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731法学综合科目2011年考研专业课真题及答案..docx

上传人:marr****208 文档编号:127932465 上传时间:2020-04-07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1.6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开大学731法学综合科目2011年考研专业课真题及答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南开大学731法学综合科目2011年考研专业课真题及答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南开大学731法学综合科目2011年考研专业课真题及答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南开大学731法学综合科目2011年考研专业课真题及答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南开大学731法学综合科目2011年考研专业课真题及答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南开大学731法学综合科目2011年考研专业课真题及答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开大学731法学综合科目2011年考研专业课真题及答案..docx(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考研学习中,专业课占的分值较大。报考院校专业的考研专业课真题是专业课复习中必不可少的资料。中公考研为大家整理了南开大学731法学综合科目2011年考研专业课真题及答案,并且可以提供南开大学考研专业课辅导,希望更多考生能够在专业课上赢得高分,升入理想的院校。南开大学731法学综合科目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2011年南开大学法学综合考研试题一、名词解释法律移植制宪权政体4、犯罪中止5、事实行为二、判断下列表述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法律效力就是法的实效。特别行政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享有自治权。人大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假释只使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人以上实

2、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时,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三、简述题简述法的规范作用。简述政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区别。简述公民行使权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简述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简述死刑的缓期二年执行制度。简述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简述权利质权制度。4.3.1 答案及解析一、名词解释1、法律移植答:法律移植指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制宪权答:制宪权是一种创造宪法的权力,具有最高法源,没有上位法律规范,一般不受先前政权之法律所规限,只受法理、自然法、制宪目的和国际法所约束。制宪权不是国家权力,先於国家权力,高於国家权力,也不依附国家权力,并据此产生国家权力。政

3、体答:政体一般指一个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和地域,政治体制都不尽相同。犯罪中止答: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事实行为答: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二、判断下列表述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1、法律效力就是法的实效。()法律实效不同于法律效力。法律实效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效果,而法律效力则是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2、特别行政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享有自治权。()3、人大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4、假释只使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5、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时,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三、简述题1、简述法的规范作用。答: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分为五个方面:第一,指引作用。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第二,评价作用。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第三,预测作用。这是对当

5、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第四,强制作用。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第五,教育作用。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 简述政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区别。答:政策,特别是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任何执政党,都要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包括利用法律手段贯彻自己的政策。任何一项法律的创制都具有一定的政策背景,都要受到执政党的政策影响。可以说,执政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法规最核心的内容。德国比较法学家茨格威特克茨在讨论社会主义国家政策对法律的影响后指出:“这绝不是说西方法律体系中法律不受政策的影响。恰恰相反,即使在西方国家,每一项法律规则也都具有或明确或模糊的政策背景,否则使几乎不可

6、能理解法律是如何产生或在实践中是如何适用的。实际上,许多制定法都有意地寻求推进重建社会生活的某些经济的或社会的政策。”在中国,党的政策与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主要表现在:它们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体现着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它们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从根本上说也是一致的。因此,维护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党的政策的权威。党的政策在国家治理中从来都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治国执政首先得依靠党有正确的政策。“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和灵魂。”作为执政党,从法的渊源的角度看,在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现实环境中,要学会充分运用法律来

7、贯彻和实现党的政策。虽然政策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社会生活中能够发生巨大的影响,但政策这种社会调整措施,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一,政策调整往往缺乏明确性和系统性。政策规范的内容倾向于原则、抽象,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相比之下,法律则倾向于明确、具体、有保障,要求有严格的逻辑结构、统一的体系。第二,政策缺少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普遍性和国家强制性,不能像法律直接凭借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行。第三,政策缺少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稳定性。政策有很大的灵活性,它可以根据形势的变化而改变。较之法律的修改,政策的文化所受的限制和约束要小得多。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形式上的不同品性,决定了二者的相

8、互关系。第一,党的政策是法律的核心内容。党所提出的主张和措施从根本上说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党通过把自己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并已通过政策的法律化来实现自己的政治领导。第二,法律是通过国家政权在社会生活中贯彻兮的政策的荣本手段。党的政策被制定为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能够获得有力的实施保障。政策的法律化,使政策借助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得到更好的贯彻。第三。党的政策能够促进法律的实现,树立法治的权威。此外,由于法律与党的政策具有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国家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只有理解政策才能体认法律的精神,更好地在生活中实现法律。第四,正确认识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既不要把二者割裂、对立起来,也不要

9、把二者简单等同。在倡导法治的条件下,把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认为政策是法治化的阻碍,这其实是对过去那种以政策代替法律的观点的矫枉过正,没有认识到或否认了党的政策对法治化进程的指导作用。而把二者等同起来的观点认为,“党的政策就是法,是我们最好的法”,其最容易导致的后果是以政策取代法律,否定法律的作用。以党的政策代替法律,有很大的危害性。其一,如果以党的政策代替法律,就会为“以言代法”大开方便之门,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使党的政策得不到切实贯彻执行。其二,以党的政策代替法律,不利于发扬民主。社会主义法律应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法律经过人民参与和民主程序而产生,是

10、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以党的政策代替法律,有使党脱离群众的危险。其三,以党的政策代替法律,使党的领导陷于国家事务的具体管理业务中,不利于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真正贯彻实施。正确认识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就是要看到二者之间的一致和不同,从而看到二者之间的相辅相成和互补性。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必须理顺执政党与国家立法机关的关系。就政体而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至高无上性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体现。党对人大的领导是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经由法定程序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来实现的领导。具体讲,党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也

11、就是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成为国家意志。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必须理顺执政党与国家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党按照宪法和法律对司法工作予以领导,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在政治路线和思想上,司法机关必须接受党的领导,认真领会党的政策精神,更好地理解法律,严格依法办案。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必须理顺执政党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自己的政策法律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实现党的领导。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能置法律手不顾,随意制定公共政策,甚至对抗法律。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党的执政方式和当下中国法律改革带来的冲

12、击。中国的人世必将会促进法治建设,法律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会愈发重要。简述公民行使权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答:(一)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就是说,虽然公民之间在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都一律平等。 第二,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法律保护。 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为保证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又

13、制定了义务教育法,其中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这说明国家在依法实施处罚方面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超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这部分内容既是本课的重点,又是本课的难点。 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权力与义务的统一性,首先表现为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离的。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从法律关系上

14、讲,权利与义务是同时产生相对应而存在的一对范畴。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其次,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还表现为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更加自觉地履行公民的义务;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履行义务,又能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为公民享有和行合权得创造更多条件。 2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根

15、据权利与义务统的原则,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一,公民要认真行使公民权利。第二,公民要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对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应尽的责任。只有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利。只想享有权利,不愿履行义务,或者想少尽义务而多享受权利,都是错误的。 总之,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公民,也不存在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公民,只有把认真行使公民权利和自觉履行公民义务结合起来,才是正确的态度。 (三)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1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原则的前提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代表了公民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所以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从根本上是一致的。国家为公民着想,依法保护公民享有和行使权利;同样,公民也应该为国家着想,自觉维护国家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