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管理)苏州高新技术与研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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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

2、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

3、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摘自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2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3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

4、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4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摘自国税函【2009】第203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5、有关问题的通知)5.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高新技术企业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表式见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4、当年度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

6、职工总数的比例等指标说明。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3、高新技术企业例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人员、工资、收入的口径如何把握?(苏所便函201014号)回复意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人员、工资、收入的口径,凡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没有特殊规定的,按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相关填报掌握。对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有关口径掌握。例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收入是否可按通过“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产品口径掌握?(苏所便函20

7、1014号)回复意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不能简单等同于通过“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产品收入。各地对申请认定或已经通过认定的企业的产品(服务)收入是否属于规定的领域范围存在疑问的,可以根据认定办法及指引的有关规定按程序提交认定小组。例3: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文件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应达到的比例,以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为标准,“最近一年”如何确定?(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回复意见: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对应申报资料所属期为2008-2010年,则“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所指“最近一年”为2010年。相应的,如果该企业通过认定,则优惠期间

8、为2011、2012、2013纳税年度。例4: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申请享受相应优惠,相关比例的口径应如何掌握?(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回复意见: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申请享受相应优惠,年度相关指标的比例应当按照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口径为“当年度”。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进行复核的,应按照认定办法及指引的规定办理。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

9、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备注:研发费用备案指标口径为“当年度”。开发费未能达标的高新技术企业能享受15%的优惠政策吗?问题内容:我公司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期限从2008-2010年,2008-2009年都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标准,2010年由于新产品销售大增,造成我公司技术开发费不能达到规定标准,其他都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标准,请问,我公司2010年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政策吗?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六条规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

10、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因此,你公司在2010年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 2010/09/17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例1: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应当如何把握?(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回复意见: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果属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且核算准确,应允许按规定进行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中应当注意区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研发费用口径、财务会计核算规定三者之间的差异。关于研发费用,企

11、业在进行财务核算时对研发费用的账务处理主要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企业申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要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依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三个文件规定各有异同,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以及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办法第

12、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就是说,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不得加计扣除;对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也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关于核算要求,省局在转发办法时明确:自2009年度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下列要求进行相关会计核算:(一)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建立明细帐,将有效

13、凭证和明细账对应;(二)对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实行以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的会计核算;(三)对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金额较大的要在实际发生前后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二)不符合规定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

14、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因此,对非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还有需要注意的是,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三)不属于专门或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办法列举了企业可享受加计扣除的八类研究开发费用,这些费用都强调相关性原则,即与研发活动直接有关的费用才能加计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

15、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强调了“直接”“专门”的研发费用支出,对相关费用的列举没有加“等”或“其他”来表述,企业应严格归集这八类费用,不能擅自扩大范围,不能将文件没有列举的费用列入研究开发费。由于所依据的文件不同企业在财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差异很大,具体差异如下: 1、人工费用范围企业在进行财务核算时根据财企200719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列入“研发费用”科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根据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中的人工费用主要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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