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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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页眉内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加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公司内禁火区的动火作业。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三条 动火作业负责人职责(一)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二)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三)明确动火分析范围并通知动火分析人取样分析。(四)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第四条 动火人职责(一)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二)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三)确认动火时间

2、和地点。(四)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第五条 监火人职责(一)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二)配备相应的防火防护器材;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位;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三)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四)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第六条 动火部位负责人职责(一)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二)检查、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3、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三)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第七条 动火分析人职责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许可证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第八条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职责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一)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二)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九条 用火管理范围(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

4、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四)在生产装置、罐区、卸料泵站等贮存、使用、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五)在厂区内,除一级、二级、三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第十条 动火作业分级根据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动火作业分为三级。(一)一级动火作业范围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动火。带压不置换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

5、管理。具体有: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前工序(包括 100#、200#、300#, 500#,化学品仓库)。2、原料罐区(含泵区、装卸区),氨冷冻站、火炬区。3、污水预处理场、消防事故污水池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4、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5、质量部中小型试验装置。(二)二级动火作业范围1、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三)三级动火作业范围1、停工检修并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化工生产装置。2、从易燃、易爆装置系统拆除且运至安全地点的容器、设备、管线,经吹扫、处理合格者。3、其他除一、二级和固定动火区以外的临时动火。(四

6、)在厂区内,在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由安环部划出固定用火区。(五)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实行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上升一级。第十一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一)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区分 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标明。(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1、 办证人须按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2、办理好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3、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

7、火作业管理。4、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5、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负责人、监火人、动火人和安环部各持一份存查;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第十二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一)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分管安全副总审批。(二)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环部审批。(三)三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流程示意图: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负责人提出申请 三级动火分析合格动火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合格 二级动火安环部审批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合格一级动火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合格分管安全副总审

8、批第十三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8h。(二)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12h,大修期间有效期不超过48h。(三)三级动火不超过5天。(四)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第十四条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一)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2、动火作业单位在动火作业时应派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

9、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4、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

10、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7、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塔、槽、容器、储罐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10、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11、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

11、留火种方可离开。(二)一级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一级动火作业在符合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3、动火作业前,生产部应通知当班化工班长,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第十五条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一)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二)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

12、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三)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四)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五)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环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 月 日起试行。根据工程勘察报告揭露,本场地自地表至持力层深度范围内所揭露的土层主要由饱和粘土、砂土组成,具有成层分布的特点。页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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