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继承的开始接受与放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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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讲 继承的开始、接受与放弃制度比较研究一、继承的开始(一)我国规定的继承的开始1.继承开始的时间(1)我国对继承开始时间的规定继承法第 2 条: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唯一原因世界各国的通例(2)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1)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第一,以医院死亡证明书中记载的时间为准;第二,以户口登记中的记载为准;第三,死亡证明书与户口登记记载不一致的,以死亡证书为准;第四,对死亡时间有争议的,以法院的查证为准;2)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宣告死亡的含义;宣告死亡要具备的条件(3 个) ;宣告死亡的时间:民通意见地 36 条:判决宣告之日继承法意见: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的时间;实践中,以判

2、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的时间为准。3)推定死亡制度继承法意见第 2 条规定,相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归纳:-无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无继先死)-都有继承人的,长辈先死亡(长辈先死)- 辈分相同的,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同辈同死)推定规则的适用条件第一,2 个以上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第二,这些人相互之间有继承关系;第三,死亡的时间先后顺序无法确定。适用该推定规则的后果:第一,数人中有的有继承人

3、,有的无继承人的,推定无继承人的人先死亡;第二,都有继承人而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第三,都有继承人且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遗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推定死亡案 1:小王与小娟是夫妻,国庆长假,二人带 5 岁的女儿小惠和小娟的父母参加几个朋友组织的自驾游,不幸在贵州某地发生车祸,小娟父母、小娟、小惠四人当场死亡,小王受伤。小王有父母和弟弟健在,小娟有姐姐及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小强健在。如何推定他们死亡的时间?推定死亡案 2:王、李夫妻二人与儿子王甲、女儿王乙同乘一辆车外出,由于司机疲劳驾驶,车翻下山谷,四人死亡,分不出死亡的先后。王甲有妻子赵丙、儿子王丁。王乙有女儿周丁。王李

4、夫妻二人无其他的亲属。问:该如何确定死亡的先后?(3)继承开始时间的法律意义 1)是遗产所有权开始转移给继承人的时间 (继承人取得遗产所有权的时间)2)是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 (死亡时留下财产的才是遗产)3)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 ( 死亡时存在的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的确认)4)是确定遗产转移方式和遗嘱是否有执行效力的时间( 协议-遗嘱(遗赠) -法定) 5)是确定保护继承权 20 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超过 20 年不能再提起诉讼,长期时效的起算点)继承法第 8 条对长期时效的起算点的争议:-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从遗产分割之日起算;这两种方法都有缺陷,最终立法选择了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

5、4)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遗产分割时间的联系与区别联系: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财产分割的效力起算的时间(不管什么时候分割财产,其分割的效力要溯及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区别 2 个:第一,性质上不同;第二,时间的先后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 在实践中存在是否以法医鉴定的死亡死亡时间为准的争议案例介绍下页是否以法医鉴定的死亡时间为准李某与丈夫离婚后,女儿小梦随母亲生活,离婚后一年,李某与王某结婚,王某有一个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小军与王某共同生活。一晚,因为歹徒入室抢劫,打死了全家三口,法医鉴定儿子先死亡、其次是王某,最后是李某。一审按照法医鉴定,确定财产继承并且分了财产。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和李某死亡的间隔时间很短,而且李某

6、受伤的部位更接近生命中枢,认为应该认定同时死亡。法院是否应当改变法医鉴定的死亡时间?2.国外继承开始的时间立法(1)各国均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1)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以死亡证明文件所载时间为准(法、瑞、意)-以判决作出或者宣告之日为准;(法)-以判决书认定之日为准;(德、英)-以最后音讯消失之日或危难发生之日为准;(意)-以失踪的法定时间届满之日为准(美)2)推定死亡有 2 种立法列-一是推定同时死亡主义。即推定在同一事件中遇难的数人同时死亡,相互之间不发生继承关系;(德、瑞、日、意、俄、美、01 年后的法)-二是推定强者长活主义。即根据自然规律,根据辈分、年龄、性别等因素来判断强弱

7、,推定强者长活;( 01 年前的法、英)3.继承开始时间立法的比较(1)相同处:1)都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继承开始的时间;2)被继承人的死亡都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3)都明确了宣告死亡时间仅仅是法律推定,可以反证推翻。4)都对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作出了推定规则。(2)不同之处:1)数人死亡的推定规则上不同-我国:强者长活兼同时死亡相结合的推定制-国外:同时死亡主义、强者长活主义国外的推定规则体现了 3 个原则:-遵循自然法则-保护继承人的利益-符合民族习惯分析我国的推定制:结论:更合理、更科学。应当在继承法中明确现意见中的规定理由:3 个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兼具了国外 2 个推定规则的合理性

8、与科学性-首先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体现对继承人的保护原则。避免出现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出现。-其次在都有继承人的情况下推定长辈先死;采取强者长活主义,符合自然法则和民族习惯,遗产可以向晚辈流转。-最后在都有继承人的情况下,辈分相同的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有利于保护继承人的利益,也符合自然法则和民族习惯。也有人认为我国推定规则存在缺陷:一是对自然法则的运用不尽合理;二是过于偏重对卑亲属继承人利益的保护;我国推定规则的完善应当借鉴法国法;以年龄为标准:18 岁、60 岁2)宣告死亡的时间有所不同国外:有几种方式确定死亡时间-以判决作出或者宣告之日为准;(法)-以判决书认定之日为准;(德、英)

9、-以最后音讯消失之日或危难发生之日为准;(意)-以失踪的法定时间届满之日为准(美)我国:宣告死亡的时间民法通则意见和继承法意见的不一致。民法通则意见(第 1 条):以法院判决书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法意见(第 36 条):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时间。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均为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死亡日期完善:应当按照继承法意见,以法院判决书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二)继承开始的地点1.继承开始地点的意义(1)是召集有权取得遗产的人来接受遗产的场所(2)是清点遗产、清偿债务、执行遗嘱、协商分割遗产的地方(3)继承纠纷的诉讼地2.我国继承开始地点的规定住所地兼财

10、产地。可以在两地选择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第 3 项规定:“因继承遗产引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国外继承开始地点的规定-绝大多数国家采住所地主义;如法、瑞、日、德、意等明确规定以被继承人的住所地位继承开始的地点;-住所地兼采遗产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还有的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是英美等国家遵循的法律适用原则。4.我国继承开始地点的完善(1)我国采用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并列;(可以选择任一地)(2)大陆法的完善:借鉴俄、美,以住所地为原则财产地为补充涉外继承:动产适用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三

11、)继承开始的通知继承开始的通知是启动继承的一个必要环节1.我国的规定(继 23 条)(1)通知人继承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2)通知的方式与时间没有明确规定2.国外继承开始的通知立法(1)没有明确规定继承开始的通知-法、德、日、俄(2)实践中的做法比较一致继承人、遗产法院(德)主管官厅(瑞士)家庭法院(日)或选任的遗产管理人、遗产保佐人(德、意) 、遗产代理人(英、美)3 中外比较(1)各国有设立通知义务人的做法所考虑的因素是 2 个,一是最可能早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人;二是该主体与被继承人之间有亲属关系、对其财产有管理关系或义务(2)我国立法中的通知符合民族习惯-通知的义务人-通知的方

12、式二、继承的接受与放弃(一)继承的接受与放弃的几个基本问题1.继承的接受与放弃的内涵1)继承的接受与放弃的概念继承的接受,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以后,以法定方式表示愿意作为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法律后果的单方法律行为。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以后,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2)各国法关于继承的接受与放弃的立法主义:有四种一是当然继承主义 ;遗产因继承开始而当然地移转于继承人,无须继承人的意思表示。放弃则需要继承人积极的表示。(德、法) 我国二是承认继承主义 ;遗产不因继承开始而当然地转移于继承人,而须继承人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后才发生遗产归属效力。 接受需有积极的表示俄、意

13、-三是法院交付主义。遗产须经法院决定将其交付于继承人时才发生遗产归属地效力。故继承的接受,乃请求继承财产交付之意思表示。奥地利-四是剩余财产交付主义。遗产先归属于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经其清算后,尚有遗产时,继承形台得请求其交付。故继承的接受,为财产交付请求权之行使。继承人获得积极财产利益 英、美3)继承的接受与放弃和遗产的接受放弃的区别第一,从对象上看,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的对象是继承权遗产的接受和放弃的对象是遗产。第二,从性质上看,放弃继承权表示继承人将放弃参与继承法律关系放弃遗产只是对其自身财产的一种处置。第三,从前提上看,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权就视为接受继承,遗产的接受是遗产放弃的前提,只有

14、先接受遗产才有权利处分遗产第四,从效力上看,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追溯到继承开始时遗产之放弃是没有追溯力的。2 继承的接受与放弃的立法宗旨宗旨:应当是公平地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 而不应当偏向于某一方,偏向继承人或债权人都不合理。必须通过设立多种不同的继承方式来实现。3.继承接受与放弃的法律性质1)不同的看法-身份行为-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相结合的行为-财产行为2)应当为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相结合的行为理由:该财产关系以身份为前提(二)我国继承的接受与放弃1.继承的接受方式:默示(未表示放弃)期限: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效力:于继承开始之日继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法律地位,产生限定继承的效力。2.继

15、承的放弃方式:明示(明确表示放弃)期限: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效力:于继承开始之日起不享受继承人的权利,也不承担继承人的义务。3.放弃继承与丧失继承的区别(1)发生的事由不同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主动自愿地放弃自己继承遗产的权利。丧失继承权则是基于法定事由的出现,继承人的继承权自然丧失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2)期限不同放弃继承权的期限始于继承开始之时,止于遗产分割之前;丧失继承权则在遗产分割前的任何时候(包括继承开始之前)均可发生。(3)性质不同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丧失继承权是对继承人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值得注意的是: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否都是有效的?张某与王某结婚近一年,吵

16、架不断。在丈夫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不久,张的父亲死亡,没有留下遗嘱,张父留下的遗产有 40 万。张某因自己已经提起了离婚,于是表示放弃继承。这样张父的遗产全部归张母所有。在离婚诉讼中王某提出同意离婚,但认为要将张父遗产的一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遭到张某的坚决反对。问:王某的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三)接受与放弃的国外立法及评析1.继承的接受与放弃的共同要件1)是否在继承开始后接受或者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后接受或者放弃继承(法、意、日、俄)不承认继承契约的效力-可以再继承开始前,以契约的婚事一定接受还是放弃继承(英美法系国家及瑞士、德国)承认继承契约的效力原因:立法的侧重点不同2)接受与放弃继承是否可以附条件或期限不得附条件或期限:是普遍的立法,即使没有在立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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