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6H章供电电缆(保护)规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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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406H 章 供电电缆(保护)规例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 406H 章 供电电缆(保护)规例的主要内容。第 406H 章 第 7 条拟暂时吊销或撤销认可的通知书(1)如署长认为按照第 6 条有暂时吊销或撤销某合资格人士的认可的理由,署长须据此通知该人(a)指明有关的理由;及(b)告知该人他有权要求聆讯或提交书面申述,以及如他欲要求聆讯或提交书面申述,他必须在自该通知书的日期起计的 4 星期内如此行事。(2)如署长没有在自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书的日期起计的 4 星

2、期内,收到合资格人士的聆讯要求,则署长可在考虑该人提交的书面申述(如有的话)后,暂时吊销或撤销(视属何情况而定)该人的认可证明书。(3)如署长在自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书的日期起计的 4 星期内,收到合资格人士的聆讯要求,则署长须给予该人作出陈词的合理机会。(4)在聆讯完结后,或在合资格人士并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按署长为聆讯所定的时间出席聆讯的情况下,署长如决定宽免合资格人士的罪责或命令暂时吊销或撤销(视属何情况而定)该人的认可证明书,则他可如此行事。(5)告知合资格人士署长暂时吊销或撤销认可证明书的决定及述明作出该决定的理由的通知书,一经送达合资格人士,该人即不再是获认可的合资格人士。文章来源

3、: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406H 章 第 8 条认可证明书(1)如署长批给合资格人士的认可,或更改该等认可的条件或将该等认可续期后,署长须向合资格人士发出证明书,确认该项认可和指明认可的有效期以及规限该项认可的条件(如有的话)。(2)合资格人士须在获送达暂时吊销其认可或撤销其认可的通知书后的 14 日内,向署长交回发给他的认可证明书。第 406H 章 第 9 条更改详情通知书如获认可的合资格人士的姓名或地址详情有任何更改,则该人须在作出更改后的 21 日内向署长发出关于该等更改详情的书面通知。第 4

4、06H 章 第 10 条关于在供电电缆附近进行工程的规定在供电电缆附近进行工程(1)任何人不得(a)在地下电缆附近进行或安排他人在地下电缆附近进行或准许他人在地下电缆附近进行在地面之下的工程;或(b)在架空电缆附近进行或安排他人在架空电缆附近进行或准许他人在架空电缆附近进行任何类型的工程,除非在工程展开前,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定在拟定的工地内及在该等工地附近,是否有任何地下电缆及该等地下电缆的准线及深度,或是否有任何架空电缆及该等架空电缆的准线、与地面的距离及电压 (视属何情况而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

5、题 http:/ 11(7)条的规定下,凡署长已就第(1)或(2)款的(a)或(b)段的规定核准一套实务守则,则在不抵触第(3)款的规定下,就该规定而言,遵守该套守则的条文,即当作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或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视属何情况而定)。(5)进行勘测以确定是否有地下电缆及该等地下电缆的准线及深度的合资格人士(a)不得将进行该项勘测的职能及责任转授予另一人;(b)可在任何其他人士的协助下进行该项勘测,但该等人士在进行勘测的过程中须由该身在拟定的工地内的合资格人士直接监督;(c)须以不会导致地下电缆受损亦不会损害该等电缆的操作的方式,进行该项勘测;及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6、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406H 章 第 11 条敦促补救通知书敦促补救通知书(1)如署长认为任何人(a)正在违反本规例所订的规定;或(b)已违反该等规定,而且违反规定的情况显示违反规定的行为相当可能会持续或再度发生,则署长可向该人送达通知书(“敦促补救通知书”),述明署长持上述意见和提供他为何持有该意见的详情,并且指令该人在该通知书所指明的限期内,对该违反规定的行为或引致该违反行为的事宜(视属何情况而定)作出补救。(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第(1)款所指的敦促补救通知书所指明的限期,不得少于 14 日。(3)如署长认为违反规定的情

7、况存在不应有的产生电力意外或造成电力供应故障的风险,则署长可在敦促补救通知书内指明他合理地认为在该情况下是适当的较短限期。(4)敦促补救通知书可载有指示,指出对该通知书所关乎的违反规定的行为或事宜作出补救所须采取的措施,而该等指示可以下列方式拟订(a)全部或部分援引核准实务守则;及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43(4)条的规定下,敦促补救通知书所指明的指令在该通知书送达时即告生效,或在该通知书所指明的较后日期(如有的话)生效。(6)向身为工地承建商的人送达的敦促补救通知书,除按本条例第 52 条

8、所订定的送达方法送达外,亦可藉将通知书交付身在工地且看来是负责工地内的活动的人或自认是该工地承建商在该工地的代表的人而送达。(7)凡(a)署长已就第 10(1)或(2)条的(a)或(b)段的规定核准一套实务守则;并(b)署长根据第(1)款就某项违反该款的(a)或(b)段的行为送达敦促补救通知书,则在不抵触第 10(3)条的规定下,就该规定而言,遵守该套守则的条文和遵守该通知书的指令,即当作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或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视属何情况而定)。 (2000 年第 95 号法律公告)(8)就第(7)款而言,凡实务守则的条文与敦促补救通知书的指令互相冲突或抵触,则该指令在上述的冲突或抵触(视属何

9、情况而定)的范围内凌驾该条文。 (2000 年第 95 号法律公告)第 406H 章 第 12 条没有遵守敦促补救通知书(1)如任何获送达敦促补救通知书的人没有在通知书所指明的限期内,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或引致该违反行为的事宜(视属何情况而定)作出补救,则署长可在向该人发出其拟采取下述行动的通知书后,作出以下其中之一项或两者(a)署长可禁止在有关工地进行所有或任何特定工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7(6)及(7)条的条文。(3)任何人不得在没有署长的书面同意下(a)在工地上进行他知道或理应知道

10、已遭署长根据第(1)(a)款禁止的工程;或(b)移走、涂划、损坏或销毁第(2)款所提述的公告。(4)如署长根据第(1)(b)款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或对引致该违反行为的事宜作出补救而采取任何行动,则获送达敦促补救通知书的人须向署长偿付署长在采取该行动时所合理地招致的费用的款额,该等款额可循简易程序作为民事债项予以追讨。(5)第 11(6)条适用于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书,一如该条适用于根据第 11 条送达的敦促补救通知书一样。第 406H 章 第 13 条针对第 11 及 12 条所指的通知书提出的上诉(1)本条例第 IX 部经作出以下变通和更改后,适用于针对署长根据第 11 或 12 条作出的

11、决定或行动而提出的上诉或就该等上诉而适用(a)本条例第 43(2)条所规定的上诉通知书,须于上诉所针对的决定或行动作出后的 14 日内,向署长提交;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5 名来自他认为能够代表建造业权益的团体的人,出任本条例第 44(1)条所订定的上诉委员会的成员; (2002 年第 106 号法律公告)(c)根据本条例第 45(1)条委出以聆讯上诉的上诉小组,须由公职人员一名及本条例第 44(1)(a)、(b)及(c)条所指明的每个组别各一名成员,以及(b)段所指明的组别的 2 名成员组成;(d)依据本条委出的上诉小组的法定人数为 4 名成员;(e)本条例第 47(1)条赋予上诉小组的权力,包括授权任何人视察工地或先前的工地并且为该目的授权进入是或过去是工地所在的处所(住宅除外)的权力。(2)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凡在本条例或任何其他条例提述根据本条例第 IX 部提出的上诉或根据本条例第 IX 部委出的上诉小组,即包括提述依据本条提出的上诉或依据本条委出的上诉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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