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办理股份公司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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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次性告知单(2011年第一版)如何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致申请人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www.BAIC”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印刷时间:2011年05月申请方式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

2、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股份有限公司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个(含2个)以上200个(含200个)以下的发起人;发起人(股东)的资格证

3、明:发起人(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发起人(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发起人(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和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发起人(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2、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办企业和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有关规定。除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

4、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以及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成为投资人外,其他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无论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无论其经费来源属于何种性质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为投资人。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办企业。但属于我市非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申请投资设立公司的,应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社会团体投资设立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发2005392号)的规定,由市(区、县)民政社团管理部门出具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并提交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后,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属于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部门登

5、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申请投资设立企业的,应查验该社会团体设立时的出资人性质,出资人为会员的可以投资登记注册企业。不能提供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性质材料的,应查验该社会团体的章程,章程中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包含会员提供的,可以投资登记注册企业。4、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5、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企业投资,也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6、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7、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特别提请注意: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问题。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

6、“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二)2个(含2个)以上200个(含200个)以下发起人中需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三)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人民币;特定的行业从相关规定。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发起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涉及以股权出资的情况,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18如何办理股权出资登记)全

7、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超出部分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经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许可项目的股份有限公司(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设立登记时应满足许可项目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超出部分可采取分期缴付的方式。(五)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六)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七)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八)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

8、共同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1、房屋所有权证应载明“房屋用途”,未记载“房屋用途”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2、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通知书、备案表中记载的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不能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城镇地区的,应提交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规划

9、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的,应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3、以中央、各部委等部门管理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提交证明文件:(1)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2)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

10、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3)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4)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房屋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同时应明确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5)使用未来科技城内的房屋,以及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各园区管委会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4、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1)使用军队房

11、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使用武警部队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武警部队房产承租人转租房产的,新承租人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给承租人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武警房屋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

1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5)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6)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7)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13、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1)将住宅楼内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2)将平房中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于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应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

14、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6、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

15、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登记注册咨询方式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您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2315”、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BAIC)、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登记管辖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股份有限公司由市局登记。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由分局登记。收费标准(一)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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