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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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咨询。2 本合同所称的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 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 本合同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 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不为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忠玄子内容,以划方式

2、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 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想买受人出示出售该房屋的有关许可证书,证明文件。7 本合同所致建筑面积及分摊面积的计算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0120号文件关于郑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及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8 双方当事人必须确保所填联系方式真实可靠。9 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ZMV)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郑州威利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牟县白沙镇前程村220国道南 营业执照注册号: 4558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雍国春 联系电话: 邮

3、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闫军 【本人】【法定代表】姓名: 闫军 国籍: 中国 【省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鑫苑中央花园3号楼922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共有情况: 单独所有 共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资源、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

4、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于 白沙镇康庄大道西侧、郑信路东测、规划路南侧 、编号为 8-1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为 牟国用(2011)第223号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81655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 ,土地使用年限详见附件四。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筑商品房,【规定名】 【暂定名】安泰银座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中牟规建字第2012038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 210-005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销)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中牟县

5、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ZM 第3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一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味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中牟县白沙镇康庄大道西侧、郑信路东侧、规划路南侧 C座 【幢】【座】 2 【单元】 7 【层】 701 房号,户型为 三室两厅 。该房屋的用途为 成套住宅 属 钢混 结构,层高为 2.9 米,建筑层地上 31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见附件二】。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135.99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103.75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3

6、2.24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币 币)每平方米 7427.02 元,总金额( 人民币 币) 亿 千 壹 百 零 拾 壹 万 零 千 零 百 零 拾 零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单位)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 拾 元整。 4、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项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1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单价按合同执行,最终面积以产权证面积为准,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到出卖人处结算面积差异款,需买受人补交时,如因买受人原因预期结算,按合同第七条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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