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书记员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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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聘用制书记员工作总结聘用制书记员工作总结(共10篇)聘用制书记员工作总结(一)Circuit Clerk是什么意思,怎么翻译比较合理,Circuit Clerk 是 Clerk of the Circuit Court 巡回法庭书记员.巡回法庭书记员是司法体系里面,市政府里面一个重要的官员 .他负责管理巡回法庭的司法记录,并负责按照法庭的判决,收取和发放案件中的有关款项. 聘用制书记员工作总结(二)为什么我国南方规定的寒潮标准降温幅度小,最低气温高地区差异!气候所致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清水镇姚行村.委托代

2、理人:葛润民,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邢天华,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岳其祥,镇长.委托代理人:宋淑凤,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汝奎,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长.原告姚化平诉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强制案,原告姚化平向本院提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姚化平、代理人葛润民、邢天华,被告代理人宋淑凤、殷汝奎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化平诉讼称: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派管区总支部书记冯首义为首的小分队,受杜学功和姚行村委会其他成员指点下

3、,在原告家没有成年人的、被告未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未表明身份,强行把原告买了一个月的拖拉机开走,扣押了原告的拖拉机,工具箱内的一万元现金和全部工具,至今未予.被告辩称:被告对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的事实不予否认,但原告提出扣押拖拉机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只对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扣押原告拖拉机时,冯首义、李维汉、杜泽华、杜同兴现场清点,拖拉机工具箱内有板手一个、钳子一个,没有现金.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给予支持.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证据:(1)、(2)、(3)、(4)证明原告拖拉机工具箱内没有现金;(5)号证明原告的拖拉机在杜学功家;(6)号证明扣押原告拖拉机经过.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证据提出

4、异议:原告的代理人向被告要过拖拉机.同时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2)(3)号证明被告扣押原告拖拉机.经庭审质证辩论,查明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原告姚化平因拒交农业夏征款,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将原告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后被告多次通知原告把农业夏征款交上,把拖拉机开走.庭审中,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代理人表示可以让原告把拖拉机开走,其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能证明以上事实.本院认为,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原告姚化平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学,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

5、不予支持.原告所诉其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查无实据,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4目这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限被告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的拖拉机.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徐海军审 判 员:许以强代审判员:张其峰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张绍泽 聘用制书记员工作总结(三)求2011关于生命健康权2人格尊严权3隐私权4、受教育权

6、5、财产所有权6消费者的权益的案例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聊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8月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冠县清水镇姚行村. 委托代理人:葛润民,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邢天华,职业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其祥,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殷汝奎,冠县清水镇司法所所长. 上诉人姚化平因诉农业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冠县人民法院(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1998

7、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原告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本村杜学功家,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姚化平所诉其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查无实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4目之规定,冠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2日判决:一、撤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二、限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姚化平拖拉机;三、驳回原告姚化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负担. 上诉人姚化平不服一审判决,以冠县人民法院(1999)冠行

8、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维持. 本院对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质证.被上诉人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交的主要证据是:1、李凤梅的调查笔录;2、李春玲的证言;3、调查杜继凤的笔录;4、调查李春泽的笔录,以上证据均证明上诉人姚化平拖拉机工具箱内没有现金.5、调查李书玲、陈任祥的笔录;6、调查范玉岭的笔录,均证明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被扣押在杜学功家中. 上诉人姚化平的委托代理人对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供的

9、证据提出异议,并提交以下证据:1、杜学功的谈话笔录;2、许以峰的询问笔录;3、杜玉娥等人的证言.以上证据均证明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于1998年5月1日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不交钱不放拖拉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阴历5月1日,以上诉人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之事实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所扣押之拖拉机应予返还.上诉人姚化平所诉其拖拉机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其要求清水镇政府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10、应依法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分别由被上诉人冠县人民政府和上诉人姚化平各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张玉录审 判 员:薛振先审 判 员:张法岭二000年六月三日代书记员: 周公法 聘用制书记员工作总结(四)1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的关系? 2什么是行政职权与行政权限? 3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1、在中国,这些权是不分的!立法权在人大,但是人大代表中多数是有公职或以前有公职的官员!2、职权要在权限范围内行使。3、行政权是对公民权的侵犯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

11、0)聊行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8月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冠县清水镇姚行村。委托代理人:葛润民,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邢天华,职业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岳其祥,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殷汝奎,冠县清水镇司法所所长。上诉人姚化平因诉农业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冠县人民法院(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经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原告姚化平的拖

12、拉机扣押至本村杜学功家,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姚化平所诉其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查无实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4目之规定,冠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2日判决:一、撤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二、限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姚化平拖拉机;三、驳回原告姚化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负担。上诉人姚化平不服一审判决,以冠县人民法院(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为冠县

13、清水镇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维持。本院对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质证。被上诉人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交的主要证据是:1、李凤梅的调查笔录;2、李春玲的证言;3、调查杜继凤的笔录;4、调查李春泽的笔录,以上证据均证明上诉人姚化平拖拉机工具箱内没有现金。5、调查李书玲、陈任祥的笔录;6、调查范玉岭的笔录,均证明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被扣押在杜学功家中。上诉人姚化平的委托代理人对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并提交以下证据:1、杜学功的谈话笔录;2、许以峰的询问笔录;3、杜玉娥等人的证言。以上

14、证据均证明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于1998年5月1日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不交钱不放拖拉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阴历5月1日,以上诉人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之事实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所扣押之拖拉机应予返还。上诉人姚化平所诉其拖拉机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其要求清水镇政府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依法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

15、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分别由被上诉人冠县人民政府和上诉人姚化平各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张玉录审 判 员:薛振先审 判 员:张法岭二000年六月三日代书记员: 周公法【聘用制书记员工作总结】聘用制书记员工作总结(五)关于行政赔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适用调节 B必须适用调解 C不能适用调解 D 一般不适用调解关于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协商、调和工作,促使双方相互谅解,以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应当写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聘用制书记员工作总结(六)急求一篇450字以上的作文,下学期如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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