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品牌医院(机构)质量和医疗证明文书开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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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营品牌医院(机构)质量和医疗证明文书开具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一、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把质量管理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中。 二、医院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即建立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三、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自身医疗工作的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方案和奖惩制度。 四、质量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质量管理目标、指标、计划、措施、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等。 五、医院要加强对全体人员进行质量管理教育,组织其参加质量管理活动。 六、院质量管理小组每月分四个版块(即病区、门诊、医技、行政后勤)五项指标(即医疗、护理、感染管理、

2、服务管理和经济指标)进行检查评分,结果与奖金挂钩。 七、质量管理工作应有文字记录,并由质量管理科组织形成报告,定期逐级上报。 八、质量的检查结果与评优、奖惩相结合,并纳入医院评审。医疗证明文书开具制度医疗证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开具医疗证明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必须严肃、认真对待,不可伪造、乱开。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主诊医师有权开相关医疗证明文件,但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二、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未经亲自诊查、调查,不得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三、住院医师可开一周以内的病假证明,超过一周的必须由上级医师或主任签名;对已确诊的癌症、骨折、中风等特殊疾病及结核、肝炎等慢性传染病患者住院医师可开一个月以内病假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遵照国家规定执行。四、交通事故患者的出院医疗证明必须经科主任签名,并经医务科审查盖章方能有效。五、本院职工的疾病证明、病假证明由本院保健科医师或相关专科的科主任开具。六、门诊、住院患者的疾病证明、病假证明、死亡证明等,均由门诊办公室审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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