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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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重大涉外案件(注意:不是只要涉外就都由中院管,一定要重大 )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难点) 海事海商案件- 因为海事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案件- 专利权案件、著作权商标权案件、网络域名侵权案件-并不是所有著作权、商标权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来管,因为高院可以指定部分基层法院管辖;(因为著作权、商标权案件的技术性不强)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仲裁委员会或约定仲裁不明确的由被告住

2、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能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期货纠纷案件或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例外规定(被告住所地无管辖权 1) (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例外情形常考)(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地域标准)(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双方都是的,由被告所住地管辖)(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总结:(一方原告 双方被告) (5)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也可以

3、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 1 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的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的管辖- 民诉法第 24 条、 民诉意见18、20、21、22 条合同纠纷法定管辖:(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A、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同时合同约定履

4、行地又不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情况-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此时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与本案没有任何联系)B、合同已经履行,但是合同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况-买卖合同,实际优先 -其他合同,约定优先另外,根据合同法提起代位权和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的情况。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

5、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付货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3)几种特殊的合同(民诉法第 26、28 条;民诉意见第 25 条) 合同管辖,例外三A、保险合同:运输或保险涉及(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一般管辖法院-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移动的保险标的物管辖法院-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保险事故发生地、运输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注意:移动的保险标的物开始不动

6、(没有始发地)管辖B、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法院-(运输目的)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C、 (运输事故侵权)管辖法院-(抢救目的)事故发生地、 最先到达地(降落地)被告住所地 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 2933 条,民诉意见第 28、29 条)一般原则: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 、被告住所地 (常用常考)A. 产品缺陷的案件: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制造地、销售地B.(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事故的案件:事故发生地(侵权行为地) 、事故发生后最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其它:2 侵害名誉权案件的管辖;3 侵害著作权案件的管辖;4 侵害商标权案件的管辖;5、侵害专利权案件的管辖;6

7、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注意:考试题目中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管辖问题:将合同违约责任变更为侵权责任,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A、产品缺陷侵权和加工承揽合同违约的管辖竞合;B、运输事故侵权和运输合同违约的管辖竞合;(合同违约,协议管辖;5 选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侵权,选定管辖:4 选一) 合同签订地,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侵权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监护案件:被监护人住

8、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是原告地,不是被告地)但可能是原告地,也可能是被告地(关键是看谁起诉谁,谁与被监护人生活在一起) 票据案件:因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新闻侵权案件:侵权地和被告住所地(发行地、销售地都可以被理解为侵权地) 海商案件的管辖: (船舶最先到达地:均有管辖权)(1)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过错管辖)人民法院管辖。(2)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

9、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主要指不动产物权纠纷;排除不动产合同纠纷;不排除仲裁协议)-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法院)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非中外其它合同)注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

10、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也就是说属于专属管辖的,也可以协议仲裁。区别 移送管辖 管辖权转移1、性质不同 移送的仅仅是案件 转移的是管辖权2、作用不同 纠正地域管辖的错误 级别管辖的变通3、程序不同 为单方行为,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移送裁定,无需经过受移送人民法院的同意 包括因上级人民法院的单方决定而转移和因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与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双方行为而转移两种情形管二、起诉的审查和受理(重要考点)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区别:适用的时间不同-立案之前,发现不予受理,立案之后,发现驳回起诉注意管辖的例外-立案之前,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是不予受理;立案之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要移送管

11、辖(而不是驳回起诉)裁决驳回和判决驳回的区别:裁定驳回起诉(处理程序问题)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处理实体问题) 。注意之间的区别;对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并且也可以进行再审。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件可以再次起诉,如果符合了起诉条件,法院就可以受理。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不应当受理,只能申诉;撤诉撤诉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消灭,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撤回起诉申请撤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 131 条)(1)主体要件:申请人必须是原告,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时,也可撤诉)法定代理人也当然可以撤诉(2)撤诉的时间:案

12、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 (鼓励撤诉)(3)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意: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法定按撤诉的情形(意见 143、158、159;民诉法 127)不来的、先走的、不交钱的针对原告,如果是被告则缺席判决(1)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或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按撤诉处理,不影响原案的审理(4)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5)反诉的原告:经传

13、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爱如清风:整理(易考点) (96-1-61)1- 刑诉(自诉)和行诉里,都是经 2 次 合法传唤,才按撤诉处理;2- 原告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刑诉与行诉不行)3-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 ,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 (六个月)内(原告)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注意判断:离婚撤诉 +(原告)+ 无新情况、新理由+ 6 个月2、二审撤回上诉(民诉法 156,意见 190)-可以在二审宣判前撤回上诉(撤诉后是否可以再上诉没有规定) 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送达后,一审判决生效3、二审中撤回起诉(意见

14、 191)-因当事人和解,而在二审中申请撤诉 此时撤回的是起诉(假如撤回的是上诉,那么一审判决就会生效,从而产生一审判决和二审的和解冲突)缺席判决 以下法定情形可以缺席判决(第 6、7 项)例外,要仔细看真题,区分把握,易重复考)1、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对于该反诉可以缺席判决。2、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

15、诉时或审理中,债务人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审理后可以缺席判决。 (96-1-13)6、被告(应诉答辩)后,忽然失踪,法院(可以)缺席判决;(04-3-38)中止审理7、职务犯罪中,直接加害人(失踪或死亡) ,不影响民事案件的正常审理 (04-3-43)诉讼阻碍-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1、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民诉法 136、132)适用范围不同(1)延期审理,只能适用于开庭阶段,因此又叫延期开庭。(不要把延期审理和审限的延期搞混淆) ;延期审理用决定(2)而诉讼中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能适用;适用效果不同(1)延期审理的,仅仅是把开庭的活动推迟了;(2)而诉讼中止,是把整个诉讼活

16、动都停止了;恢复审理上不同(1)延期审理的,一般情况下法院都能决定什么时候恢复;(2)而诉讼中止,一般情况下法院无法决定什么时候恢复;法定情形是绝对不同的。第一百三十二条【延期审理的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指出庭的权利)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第一百三十六条【中止诉讼的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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