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遗属费最新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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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遗属费最新规定 欢迎来到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 第一篇 讲座三:有关遗属补助的相关政策 1、 1、 遗属补助的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苏人四198254号)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 ,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

2、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津贴(活工资)两部分组成。(苏人四199621号、苏财行1996184号) 3、关于遗属补助的其他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不能按在职去世人员遗属补助的规定办理。(苏人四1982127号)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当时,其配偶没有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如果现在符合遗属补助条件

3、,可以按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苏人四8163号) (3)非正常死亡的人员除犯有严重罪行畏罪自杀的以外,其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按正常死亡对待。(中发19829号)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劳动保险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办理。(苏人四198254号) (5)补助对象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的,补助标准可视情适当降低。(苏人四198254号)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应及时了解受补助的遗属生活变化情况。享受补助的遗属死亡或就业,应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

4、难补助费。(苏人四198254号) (7)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亲属。(苏人四1982132号) (8)死者原在学校学习的年满18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苏人四198443号) (9)“年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中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苏人四198443号) (10)死者遗属补助金额确定后,其配偶因升级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抵消遗属生活补助费。(苏人四198443号) (11)工作人员死亡时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后来原单位改为企业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以继续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

5、定办理;工作人员死亡时在企业,后来单位改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则不能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规定办理。(苏人四8443号) (12)遗属上大学毕业后又考取研究生的,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国家已有了安排,一般不再享受遗属补助。(苏人四198918号) (13)符合劳人险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苏人通1999216号) (14)2004年1月1日执行新标准后,离退休、工作人员遗属原领取的其他各种单项补贴等均不再保留。(徐政人发200424号) 完遗属费范围2016年遗属费最新规定 第二篇 遗属费范围 职工死亡,

6、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来源主要依靠死亡职工生前供给,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男性抚养人)、夫、年满60岁无固定收入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女性抚养人)、妻、年满50岁无固定收入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或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未满18岁尚在中学学习者。遗属生活费相关政策2016年遗属费最新规定 第三篇 云南省劳动厅 云劳1995118号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于一九八九年下发的云劳险

7、(1989)5号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和云劳(1993)76号关于改革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明显偏低,难于保障职工遗属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对此,现将修改后的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职工在正常假期及病、伤、残休工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军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上述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职工享受下列各种假期时,其工资待遇按享受各种假期前一个月本人实得日平均工资计发。 (一) 按国家规定享受一年或四年一次探亲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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