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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央行划定P2P监管红线2013-11-28 09:47金融投资报我有话说字号:TT11月25日,在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上,P2P网贷与民间借贷、私募股权领域非法集资等一同被列为须高度关注的六大风险领域。同时,央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三类P2P公司做出明确界定。1央行表态明确雷区在当天会议上,央行负责人强调:“应当在鼓励P2P网络借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划出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据介绍,资金池模式,即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

2、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另外,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而第三类则是指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或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在非法集资的会议主题下,除了P2P以外,其他民间借贷机构、农业专业合作社、私募股权领域的非法集资问题也被提及。2纳入监

3、管前的疯狂P2P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商业模型,有投资理财需求的个人通过P2P平台,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借款人除了支付约定利息外,还要向P2P平台支付一定的中介费用。据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12年,我国可支配资产10万美元以上的家庭数量超过300万,全国民间资本总量超过30万亿元人民币。一方面是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客观存在,另一方面是普通市民投资理财渠道的缺乏,P2P网贷模式自从被引进中国后就迅猛发展。为快速吸引更多资金,运营平台打出了高收益和担保两张王牌,用10%-18%远超普通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水平和“100%本金担保”的形

4、式,让普通百姓迅速参与其中。2013年,P2P网贷更是进入“野蛮生长”阶段:相比2012年底活跃平添数量不足100家的历史,2013年底预计将达到1000家,平均每天有2到3家平台上线。尤其今年下半年以来,P2P网贷发展速度之快达到了令人乍舌地步,受到了不少百姓的追捧。人人聚财媒体总监刘侠风称:“仅以人人聚财为例,平台理财人数突破第一个5万人,用了接近一年半时间;而突破第二个5万人,只用了三个多月时间。”3理财产品不触犯底线有P2P网贷行业从业者向记者表示,因为监管的缺失,以及部分心怀鬼胎者打着P2P的旗帜,行坑蒙拐骗之实,最近两个月来,P2P网贷行业风险集中爆发,提现难的、倒闭的、跑路的新闻

5、频见报端。“这个时候,相关主管部门在明确鼓励P2P网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再次给P2P网贷业务边界划出红线。作为P2P网贷行业的一名从业人员,个人认为,这是相关监管措施即将出台的前兆。”在曾经的成都中小企业融资超市,几乎所有接受记者采访的投资理财公司负责人都不约而同地表示:“所有募集的资金都是直接匹配项目,公司只是作为平台发挥作用,绝不会涉足资金的管理使用等。”之所以强调平台角色,各位负责人称是“为了避免惹上非法集资的嫌疑”。事实上,中国P2P业务经过几年的创新发展,在引入担保机制、发行理财产品之后,P2P平台已然从单纯的信息撮合平台变成了集存贷款功能于一身的类金融机构。在一些知名P2P平台上

6、,金额相对较大的各种“优选计划”“定存X”,其本质就是平台自己开发的理财产品,目的是把用户资金进行归集。央行划出的非法集资雷区,并不包括网贷平台的理财产品。据业内人士介绍,这类理财产品的本质是把理财用户的零散资金进行归集,同时把零散融资用户的项目进行打包。“个中关键在于项目周期和资金金额的匹配,如果严格匹配,项目到期后资金就能够回笼,但如果平台进行错配,则会面临较大的挤兑风险。”银监会:P2P网络借贷不得触碰四条红线证券时报-证券时报网2014年04月22日08:24我要分享摘要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昨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

7、,银监会处置办负责人刘张君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要明确四条边界: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刘张君说,目前P2P网站借贷发展迅猛,新开设的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攀升,已屡屡出现兑付危机、倒闭、卷款跑路,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据他介绍,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提醒社会公众注意。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

8、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刘张君说,众筹对于金融创新和市场完善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对于创新是支持并且鼓励的,但任何创新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红线。他表示,众筹的类别不同,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不同。类似P2P的债权类众筹,要定位于

9、中介平台,回归平台类中介的本质;对股权类和回报类的众筹,目前都有相应的业务规定,只要开展业务,就应该严格坚守法律红线,合规合法地开展经营活动。详解P2P网贷平台四条“红线” 来源:融360原创 2014-04-2416:54在互联网金融的热潮中喷涌的最绚丽的无疑是P2P网络贷款,自2013年爆发以来,P2P网络贷款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为广大的投资人带来新的投资选择。但是这一新兴行业在膨胀期间,也屡屡表现出其内在的问题兑付危机、倒闭、携款潜逃等现象层出不穷,业界对于监管的呼声一直未曾间断,终于,2014年4月21日赢来了银监会的P2P行业业务边界的四条“红线”,下面融360小编就带大家来看看这

10、四条红线究竟是什么个含义。1.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中介性质意味着P2P网贷平台是作为投资人与借款人的一个联系纽带而存在,在平台上借贷双方自有竞价,撮合成交,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资金借出人融取资金并到期偿还本金,平台不得参与进资金的供求。2.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在现有的很多平台上,为了能够吸引投资人,平台推出了本金保障措施,更有甚者提出了保本保息措施。但是其所谓的担保并不是源自于正规的第三方担保公司而是平台自身,这相当于把投资人的风险嫁接于平台自身,一旦平台出现问题,投资人照样血本无归,担保只有在顺境中才生效,逆境中最终受到损害的依旧是投资人,因此这一点规定尤其重要。3.不得归集

11、资金搞资金池运作。目前常见的资金池有以下几种: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人和项目。其共性在于资金先流入平台账户,再进行项目的匹配。因此平台有可能对于这笔资金操作,产生资金池。4.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有些平台期背后可能就是某些公司,在平台上发布的借款标是虚假的,其目的在于自建平台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也就是自融资。更有甚者通过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募集大量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项目或者捐款潜逃。四条“红线”的提出有利于规范企业的发展,对于投资人而言,要清楚四条红线背后的含义,从而在进行平台筛选的时候有据可依。P2P去担保化网贷平台的四条红线是什么2015-08-

12、10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十部委7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之后,对网贷行业又一具有深远影响的政策。刚性兑付始终是p2p投资理财平台吸引投资者的“利器”,去担保化“只闻楼梯响”,谁也不敢勇敢地跨出这一步,去年贷帮宣布坏账不兜底还引发了业内的纷争。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

13、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上述条款似乎让有的P2P平台、投资者有一个错觉,平台窃喜“原来我还可以做担保”,投资者的小算盘则是“有平台担保我可以任性投资”。然而,这纯属误读。实际上,2014年以来,监管部门高层在多个公开场合就已经明确了网贷平台的四条红线,即一是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惯性的兜底和担保会使得投资人产生错误的投资理念,盲目追求高收益,可能会导致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规定则直接将p2p网络投资理财平台公开宣传作为了P2P为借贷提供担保

14、的证据,这既为P2P投资者的权益进行了至今为止最大限度的保护,也进一步推进了P2P平台的去担保化,指明了网贷业健康发展的道路。规定明确了网贷借贷平台属于信息中介,这与指导意见一脉相承,这也说明监管层对P2P网贷平台定性已经形成一致意见。中瑞财富CEO张巍薇对本报记者表示,规定第二十二条中,明确了网络贷款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这实际上是从最高院的角度对P2P平台合法地位的认可。同时对于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最高院同样予以支持。这意味着,P2P平台要为自己的对外宣传说辞买单,此后行业内虚假宣传的情况将会有所缓解。规定的司法解释比指导意见具有更普遍的法律效力。指导意见仅起到了政策指引的作用,并不能从根本上

15、帮助P2P平台“脱敏”。而规定的司法解释为法院在司法事件中的审判规则,是具体监管措施的落地和执行。规定在“指导意见要求P2P不得提供增信及平台自身担保”的基础上,明确了如果P2P平台跨越红线,应依法履行的赔偿责任。需要强调的一点则是,去担保化实际上就是尊重商业规则,借贷公司只要宣传承诺担保就一定要对这个担保承担责任,但是并不是因为规定里面宣传了担保,担保就是合理的,其实国家是不鼓励担保的。这也正说明政府层面对于我国有别于国外P2P网贷模式认可,并没有“一刀切”,而是允许行业进行分化,定位纯中介平台的以信息中介方式运营,明示进行担保的要承担担保责任。同时,有分析师提醒投资者,在民间借贷中,往往伴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这就已经不是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了。法院也会把此类案件交给公安或检查机关。所以,投资者在签合同之前,要对借款人的身份、真实性进行判断。目前来看,中小平台如果没有担保做后盾,恐怕多数将难以生存发展。P2P去担保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究竟走的快还是慢难以预料,毕竟网贷行业的监管细则还“待字闺中”。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金融支付2016-05-20 15:44:57阅读(25158)评论(0)前言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当日,国务院批复并印发与整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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