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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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

2、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 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保险责任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 火灾;(二) 雷击;(三) 爆炸;(四)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二

3、)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免除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三) 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 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

4、 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三)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第十二条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

5、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赔偿处理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 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二) 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三)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6、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

7、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第二十三条

8、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51扩展

9、条款(专用于电力及商业楼宇业务)一、电厂财产保险基本险扩展条款:1、 时间调整特别条款(免费)2、 自动升值条款(免费)3、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免费)4、 错误、遗漏及误述条款(免费)5、 违反保证条款(免费)6、 不使失效条款(免费)7、 不受控制条款(免费)8、 玻璃破碎扩展条款(免费)9、 预定公估人条款(免费)10、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免费)11、 预付赔款条款(免费)12、 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免费)13、 临时保护措施条款(免费)14、 其他物品条款(免费)15、 场所外财产条款(免费)16、 保险财产变动条款(免费)17、 自动喷淋水损条款(免费)18、 资产增加条款(免费

10、)19、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免费)20、 50/50条款(免费)21、 烟熏扩展条款(免费)22、 重置价值条款(0.01)23、 清理残骸费用条款(0.005)24、 专业费用条款(0.005)25、 特别费用条款(0.005)26、 灭火费用条款(0.005)27、 临时移动条款(0.005)28、 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0.005)29、 锅炉爆炸及倒塌扩展条款(0.005)30、 管道及容器爆裂条款(0.01)31、 自燃条款(0.01)32、 露天存放财产条款(0.01)33、 污闪、雾闪损失条款(0.005)34、 恶意破坏扩展条款(0.005)35、 传送带、链条扩展条

11、款(0.005)36、 碰撞条款(0.005)37、 地震、海啸扩展条款(0.01)38、 盗窃险条款(0.01)39、 内陆运输险条款(0.005)40、 80%共保条款(0.005)41、 启动费用扩展条款(0.1)42、 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0.005)二、商业楼宇财产保险基本险扩展条款:1、 重置价值条款2、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3、 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扩展条款4、 恶意破坏扩展条款5、 仓储财产申报条款6、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7、 定值保险条款8、 自动喷淋水损条款9、 玻璃破碎扩展条款10、 清除残骸条款11、 专业费用条款12、 临时移动条款13、 增加资产条款14、

12、建筑物变动条款15、 错误和遗漏条款16、 运输条款17、 碰撞条款18、 盗窃险条款19、 升值保险条款20、 权益转让条款21、 财产保险地震责任扩展条款22、 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23、 基本险附加雪灾、冰凌保险条款24、 基本险附加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保险条款25、 基本险附加雹灾保险条款26、 基本险附加暴雨、洪水保险条款27、 基本险附加暴风、龙卷风保险条款28、 基本险附加地面突然塌陷保险条款29、 基本险(或综合险)附加水暖管爆裂保险条款30、 基本险(或综合险)附加广告牌保险条款31、 基本险(或综合险)附加橱窗玻璃破碎保险条款32、 基本险(或综合险)附加锅

13、炉、压力容器损失保险条款33、 基本险(或综合险)附加装潢险条款34、 基本险(或综合险)附加建筑物室外附属设施-暴风、龙卷风、暴雨保险条款35、 空调故障保险条款36、 移动、便携设备保险条款一、电厂财产保险基本险扩展条款内容:1、时间调整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或洪水所致损失应视为单一事件, 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 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 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自动升值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公司同意本保单

14、明细表所列各项目的保险金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按其比例部分增加10。除非保单另有规定,本条款只对保单生效之日的保险金额有效。被保险人在每次续保日期,均应通知本公司下述情况:l、每次续保开始时需要保险的金额2、续保期内需要增加的百分率如不按上述执行,本条款规定停止适用。在这种情况下,上述项目在续保期的保险金额将转为明细表中各项目的保险金额。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保险金额恢复部分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4、错误、遗

15、漏及误述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5、违反保证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6、不使失效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不因下列原因失效:1.被保险人不知情的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发生变化或风险增加,但被保险人一经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可能要求的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附加保险费。2.工人在保险单列明场所进行修理、微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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