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保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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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学概论作业参考第一次一、判断:1-5 、6-10、11-13、二、单选:1-5bbccb、6-10acbbc、11-15acacb、16-18bda三、多选:1-5abe、abe、bcd、abde、abc 6-10bc、abcde、ac、abcd、bc11-15abc、abc、acde、abcde、ade四、案例分析:1、 答:保险公司不予承保。因为该游客既不是电视台的所有人,也不是电视台的管理者,该保险标的对于游客而言没有保险利益。2、 答:(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一般财产保险合同要求,在投保时、出险时,自始至终存在保险利益。本案中,投保人在投保时有保险利益,但在出险时,与房

2、屋无保险利益关系。被保险人只有是有保险利益才能索赔。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是因为该保单的转让是在未征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根据保险法规定,被经过保险人同意而转让的,保单无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 答:保险公司会承保这批货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对保险利益的要求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在海上运输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投保,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向保险人索赔。本案中,尽管商人A因尚未取得该批货物而没有保险利益,但仍可以投保。4、 答:保险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投保方违反保险合同的保证条款,保证是最

3、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是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保证是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以致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本案例中,银行去投保时在保单上明示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以至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五、课堂讨论:1、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后,我国保险业面临哪些挑战?(一)现有的保险市场格局将被打破。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抢滩登陆

4、,中国保险市场主体的竞争将具有国际性,中国原有的市场主体格局自然会被打破。目前全球大约有多家保险公司制订了开发中国保险市场的计划。符合进入条件的外国保险机构将以分公司或合资形式进入,进入的主体可能有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顾问公司等。随着保险市场的扩容,尽管新兴的内资保险公司业务规模会逐步扩大,但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也会逐步提高,因而国内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会在一段时期内持续下降。(二)现有的保险市场业务结构面临挑战。保险市场业务结构由直接保险业务(即原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构成。我国原保险业务市场发育较快,但缺乏相匹配的转移风险的再保险市场。我国现在的情况是,

5、保险公司应该分保(即再保险)的业务分不出去,不应该自留的不得不自留,某些业务因得不到分保支持而无法提供服务,导致外币业务过份依赖国外再保险市场。(三)保险市场监管面临压力。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且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监管体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可以说,对国外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审批、监管,目前基本上无法可依。(四)保险人才的流失将趋于频繁。从已经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来看,除少数专业人员如核保、精算等人员外,一般都采取人才本土化策略。近几年来,急欲叩开中国保险大门的国外保险公司采取在高校设立奖学金等多种形式为我国培养专业人才,这一方面有利于培育中国的市场,另一方面也是为其在中国的

6、开业作铺垫。而在外资保险公司面前,内资保险公司因体制和机制等原因对一些年轻的专业人才失去了吸引力。从整个保险市场来看,专业人才的流动属于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对市场的培育不无益处,但客观上会对本来就人才不足的内资保险公司造成影响。(五)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保险业的挑战。目前电子商务在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极为迅速。电子商务的广泛普及,不仅有利于推动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进程,而且也给作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业带来强大的冲击,使传统的保险服务方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保险电子化已成为各家保险公司关注的热点。据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预测,今后年内商业保险交易的%和个人险种的%将通过全球互联网进行。由此

7、可以看出,网上保险的市场是非常巨大的。目前世界各国的大保险公司都在采取各种积极措施,来顺应这种世界性的电子商务潮流,拓展各自的电子商务,以求在不久的将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这一切都给我国传统的保险业提出了严峻挑战。2、如果车辆投保盗窃险三个月后无法寻回,应按照全损赔偿,已寻回原车而车主因车损坏而要求赔偿,则以修复方式赔偿,如果车主不肯领回原车,则按全损赔偿,原车归保险公司处理。保险学概论作业2一、判断:1-5 、6-10、 11-15、 16-20、二、单选:1-5ABDDB6-10DACDA11-15AAAAC16-10CBACC三、多选:1-5ACD、ABCD、BE、ABCD、AB

8、CD6-10BC、ABCD、CD、ABCDE、ABCDE11-15ABC、ABCD、AD、ABCD、ABC16-18ADE、CE、ABC四:案例:、答: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这是因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并不一致,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给付责任的时间段。保险事故只有在这期间发生保险公司才负责给付。本案例的保险期限根据合同规定应该是月日到第二年月日,该职工月日出事故,不在保险期限内所以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答:保险公司应拒绝给付保险金。因为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方对被保险人的有关身体健康

9、的情况以及其他是否符合可保条件的情况均应拒实告之、不得有任何隐瞒、欺骗。否则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本案王艳明之她弟弟之前诊断有癌症还进行投保,并投保的时候填写健康,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答:这种说法不妥当。这是因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想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这就是说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不过,被保险人对该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答:本案中公司可以是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参保

10、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假如制衣公司投保时只征得奚某之妻的口头同意,并没有任何文字记载,则这笔保险金只能作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单处理,即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答:这次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不构成保险责任。保险的近因原则要求,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应找出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以正确确定保险责任,从保险人的角度讲。与近因有关的风险有两种:一是承保风险;二是除外风险。在本案中,是由于下雨及刮风导

11、致厂房漏雨,又由于漏雨导致电机损坏,下雨起着较为主要的作用是近因,而这场雨的降水量达不到暴雨的限定标准,因此整个事件不构成暴雨责任,保险人不必承担保险责任。、答: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是正确的。被保险人购置固定资产的目的通常是利用其使用价值来创造新的财富。保险人所提供的保险保障,绝不是教条地对于将保险标的一模一样地恢复到出险前的状态的费用提供补偿,而是实事求是地对于将保险标的恢复到原有的使用性能、状态、水平的费用提供补偿、不这样就就会可能刺激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的发生。本案中,被保险人确为购置保险标的花去比国内购置同类产品更多的费用,而保险人在科学鉴定的基础上确定修复费用,从表面上看,被保险人的损失

12、没有得到足额补偿,事实上,在这笔修复费下,只要能够使得保险标的达到原有的使用性能和指标,这样的补偿是充分的、公平的、合理的。、答: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适用第一损失保险方式,即损失低于保险金额时,损失多少赔多少,当损失超过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赔偿。所以在本案例中:() 当财产损失万时,由于损失低于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按损失金额赔偿万。() 当家庭财产损失万元时,由于损失超过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赔偿万。、() 不赔() 赔偿万() 赔偿万。、答:这是货物运输采用的定值保险。定值保险的保险金额可由双方约定的一个固定价值来确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财产的实际价值如何,保险人均按约定的保险金额来计算

13、赔款。如发生全损则按照保险金额赔偿,如发生部分损失则按照保险金额乘以损失程度进行赔偿。本案例中,如果货物全损,按保险金额来赔,赔万。如果部分损失,则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万。10、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重复保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同一的保险利益()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风险。本案例中两个投保人以同一批粮食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属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风险,但他们的保险利益并不同一。所谓保险利益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投保的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本案中商贸公司的保险利益为财产所有权,而储运公司的保险利益为财产的管理权,两者的保险利益不一致。因此认为重复保险

14、的看法不正确。 五:论文。 可任意选一修订内容一、保险法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原保险法)实施期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规范保险活动和保险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其本身存在的某些先天不足及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不再适应等原因,已面临非改不可的境地。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原保险法本身存在的缺陷 由于此次保险法起草到颁布实施时期为90年代前半期,因此带着计划经济这一时代烙印,对保险业的规范尤其是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管束太严,同时也表现在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规定上体现了当时管理手段死板,将本应由保险公司自身决定的事项也纳入调控范围,比如该法第106

15、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这就造成了保险业产品单一和限制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健全,应以市场为导向和根据市场供求变化经营保险业成为人们的共识。因此,要求法律作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修改。 另外,原保险法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等方面也有不完善之处,如在保险公司破产,投保人的保单利益及应获得赔偿成为破产债权难以得到足额补偿;在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有不合理之处,基于产、寿险混合可能影响寿险业务赔偿的考虑规定了严格分立经营,而忽略了产险中的短期健康险与意外伤害险具有一般财产保险业务的特征;对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不够具体及保险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大等。 (二)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及保险市场的变化与原保险法的冲突 由于保险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尤其是近段时间以来社会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包括住房、医疗、教育等体制改革使得保险业在人们生活中的保障作用日益突出;商业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像私家汽车等大件生活资料也更多的进入平常百姓家,这也是投保率逐年上升的原因之一;人口老龄化问题及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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