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20

上传人:木92****502 文档编号:127934631 上传时间:2020-04-07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5.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20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20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20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20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20》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20(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3月2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三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经营活动,发展体育产业,保障体育经营活动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以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营利性经营活动:(一)体育健身、娱乐;(二)体育竞赛、表演;(三)体育技术培训;(四)体育中介服务;(五

2、)其他体育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工商、文化、民政、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卫生、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体育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管理监督。第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应当坚持扶持、引导、培育和繁荣体育市场的方针,实行行政管理与经营活动相分离。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体育产业的发展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多渠道、多形式投资兴办体育经营项目,保障和维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鼓励经营者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奥运争光计划。对培养优秀运动员取

3、得显著成绩的经营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奖励。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与体育经营项目相应的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体育活动要求的场所和设施;(二)体育器材、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体育经营活动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八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依法经行政许可。具体项目以国务院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为准。第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4、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场所、设施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将有关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

5、相应条件、办理程序和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向社会公示,方便公众查阅。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信息共享渠道,提高办事效率。第十二条 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利用上述标志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并与其订立使用合同。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经营者索取财物、摊派费用和要求无偿使用其经营场所、设施或者提供服务。第十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收费应当明码标价,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属于政府定价和指导价项目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负责维护体育经营场所的秩序,

6、制止不文明的行为。消费者应当爱护体育经营场所及体育设施、设备、器材,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从事邪教、赌博、色情等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活动。第十六条 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保障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制度,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相应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经营活动安全。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作出明确警示。经营者提供的场所、设施、设备、器材等出现缺陷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第十七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置体育经营活动的突发事件。第十八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可以依法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7、,也可以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备查。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体育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行为的,有权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具备相应条件从事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8、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不力或者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通知/申请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