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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以下是小编提供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欢迎浏览。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8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
2、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定期评估并适时做出调整。第三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 动物防疫支出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各省在完成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第五条 强制免疫补助主要是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
3、务等方面。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第六条 强制扑杀补助主要是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者。第七条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第八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九条 强制免疫补助
4、、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相关畜种饲养量、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各省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强制免疫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第十条 强制扑杀补助资金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按补助标准据实结算,实行先扑杀后补助。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第十一条 农业部根据国家动物防疫补助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畜牧饲养量和各省份申请文件等,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会同财政部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第十二条
5、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农业部和财政部报送本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28(29)日期间强制扑杀实施情况,报送内容包括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第十三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农业部分配建议等,审核下达当年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抄送农业部和各地专员办。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
6、门应通过多种形式推进信息公开,做好政策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受益对象等信息公开公示,认真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将作为重要因素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结转结余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补贴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兽医
7、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地专员办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或区域绩效目标,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监管,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第十九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 各省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方面。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
8、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部,并抄送当地专
9、员办。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员办是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颁发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办农200177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5号)、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生产救灾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牲畜口蹄疫扑杀补助资金申请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农2004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基金管理
10、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6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608号)、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8599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发改委官网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对全省范围的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进行规范,并从即日起执行,进一步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小编推荐的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
11、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70号)以及湖南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意见(湘发改价服20189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第三条 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依照病区单元床位数量和服务性能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双人间床位、三人间床位、四人及以上多人间床位、层流洁净病房床位、重症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门/急诊留观床位等床位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为最高标准,各医疗机构具体执行价格可以向下浮动,
12、不得上浮。单人间、套间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公立医疗机构在执行前须报有管理权限的发改(价格)、卫生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报备内容详见附件1。但其床位数不得超过本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总床位数的10%。第四条 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一)省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政策,并具体核定在长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二)市州发改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病床价格管理政策,并具体核定市属及辖区内其他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三)县(市、区)发改(物价)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病床价格管理政策,并具体核定县
13、(市、区)属及辖区内其他省、市属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第五条 制定或者调整政府指导价的病房床位价格,应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要求,开展价格成本监审。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病房床位价格,应统筹考虑床位成本、财政补助、服务内涵以及医保基金和群众负担能力等因素。注意区域间价格水平和不同配置病房床位价格之间的衔接与平衡。发改部门核定价格时,应征求同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并报上级发改部门备查。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病房其设备、设施和服务质量不得低于规定的基本配置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合理确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坚持患者自愿选择原则,不得强制或误导患
14、者入住。第八条 制定或调整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病房床位价格时,有管理权限的发改部门应告知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核定病房床位价格的申请报告;(二)新建、改造病房的立项审批、床位编制等有关文件;(三)病房房间面积、结构、床位数及布置图;(四)病房及公共设施、设备配置清单;(五)新建、改造病房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六)新建、改造病房的财务决算或预算报告;(七)新建、改造病房所需贷款合同和利息支出的凭证;(八)用于测算新建、改造病房营运成本的相关资料(包括医院相关年度的会计报表、明细账和已经投入使用的病房面积等);(九)发改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九条 病房床位价格项目内涵所列的服务成本
15、、设施设备和物品消耗等成本都已包含在床位价格中,不得再另外收取。住院期间使用一次性脸盆、枕头、床单、被套、大小便器须事先征求病人意见,由病人自愿购买,不得强行推销。详见附件2。第十条 医疗废物处置费已计入床位价格中,医疗机构不得另向床位使用患者及陪护人员收取。第十一条 病房内安装取暖、空调设施并使用该设施的,可在床位价格外另收取取暖费或空调费,未使用情况下不得收费。层流洁净病房床位、重症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不另收取暖费或空调费。第十二条 精神病、烧伤、传染病患者使用精神病、烧伤、传染病专用病房床位的,可在同等级病房床位价格上加收适当费用。第十三条 住重症监护病房同时保留普通病房床位的,应当分别计价。符合病房条件和管理标准的急诊观察床位按病房床位标准计价。第十四条 公立医疗机构向陪护人员提供陪护床或陪护用具的,可以收取租金,但不得收取陪护人员的取暖费或空调费。第十五条 病房床位价格一律按计入不计出的办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