明)、监理单位本范围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报告经单位负责人、该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3)勘察、设计单位分别提出的质量检查报告

12、;质量检查报告经单位负责人、该项目负责人签字;工程预验收纪要、整改通知书及消项记录;(4)工程预验收纪要、整改通知书及消项记录;(5)市城建档案馆已对本工程建设资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料)进行验收,并出具的工程档案认可证明书;(6)需要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验收的项目,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由建设单位填写的“竣工验收条件审查表”(表J-10);并附竣工验收小组人员及验收方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市建委上报工程备案前,监督人员应及时将下列资料收集归档:(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共同签署的工程

13、竣工验收证书(施管表2);(2)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3)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表见(附件7);竣工验收条件审查表(表J-10)见(附件8);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记录表见(附件9)。八、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小组应及时收齐有关资料,完善监督档案资料;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经科长、分管站长签认后与监督档案资料一并移交总师办存档。总师办接到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二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机关。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件10)。九、监督整改通知1、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工程建设

14、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及时发出监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及时上报。整改通知书由总站签发,并按下列要求统一编号:总整X(Y)Z号编号 年份 科室2、对各方责任主体存在的违规行为,实物质量、技术资料、安全和文明施工存在的问题,应以限期整改单的形式书面告知,要求责任单位限期落实整改。限期整改单由科室签发,并按下列要求统一编号(附件11、12): 质整X(Y)Z号编号 年份 科室十、事故处理 监督人员接到事故报告或发现施工现场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并对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十一、投诉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投诉处理,严格执行建设部和省市信访工作

15、的有关规定,按照总站投诉处理的规定程序进行。投诉处理原则上谁监督谁负责,科室负责人接到投诉处理受理单后必须立即通知相关监督员与建设单位取得联系,并会同各方责任主体及投诉人到现场进行情况了解,帮助协调。督促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拿出处理方案,并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总师办。监督员对投诉处理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十二、监督档案工程质量监督应建立完整的监督档案,监督记录按总站制定的统一表格填写,做到记录清楚、内容详实、归档及时。监督档案由监督小组组长负收集、整理,内容包括:1、站监督注册登记表、监督计划书(含交底记录)2、施工许可证复印件3、各责任主体质量保证条件自查表4、质量监督记录(含关键工序、主体结构、竣工验收监督检查)5、主体结构功能检测记录6、施工阶段历次抽查、整改单及回执7、工程实测实量、外观、资料抽查汇总表8、竣工预验收纪要及整改消项单9、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报告(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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