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第九章学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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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学生 第一节学生的法律地位第二节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节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第四节未成年学生犯罪及其预防 学习目标 1 了解学生法律地位的含义 2 了解如何保护未成年学生 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3 理解现行法对学生法律地位的界定 4 理解和掌握现行法赋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并能以此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和解释 学习方法建议1 为较好地理解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可先复习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一章的相关内容 2 从一般社会关系中的公民和具体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两个角度来理解学生的法律地位 从而使对学生的 教育与保护 统一起来 第一节学生的法律地位一 学生法律地位的涵义 学生的受教育活动是学校教

2、育教学的中心 没有学生 学校 教育机构 教师及相关的行政机关 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一 学生的法律地位涵义 教育法 中对 受教育者 的界定是从广义而言的 它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 残疾人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在职从业人员和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 也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基础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国公民 按其学习的不同阶段 又可以分为小学生 中学生 大学生和研究生 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一 学生的法律地位涵义 学生的法律地位是指学生以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取得的一种主体资格 学生的法律地位必须要得到法律的确认和赋予 从根本上说 法律的这种确认和赋

3、予都源于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因此 我们认为学生法律地位的取得是以学生的受教育权为基础的 二 现行法对学生法律地位的界定 学生的法律地位要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来加以界定 学生所处的社会关系概括起来可以分一般社会关系和教育法律关系两种 在这两种社会关系中 学生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所取得的主体资格也是相异的 即分别为在一般社会关系中的公民地位和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 二 现行法对学生法律地位的界定 学生作为一般社会关系中的公民 具有 宪法 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同时也享有教育法律所赋予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各项权利 例如 宪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

4、 第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 种族 性别 职业 财产状况 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受教育者在入学 升学 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规定 国家 社会 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这些规定 反映了学生作为公民和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和权利 二 现行法对学生法律地位的界定 另外 学生作为特殊年龄阶段的社会群体 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 干预和援助的对象 1989年11月20日 联合国第44届大会一致通过 儿童权利公约 该公约界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 并规定儿童出生后就具有

5、姓名权 国籍权 生存权 受教育权 不受剥削和虐待等各项权利 不受种族 肤色 性别 语言 宗教信仰 政治主张等影响 我国政府于1990年8月29日正式签署了这一公约 成为该公约的第105个签约国 同时就我国对未成年学生保护的国内法而言 未成年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对未成年人在国家保护 社会保护 家庭保护以及学校保护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 现行法对学生法律地位的界定 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享有教育法所规定的各种权利 要和其他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发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中主要包括学生与学校 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由于教师作为公务的执行者 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多

6、地表现于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上 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 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 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的机构 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以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而要实现以上目的 学校就必须享有一定的教育管理权限 这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 例如 我国 教育法 规定 学校有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 有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 另一方面 学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着平等的权利主体关系 学生是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具有非常重

7、要的地位 但在学校教育中 还存在着只强调学生应尽的义务而忽略学生同样享有权利的状况 致使各种各样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 因此 学校应该树立正确的教育价值观 尊重学生的个性 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禁止体罚学生 同时学生也应树立自身的维权意识 尽力维护自身的权利 例如 学生有权要求学校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给予公正评价 并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位证书 学生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而向有关部门申诉 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学生也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二 现行法对学生法律地位的界定 学生的法律概念 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

8、件具有或取得学籍 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第二节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 学生的基本权利1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适用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 图书资料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 贷学金 助学金 3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 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位证书 4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师侵犯其人身 财产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5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业证书学业证书包括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等 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博士学位证书 学生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哪些 1 学生对学校或者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可以提起申诉

9、或诉讼 2 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可以提起诉讼 3 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起诉讼 4 学生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起诉讼 5 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起诉讼 6 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起诉讼 二 学生的义务1 遵守法律 法规 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三节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在学生群体中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 由于未成年学生处于生理上 心理上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的阶段 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因此需要对其实施法律保护 特别是需要实施人

10、身权和受教育权的保护 一 人身权的保护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 最重要的一项权利 因为人身权的正常享有与否 关系到公民能否进行正常的学习 工作和生活 由于人身权的享有对公民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我国 宪法 刑法 国家赔偿法 等对人身权及其保护做了详细规定 一般而言 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 人格尊严权 人身安全权 人身自由权 心理健康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 肖像权 信用权 婚姻自主权 著作权 监护权等多项具体权利 一 身心健康权的保护身心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 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人身安全 人身自由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内容 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典型案例 程某诉学校人

11、身伤害案 1 程某是浙江某县的一名五年级小学生 性格内向 学习很好 他十分喜欢文学作品 甚至到了痴迷的程度 一次上数学课 他正专心致志地读小说 被老师叫起回答问题 由于回答不上来 老师把他拽到讲台前 打了他两个耳光 又让坐在前排的两名男同学接着打他的耳光 之后把他逐出教室 此后又连续三天 上数学课时老师让他在黑板前罚站 在以后的近一个月时间里 家长和班主任老师发现程某神情大变 目光涣散 反应迟钝 不爱讲话 常常盯着一个地方发呆 后经医院诊断 他患了心因性精神病 不得已 只好退学 在数学老师无力支付全部医药费的情况下 程某的家长找到了学校 他们认为学校对此负有责任 可校长却说此事与学校无关 后经

12、媒体曝光 学校才不得不对程某进行了相关的赔偿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规定 学校 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上述案例中 作为一名教师 在其学生程某有错误时 不是对学生进行引导教育 而是使用暴力对学生进行体罚 其行为侵害了学生程某的合法权益 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 作为共同被告的程某所在的学校 未对在校学生起到保护作用 使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也应对程某受到伤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学生的生命健康权问题在学校 幼儿园 教育教学过程中 体罚和变相体罚是学生的生命健康承受到侵害的最常见的形式 所以 我这里重点讲一

13、讲体罚问题 体罚的含义目前尚无统一公认的表达 根据 教育大辞典 和 现代汉语词典 解释为 体罚是以损伤人体 侮辱人格为处罚手段的错误教育方法 一般理解就是 体罚是指中小学 幼儿园 幼儿园教育工作者在进行教育过程时 采取同时损害受教育者人格尊严和肌体健康的手段以达到教育学生目的的惩罚措施 体罚的种类 a 直接体罚 如殴打 即采取造成受教育者身体痛苦的手段b 变相体罚 如罚站 罚饿 罚冻 罚做作业 罚打扫卫生 罚重复抄作业 写检查 罚做几十次上百次某种体育运动 体罚的特征 A 体罚的主体特征 必须是学校或幼儿园工作直接承担对未成年学生或幼儿的教育和管理职责的教师或其他人员 并且与所体罚的对象之间具

14、有特定的教育关系 B 体罚的职业特征 是教育工作在履行教育职责过程中对未成年受教育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 即体罚属于职务违法行为 C 体罚的后果特征 同时造成学生身体和人格的双重损害 D 体罚的主观特征 只能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 体罚违反的法律及法律责任 A 违反的法律 a 义务教育法 第16条b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22 42条c 教师法 第37条d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45 48条 B 法律责任 a 一般体罚行为应予批评教育b 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或治安行政处罚c 经教育不改的 应予解聘d 造成损失的 责令赔偿损失e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体罚问题的思考 A 产生原

15、因 a 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 b 教育者教育观念滞后 这是体罚现象产生的主要认识根源 c 教育者法律意识淡薄 B 后果 a 体罚会影响学生的身体健康 严重的会给学生带来疾病或残疾 甚至造成亡事故 b 体罚会使学生厌学 导致师生关系紧张c 体罚会使学生的精神世畸形发展 伤害学生的自尊心 苏霍姆林斯基说 体罚不仅是对人的内体的恶行 而且是对人的精神的摧残 皮带不仅会使脊背推动知觉 而且会使心灵和情感麻木不仁 c 对策 加强思想教育 加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 提高师生法律意识 建立制约体罚的机制 要依法管理学生 二 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指学生有权要求他人尊重自己个人的 不愿让或不方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

16、的 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 对这一权利的保护主要表现在 1 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2 不得隐匿 毁弃 非法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 宪法 第四十条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 毁弃 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 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典型案例 质疑 中学操场审判未成年抢劫犯 2002年4月19日 江南时报 以 中学操场审判未成年抢劫犯 为题 报道了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这次 庭审 是在南京市第十八中学的操场上进行的 被告人今年刚满17岁 16岁时用水果刀对被害人脖子 头部等处连捅11刀 并用板凳将其打昏在地 抢劫人民币80余元 由于有自首情节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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