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电力产业政策》(征求意见稿)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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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对电力产业政策(征求意见稿)的.电力产业政策应符合国家颁布的电力法、水法、可再生能源法、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和中央领导指示精神。据此并结合实际,对国家发改委草拟的电力产业政策(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修改建议:一、当前应在电力产业政策中明确将农村水电列为可享受优惠政策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

2、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电力产业政策(征求意见稿)总则,强调“加大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力度”,符合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和优化我国能源结构、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实际。建议根据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明确适用可再生能源法的“水力发电范围”,在总则第三条“可再生能源”中点明。我们认为作为一次能源的水能无论可开发容量大小,都属可再生能源,作为二次能源的水电,人们虽有争议,但当前完全可在电力产业政策中将适用可再生能源法的“水力发电范围”确定为已为人们共识的5万千瓦以下的农村水电,即小水电。它是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列为周期短、见效快,覆盖千家万户

3、,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更显著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六小工程”,要求增加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到2004年底,我国农村水电装机容量达到3400万千瓦,年发电量1220亿千瓦时,农村水电发电量占我国绿色电能的99%。目前开发率仅为26%。虽在总则第四条明确提出了“大力开发水电”,但不在总则第三条“可再生能源”中点明农村水电,会使人误认为可再生能源中不包含农村水电(或小水电),也把它视同常规电力对待,不享受优惠政策,将影响农村水电发展。而把农村水电写入电力产业政策,不仅符合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规定,而且符合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连续下发的关于我国农村工作的若干文件和中央领导的多次指示

4、精神,有利于落实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促进农村水电加快发展。如: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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