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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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和同是合同的一种,一方面应遵循合同的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一般原则,另一方面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还应遵循一些特殊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一、可保利益的含义(一)可保利益,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可保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体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或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继续享有。(新旧保险法就保险利益概念的表述不同。旧法中保险利益的主体仅为投保人。)可保利益是建立在保险标的的基础之上,但它并非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合同对

2、象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是人的身体或寿命。(二)可保利益确定的条件1、适法的利益:即法律上认可的,不能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利益。如窃贼以盗窃的赃物去投保,则违反该条件。任何人对以贪污、诈骗、盗窃等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财产均无可保利益,任何人对走私品、违禁品也无可保利益。如走私物品投保海上保险。2、客观(确定)的利益:既可保利益必须是客观上或事实上的利益,亦即可保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仅仅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如某人以10万元财产去投保,又拿5万元去抵押给银行,则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只能得到5万元的赔偿。包括:现有利益:指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对一幢已完

3、工并投入使用的写字楼所具有的利益就是现有利益。预期利益: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不存在,但据有关法律或有效合同的约定可以确定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产生的经济利益。如预期利润、预期租金收入等。可保利益主要指现有利益,通常预期利益不能作为可保利益,只有当其可以确定并可以实现时,才能作为可保利益。3、经济的利益:既可保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确定或能够确定的利益,亦即能够用货币计算、衡量和估价的利益。如:古董、名人字画虽为无价之宝,但可以通过所约定的货币数额来确定其可保利益。人的生命、身体虽然难以用货币衡量,但可以通过约定一保险金额来确定可保利益。人身保险中某些保险利益也是可以计算的。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精神创伤

4、无法用货币计量,通常不具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不同与保险合同利益,保险利益在合同成立前就有,而保险合同利益签订保险合同后才具有。二、可保利益原则(一)含义:是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投保人若以不具可保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已随之失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投保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该原则要求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对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保险人在承保时应认定投保人对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且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

5、险利益额度。在处理赔案时,保险人应先认定索赔者对标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且赔偿或给付的额度不高于可保利益额度。(二)意义:1、避免变保险为赌博赌博:通过投机取巧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若保险不以可保利益为条件,由于保费与保额相差很大,有可能使无可保利益的人对任何一标的进行投保,以期得到数十倍乃至数千倍于保费的保险赔偿,这无异于赌博。所以要规定该原则。例证1:实践中,保险业发展初期,有人以与己毫不相干的船舶和货物的安危向保险人投保。若船舶安全到达目的地,投保人丧失少量保险费;若船货遭海难,便可获得千倍于保费的赔款。例证2:17、18世纪的英国,曾出现过赌博寿险,投保人以与己无关的

6、他人的生命为标的投保,获取毫无可保利益的寿险保单。以上二例,由于标的的损毁、灭失并未使被保险人蒙受经济损失,所以保险标的只不过充当了赌博对象,模糊了保险与赌博的界限,诱发并助长了不良社会风气的产生与发展。所以英国议会在1774年通过了人寿保险法,消除与他人生命为赌注,博取非法利益的人寿保险。 2、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道德风险:投保人为谋取保险赔款而投保,并在投保后故意促使保险事故发生。如以上两例,都存在道德风险,例证1中投保人可能会唆使人凿破船故意促使海难的发生,例证2投保人可能会故意杀死被保险人骗取保险赔款,在17世纪的英国,曾出现过暗杀集团,投保人为获赔款,希望与己毫不相干的被保险人尽早死亡

7、,甚至不惜采取暗杀方式使其死亡。财险中投保人为获取保险赔款故意损坏或唆使他人损毁保险财产。而可保利益的存在,可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保护了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与被保险财产的安全。3、限制损害补偿金额。即可保利益界定了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补偿的是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损失。所以可保利益是保险人赔偿、给付的最高限额。否则被保险人会因为保险获的额外受益,既有悖于保险经纪活动的宗旨,又易诱发道德风险与赌博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某人房屋价值10万元,保险金额15万,出险后全损,保险人最多赔10万,被保险人对房屋只有10万元的可保利益。三、各类保险的可保利益(一)

8、财产保险(方框表示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对比结果,原教案中没有)1、保险利益的主体:财产保险中要求保险利益主体为被保险人。2、财险的可保利益财产保险合同保护的并非财产本身,而是财产中所包含的可保利益,该种可保利益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产生的。这种利害关系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1)现有利益 所有权: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具有可保利益,因为如果财产遭受损失,其所有人将蒙受经济损失。 据有权:指财产非本人所有,但在一定时间内,代他人负责保管而据有的权力。该权利人包括对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和对财产享有留置权的的人。如仓库的管理人和承运人,他们对第三者的物品因保管或运输而据有,对

9、该物品负有法律责任,所以他们对应负责的第三者的物品具有可保利益。如洗衣店的老板对顾客的衣服又可保利益,仓储公司对保管的商品有可保利益。小知识: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得到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合同担保形式。其设定的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在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占有留置物的权利。当规定的

10、留置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得到清偿。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不得滥用留置权。如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不按期履约或不如数支付加工费,承揽人既可对财产取得留置权。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按合同规定交付运费或其他费用,承运人即可取得对承运货物的留置权。 债权:因债权债务关系可产生可保利益,对财产享有抵押权的人对抵押的财产具有可保利益。债务人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虽然并不转移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但当债务人不能依约偿还借款时,债权人有权处理抵押财产,从中受偿。但这种可保利益仅限于债权

11、范围,且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可保利益随之消失。另:房屋承租人对所承租的房屋也具有可保利益。(2)预期利益:投保人与保险人基于财产的现有利益而有未来的预期利益,包括利润受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输费收入利益等。如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对运费具有可保利益,若中途发生风险事故致使货物受损,则承运人收入减少;房屋出租人对于出租房屋的预期租金收入具有可保利益。但预期利益必须是以现有利益为基础,是确定的、在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反之,若仅为一种虚幻期待,则不是可保利益。3、保险利益存在时间: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具有保险利益。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投保人投保时可不具有可保利益,但发生损失时

12、必须具有可保利益。4、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新法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旧法规定,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一律无效,例1:房屋主人甲在投保房屋火灾险后,将房屋出售给乙,若按旧保险法,双方没有办理批单转让批改手续,则发生保险事故后,因合同无效,保险人不履行赔付手续。新保险法则人乙可以得到赔偿。例2:甲银行在进行抵押贷款时,对抵押品投保,当该行收回贷款后,发生了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抵押品受损,尽管在保险期内,但甲行不能得到保险人的赔款。因为其对该抵押品不再具有可

13、保利益。(二)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1、保险利益的主体:人身保险要求保险利益主体为投保人。2、保险利益存在时间2009新保险法区分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时间,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注意:不是生效时)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要求在发生事故时具有保险利益。分析:订立合同时具有可保利益,是为防止投保人道德风险因素,与其无利害关系投保,可能危及被保险人身健康及生命安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不具可保利益,因为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而非投保人,即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只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享受合同规定的利益。所以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强调投保人

14、对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毫无意义。法律规定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指定,如果受益人的故意行为致使被保险人受到伤害,受益人则丧失收益权。这就能够有效的防范受益人谋财害命,从而保障被保险人的安全和利益。人身保险具有储蓄的性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相当部分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的利息的积累。领取保险金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若由于可保利益的消失使受益人丧失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则受益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所以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只要求在投保时存在。如:某投保人为其配偶投保人寿保险,保险期内夫妻离婚,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付保险金。(旧教案内容)3、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2009保

15、险法则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投保时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即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若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4、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就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投保人本人;(2)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3)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前述人员以外的人员。2009保险法保留了现行保险法关于投保人保险利益的认定规定,同时增加一项,(5)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其员工具有保险

16、利益。但用人单位为其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案例: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描述中,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为(AD)A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具有保险利益B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C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D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人身保险标的为人的身体或寿命,只有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寿命具有某种利害关系的,他对投保人才具有可保利益。因为就投保人而言,被保险人生存及身体健康能保证其原有的经济利益;反之,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将使其遭受经济损失。对于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来源,特别是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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