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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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摘要:众所周知,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都逐渐进入全球前列,但也产生了一些显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商务信息、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税收问题、电子交易安全等,亟待完善法律制度来保障安全。本文首先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然后分析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存在的法律风险。接着,对欧美等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保障的建议。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保障;建议一、跨境电子商务的概述(一)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

2、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它具有跨国性、无形性、匿名性、即时性、无纸化和快速演进等特点。(二)国内外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1、国外跨境电子商务现状发达国家走在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的前列,欧洲2014年全球跨境电子商务报提出,2013年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额前6位均位于发达国家,且5家是欧洲国家,进口额前4位是中国、美国、英国、德国。其中美国和英国交易最频繁。2012年,仅欧洲市场规模便超过四千亿美元,占全球市场三成以上,2015年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超过一万亿美元,欧洲地区为全球最大市场。以英国为例,其互联网经济已占GDP近百分之八。英国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明显的特征是跨境商务吸引的金

3、额较大,很大比例的英国商家已经接受从欧洲大陆、美国以及亚太区的订单。其他国家也增长喜人,到2020年,美国、英国、德国、北欧地区、荷兰以及法国等六大电子商务市场的网络出口总价值将增长五倍。现阶段网络贸易的最大顺差是英国,位列全球最发达电子商务市场,网络贸易顺差超过七亿二千万英镑,紧随其后的是美国和德国。他们能取得如此的成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完善的服务和合适价格,多样化的支付方式、语言服务和运输危式,也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然而目前消费者也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前沿信息缺乏基本了解,导致企业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从而一定程度阻碍了跨境电商的发展。据权威机构调查,超过四分之一的人称

4、不参加跨境电商交易的原因就是因为其中涉及太多的政府政策与相关税法条款。其次,大量的个人消费者的跨境电商采购,导致邮政小包业务的迅速兴起,这种“类倾销式”的物流模式,损害了消费国物流商和卖家的利益。2、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现状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近几年方兴未艾,跨境电子商务对国际间的要素组合和价值分配正在产生深刻的影响。2012年,权威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八万亿,中国位列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最快的国家。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增长继续强劲,总交易额达两万亿元,增速超过外贸增速。基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统计数据来分析,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呈现出进口规模小,出口规模大的特点。从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进出口结构图

5、可以看出,出口规模呈逐年增长的趋势,要想跨境网购市场健康发展,就必须要不断的加强法律监督政策的落实。2008-2016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跨境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带动新兴的跨境电商从业者崛起,以大学生为例,近年来,跨境电商的主要参与者中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比例急剧增加。网络平台是跨进电子商务重要部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可分为以下几种:(1)跨境电商服务平台。海关总署允许电商企业或个人可运用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进行分送集报、结汇退税,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开始出现。(2)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是为外贸企业进出口通关提供便利服务的系统平台。平台数据直接对接海关系统,节省报关时间,提升通关效率。主要

6、服务中小型外贸企业、跨境进出口电商企业,海关总署、地方海关负责监管。(3)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服务平台,解决数据采集、交换对比、监管等工作,服务对象与通关服务平台基本类似。国检局、国税局等部门负责监管。平台除沟通政府部门外,还能直接对接海关通关服务平台。(4)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在降低外贸门槛、处理外贸问题、降低外贸风险等问题上提供了便利和解决方案。适用于小包裹、小订单等业态。 二、跨境电子商务存在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形势很好,但尚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问题。有学者指出制约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的主要问题:一是法律体系亟需建立

7、;二是信用评价和标识需统一;三是在线支付须安全;四是物流短板;五是品牌化瓶颈;六是其它,如税收等。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相关法律体系。在缺乏相应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情况下,更容易使其他问题恶化,从而不利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主力军是企业,此外还有个人从业者以及发挥着重要作用的网络平台。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参与者的企业,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包括:人才的匮乏、信用缺失、质量问题等。跨境电商网络平台也有着问题。第一,信用问题。第二,跨境税收的问题。第三,第三方支付不便,成为跨境电商平台进一步做大做强的一大障碍。而境外电子商务的法律风险较之于国内的法律风险而言,可能涉及

8、到不同的法律领域。由于我国境外电子商务的发展经验比较的少,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够完善,因此,产生了一系列的风险问题。 (一)隐私风险 由于用户在进行商务交易的过程中,大多数的网络经验者都会要求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登记个人信息资料。但是如果企业并没有对用户的私人信息进行保密而有所泄露,从一定程度上会引起消费者的不满情绪,造成消费者对企业产生不满情绪。同时在境外电子商务过程中,企业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整理从而建立起消费者信息资料数据库,并且还会通过一种有价的形式向第三方出售,这就违反了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风险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销售书本和报刊已经被众多的企业所应用

9、,从一定程度上就会隐藏着关于著作权的法律风险。由于传统的著作权法是以实物为著作载体,而境外电子商务开始出现一种电子文档和课件浏览的销售方式。在进行电子交易过程中,企业无法从根本上保证购买者对书本和报刊信息的随意传播,同时也无法保证对其他用户的复制和拷贝,极易对原作者的著作权造成一定的侵犯,从而引发著作权法律问题。 (三)商务交易风险 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发展的产物,在交易的过程中需进行电子支付,从一定程度上就会面临着巨大的虚拟诈骗风险。境外电子商务中的交易风险主要是一种国际性的非法交易活动,参与境外电子商务的企业,并没有按照合法的方式来进行贸易交易,造成企业与用户之间经济利益的损害。根据实际数据

10、资料显示,大约有1亿的境内在线消费者受到虚假信息的侵害,所骗取的金额也是相当的高。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在国际上并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信用评判标准,从一定程度上给许多的不法企业以及个人提供了洗钱的可能性。由于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平台比较多,从而给个别机构提供了诈骗和违法违规的机会,使得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跨境消费上存在较大的安全漏洞,导致境外电子商务交易存在法律风险。 (四)货物税收风险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在邮递物品的过程中会存在个体小,以及总量大和种类比较分散的现象。企业为了能够逃避税收问题,开始进行多次邮递以及蚂蚁搬家的形式进行运送大量的货物。而小型电商开始以混淆自用物品与代购物品的方式来逃避税收。从

11、整体问题上来看使得海关征税难度系数变高,导致国家的征税问题存在较大的漏洞。针对规模较大的企业,为了能够减少生产成品,降低税费,不惜采取一种走私的方式来进行逃避税收,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现象越来越严重,对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安全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三、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保障的国际比较(一)对交易主体的监管立法 发达国家,尤其是欧洲和美国,对交易主体的法律规定更为细腻,甚至涉及到我国法律中不曾出现的交易主体,如中间服务商、电信商和广告商等,这反映出发达国家的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相较于后期的发展中国家更为深入和全面,大量的专业服务商涌现催生了制定相关法律规范的需求。因为交易主体大量涌现,法律在进行规范的同时不可

12、能面面俱到,于是国外在立法措施上倾向于对一般环境和普遍情况作出规定,避免对所有交易主体所面临的所有情况都作出细致的规定,立法的目标是为市场中的交易主体划定行为禁区,禁区以内的行为不准涉足,其他领域则给予交易参与者充分的空间和自由去施展。立法者充分信任市场自我调节和自我规范的能力,尽可能将法律规范对市场运行所造成的影响减到最小,从而让市场自身发挥作用,这种以“市场为核心”的立法思想反映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就体现为法律除了在必要方面规定交易主体的行为规范之外,其他方面主要依靠交易者的自我约束和行业的自律,将权利和义务都落实到具体的交易者身上,由其自己来依据法律规范,决定具体情况下的具体行为准则。我

13、国的跨境电子商务虽然规模可观,然而从时间上来看发展刚刚起步,形式尚显幼稚,交易主体的专业化分工刚刚显露出趋势,但远未成熟,这方面的重要表现就是许多交易主体身兼数任,比如交易平台有时专营中间业务,有时则兼营自营业务,这样就在角色定位和功能区分上产生了模糊。因为彼此之间区分并不明显,因此立法时针对特定群体分类立法就存在困难,只能将所有交易主体一视同仁,出台一致的行为规范要求,以适应初级阶段的监管要求。因此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立法,必然要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的不断升级和完善,逐渐转变立法的措施和方式。法律监管的效力要最大化,同时对市场运行的影响要最小化,方法就是将具体的权责义务落实到具体的个体之上,要

14、求市场主体遵守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同时在其他方面则避免由法律法规作出硬性的规定,交由市场本身和交易主体自身去实践和探索。(二)对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的支持与监管对于跨境电子交易必然涉及到的跨境支付和金融监管的问题,根据欧盟的73183EEC指令和“第一银行指令”,金融业跨境开展业务时,要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同时要得到所在国授权,因此该指令敦促各成员国协调国内立法,统一金融业授权标准。第一银行指令提出“母国控制原则”,跨境经营的金融实体要向总部所在国负责。在其后出台的“第二银行指令”中,除了上述原则外,更提出了“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由欧盟出台最低限度协调法案对个别领域进行规范,而金融机构跨境开展业务

15、受母国的监管。东道国依然保留一定的监管权限,但仅限于根据母国和东道国“共同利益”出发所进行的有限度的管制,从而界定了跨境支付环境下金融监管的责任归属和交易纠纷发生时的管辖归属。如何为电子货币机构的监管搭建法律框架,并与监管传统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协调统一起来?针对上述问题,欧盟出台了关于电子货币机构业务开办、经营与审慎监管的指令,电子货币可以为发行人以外的实体接受并充当支付手段。而电子货币机构,是指除了传统信用机构之外,发行电子货币并作为支付手段的法人。根据指令的定义,有权力发行电子货币包括新型机构和传统货币机构。(200046EC指令所规范的电子货币业务包括发行业务和发行外业务,其中发行业务指

16、电子货币发行人将公众用于兑换的现钞转换为电子货币的行为,发行外业务包含两类,一类是与电子货币相关的金融和非金融业务,另一类是数据储存业务。美国联邦政府在互联网商务标准中提出,跨境电子商务的成功有赖于是否有安全可靠的支付系统适用于互联网媒介的特定需求,该系统的着眼点是:(1)保护消费者免遭欺诈;(2)保护知识产权免受侵权;(3)保护个人隐私;(4)要确保竞争和鼓励曝光。(三)对商务信息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欧盟的远程销售指令对消费者信息保护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因为消费者需要在远程销售合同中得到特别保护,以防止其个人隐私受到技术侵犯,因此无论采用哪种交流方式,远程通讯应给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发送给消费者的信息都应该是确定的,同时消费者拥有隐私权,特别是特定通讯方式不受打扰的权力,因此应该对特定通讯的使用方法作出特殊限制,采取适当措施来保证消费者达成交易时选择自己愿意的通讯方式,并保障消费者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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