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企业管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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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检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精神,现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商务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

2、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第四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二章补贴政策第五条补贴方式及对象:1、凡在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省份登记注册的

3、法人或具有本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4、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第六条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

4、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如需调整,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补贴标准为: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布。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

5、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第八条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第三章操作流程第九条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政府确定,确定结果由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第十条购买人选择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

6、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第十一条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

7、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二条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三条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第十四条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第四章家电回收企业第十

8、五条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所在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第十六条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和足够的运输保障能力;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第十七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回收企业招

9、投标的具体条件,具体条件中不得设置地方保护门槛。第十八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指导回收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第十九条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

10、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第五章家电销售企业第二十条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各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第二十一条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所在省的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一级;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第二十二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

11、上,制定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具体条件中不得设置地方保护门槛。第二十三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第二十四条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第六章拆解处理企业第二十五条政策实施期间,各地应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处理的原则确定拆解处理企业,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第二十六条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

12、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3、具有与拆解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第二十七条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保障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第二十八条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

13、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拆解处理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第二十九条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第三十条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

14、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第三十一条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第七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一、家电补贴第三十二条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第三十三条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

15、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第三十四条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第三十五条家电销售企业根据以旧换新销售情况定期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商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二、运费补贴第三十六条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第三十七条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第三十八条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第三十九条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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