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十项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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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一、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校长对本校食品安全负总责,分管校长和食堂管理人员各负其责。二、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清真食堂还须取得清真许可,严禁未经许可向学生供餐。三、必须取得食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并经食品安全培训方可上岗,严禁未经体检、培训擅自上岗。四、必须严把原料采购关,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严禁采购半成品、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和过期变质原料加工食品。五、必须严格食品加工流程控制,做到烧熟煮透,严禁使用发芽土豆、野生蘑菇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料加工食品。六、必须将加工好的饭菜在2小时内供给学生,严禁提供隔餐、隔夜剩余饭菜,严禁职业学校和中小学食堂制售凉菜。七、必须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食品留样100克保存48小时,严禁与其它物品混放,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八、必须做到食品储存、加工荤素分开、生熟分开,严禁肉菜、生熟刀具案板混用或生熟食品混放。九、必须制定预防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发生食物中毒按规定程序启动预案并报告,严禁瞒报、误报、迟报。十、必须定期研究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问题,排查安全风险隐患,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严禁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 治 区 教 育 厅201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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