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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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担保合同范本模板 借款担保合同【范本】 借 款 人: 贷 款 人: 抵押担保人: 质押担保人: 保证担保人: 特别提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份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借款人意见: 担保人意见: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借 贷 条 款 第一条 贷款种类和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同意向其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第二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月利率为 ,在本合同项下贷款还清前,双方均无权要求调整利率。 第五条 放款 5.1贷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是: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信用贷款除外), 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5.2贷款从贷款人帐户转出之日起按月计收利息。 第六条 还款 借款人应当按约定时间还款,经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还款。 第

3、七条 罚息 7.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没有按约支付的利息,按未支付的利息数额支付月2.1%违约金。 7.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可以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违约金。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2.1%确定。 第八条 贷款担保 8.1除信用贷款外,担保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的相关担保条款。 8.2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事由,借款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按贷款人要求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4、 第九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9.1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必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的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D、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E、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

5、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F、发生第8.2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及时告知贷款人或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G、在个人经营贷款中,借款人的经营实体拒绝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检查的; H、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I、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贷款,造成贷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按贷款本金的2按日计收违约金,办理展期手续的除外. 9.2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份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

6、、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 9.3借款人违约,除9.2条的约定外,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9.4如有(9.1项AH)一种违约情形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0.5%的违约金。 (如有二项违约则为1%,如此类推,每增加一项违约情况,加收贷款本金0.5%的违约金。) 第十条 费用 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或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或担保人承担。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人垫付之

7、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一条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抵 押 担 保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二条 抵押物 12.1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12.3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

8、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2.4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 按照第12.7条的约定处理。 12.5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

9、证明。 12.6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其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2.7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12.8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 已设定抵押或己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

10、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有隐瞒上述情况的,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剩余贷款,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四条 抵押登记 14.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 14.2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抵押物的处分 15.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可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11、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2.7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贷款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12.6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C、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15.2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15.3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二个月内主动腾空

12、房屋。如果贷款人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15.4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六条 质物 16.1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本合同附件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6.2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16.3贷款人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孽息,以

13、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6.4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动,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 16.5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的,贷款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贷款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贷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贷款人将质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16.6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

14、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七条 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八条 交付和登记 18.1本合同签订同时,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18.2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须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第十九条 质物的处分 19.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6.6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16.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 C、贷款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 D、贷款人依法可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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