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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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明确各部职责,保证资产的完整,依据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基层单位、机关部室及分公司、全资子公司。3引用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4管理内容4.1范围4.1.1本制度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4.1.2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土地、软件、商誉、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等。4.2管理机构4.2.1财务部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核算部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核算管理

2、制度。财务部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财务部组织资产具体管理部门每年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并汇总编制清查报告。4.2.2工程部负责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资产的管理。4.2.3设备部负责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电算设备除外)、器具、工具等资产的管理。4.2.4综合部负责电算设备、软件等资产的管理。4.2.5各具体管理部门应设置资产实物台账,对资产的使用应落实到使用人。4.2.6各具体管理部门每年负责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处理意见。4.3建筑物、土地管理(一) 日常维护管理1.工程部负责组织对公司内建筑物的技术状态管理、技术鉴

3、定及组织实施工作。2.各使用单位负责各单位建筑物的技术状态管理,负责建筑物的维修预检的编制,上报工程部。3.工程部负责年度大修计划的编制,年度大修计划应在上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二) 调拨管理1.各单位使用的建筑物不准自行调剂,确因生产需要时,须向工程部提交调剂申请,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方能进行,财务部同时调账。(三) 建筑物管理要求1.未经公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和增减建筑物的面积和形状,对违反者要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2.建筑物因管理使用不当,发生损坏,由责任单位向工程部提出书面报告,破损建筑物由工程部负责技术处理,责任单位承担全部修理费用。3.各使用单位负责建筑

4、物,积极配合工程部的维修管理并遵守下述规定和要求:(1) 建筑物的主要承重结构不许私自改动,对随意操作房屋、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2) 如属设计不合理或因生产需要等原因,需要改变建筑物状态,应向工程部提出书面报告,由工程部审查并报公司管理层批准后进行。(3) 未经批准严禁对建筑物安装动力设备。(4) 使用单位不得在原有建筑物顶上、四周搭讪附属建筑,不得在建筑物周围挖坑取土,或采取其它影响建筑物寿命和安全的行为。4.4电算设备、软件管理(综合部)见综合部编写相关制度4.5机械设备管理(设备部)见设备部编写相关制度4.6资产清查4.6.1是指定期或不定期对财产物资进行清点,盘点。以保证账

5、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这是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和会计核算质量的重要措施。物资清查详见物资管理制度。 4.6.2按照财产清查的时间划分,有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两种。定期清查是指根据管理制度的规定或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所进行的清查。不定期清查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对财产所进行的临时清查。 4.6.3公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 4.6.4资产清查的方法: 查明每种实物的名称、规格,要以资产目录上所规定的名称和规格为准,不得任意变更。 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 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4.6.5资产清查的流程集团下达资

6、产清查通知,财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出资产清查的通知,并进入资产清查准备阶段;各资产持有单位应对资产进行自查,并向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报送资产自查报告;由各资产管理部门协同财务部依据账面资产清单对公司所属资产进行全面清查; 资产清查单要经过资产使用单位的签字确认,作为调整帐簿记录的原始依据。 4.6.6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4.7其他事项4.7.1公司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让及出租必须坚持“公正、合理”的定价原则,相关价格的制定必须经过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审验。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转让时,必须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资产评估,以科学、合理界定固定资产的转让价值。5附则5.1本制度由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财务部、设备部、综合部、工程部)解释。5.2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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