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油三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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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炼油三剂管理办法1基本要求1.1本办法中所称三剂是指在石油炼制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催化剂、添加剂、助剂。1.2公司对三剂实施统一优采购管理。2各级管理部门职责2.1科技部是三剂技术标准制定和技术开发的管理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编制三剂年度使用计划,牵头组织重要国产三剂和进口三剂的审批;制定三剂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并落实;组织指导三剂检验;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与三剂有关的科研、生产、采购和使用等工作。2.2物资采购中心是三剂采购管理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对三剂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和动态量化考评;对三剂实施集团化采购,负责框架协议采购工作的管理和考核,签订并执行总部直接集中采购三剂框架协议,组织签订总部组织集中采购三

2、剂框架协议。2.3装置三剂的使用成本和费用进行总体控制,各装置做好三剂消耗控制和重要三剂的使用效果评价工作。对重要国产炼化三剂和进口炼化三剂使用计划提出意见。2.4各装置是三剂采购和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制定本装置年度三剂使用和采购计划,将三剂消耗指标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严格三剂入库检验和首次应用三剂的试用评价,确保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稳定。建立三剂采购、使用的分析评价和考核机制。不断优化三剂品种,考核供应商,切实做好降本增效工作。开展三剂采购和使用管理效能监察活动,不断规范三剂采购和使用管理。各装置应根据三剂使用计划、库存和资源市场等情况合理备剂。2.5各研究院负责三剂的研发,重点解决核心业务

3、急需的高性能、高质量、低成本三剂,并为三剂的工业试验和推广应用开展技术服务。催化剂公司负责有关重要炼化三剂产品的生产、供应和服务。研究院和催化剂公司在科技部指导和协调下签订技术许可和技术服务协议,做好产、销、研的衔接和客户服务工作。2.6各装置应积极推进三剂计划、采购、检验、使用、分析、评价等各环节业务贯通,实现三剂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效率,促进三剂业务管理精细化和专业化。3重要三剂管理3.1为保证重要三剂的性能、质量、供应和技术服务水准,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对重要三剂实施统一管理。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重要三剂目录(附件8.1),并根据装置生产的实际需求,由科技部牵头定期组织重要三剂目录的修订

4、和发布。3.2对列入重要三剂目录的催化剂,系统内的催化剂生产和研发单位应保质保量供应,物资采购中心实施直接集中采购或组织集中采购,各装置应积极采用,不得经代理商销售和采购。装置外采与公司产品同类型的催化剂,必须向科技部提出书面专题申请,科技部综合考虑性能、价格、知识产权等因素,本着公司整体效益最大化原则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生产装置上试验和使用。3.3对列入重要三剂目录,且属于首次在公司装置应用的三剂产品,必须经过试用、中试或实验室评价。产品添加剂和助剂类由相关事业部负责督促拟使用装置进行试用评价,催化剂类由科技部组织协调相关装置、研究院进行试用、中试或实验室评价。评价完成后,科技部会同

5、相关事业部、物资采购中心组织专家对上述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确定该评价结果的适用范围。通过复核后,评价结果作为相关供应商资格预审的必要条件,物资采购中心在适用范围内实施采购。公司自主研发的三剂产品,在其工业应用试验通过技术鉴定或评议后,即可在公司装置推广应用。3.4重要三剂因质量问题或检验结果不合格等原因被取消供应资格的,经整改合格按相关规定恢复其供应资格时,须按首次应用情况办理。3.5重要三剂的供应商应书面承诺,对因使用其三剂产品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负全责。4三剂检验4.1为保证三剂的质量、性能,科技部牵头组织对使用量大、影响面广的三剂品种逐步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制定公司三剂检验管理办

6、法(附件8.2),并会同物资采购中心组织各装置、科研单位、三剂区域检验中心、技术依托单位等对三剂检验。4.2物资采购中心负责三剂的采购组织及监管,配合三剂检验。炼油部负责三剂使用的管理,配合三剂检验。技术依托单位负责进行三剂的采样和检验。各装置的技术管理(质量监督)部门牵头组织,物资供应部门和三剂使用部门配合,保证样品的采集。4.3三剂检验按照最新发布的公司装置标准(三剂技术要求)或国行标的指标要求和方法执行。4.4各装置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性价比,使用高于技术标准的三剂。5计划管理5.1年度三剂使用和采购计划的编制。各装置技术、计划、生产等部门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与各事业部对接的年度费用

7、预算指标,编制年度三剂使用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于年底前报科技部。科技部牵头组织征求各相关事业部的意见,对进口炼化三剂和重要国产三剂的使用计划进行批复,其中各装置申请进口的重要炼化三剂,必须提交专题申请,另行批复。物资采购中心根据各装置三剂使用计划和科技部的批复,结合库存等情况,形成公司年度三剂采购计划,并对各装置的采购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5.2公司应根据三剂使用计划安排有关产品生产,保证及时、优质、经济供应。对于由公司生产、资金占用量较大、生产周期较长的三剂,各装置应提前1年向科技部、主管事业部和物资采购中心提出换剂申请,以便提前订货、及时安排生产、保证供应。为减少资金占用,降低成本,具

8、有同类型装置的装置,可与催化剂公司协商,由催化剂公司统一集中备剂。含贵金属(有色金属)催化剂由催化剂公司统一开展贵金属租赁、废旧催化剂回收等业务。6进口管理6.1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适时、适量引进先进的三剂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但必须报主管事业部并经科技部批准。6.2科技部审批三剂进口坚持鼓励自主技术创新和引进先进技术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性价比,引进对当期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三剂,显著降本增效。适度引进性价比好的三剂,实现三剂供应的良性有序竞争,保持市场开放。引进国际上技术水平领先的三剂,促进技术进步。6.3为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保护系统内三剂的研发和生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三剂,在性能、价格

9、、数量和质量等方面均满足生产需要的,不予进口。6.4对需要进口的三剂(包括“来料加工”引进),各装置一般应提前半年编报进口计划,报科技部审批。紧急需要的,即时申报审批。科技部会同物资采购中心组织三剂的科研、生产和使用单位共同研究,经技术交流、评价比选后,对进口三剂进行审批。物资采购中心按照科技部书面批复意见统一办理进口手续,各装置将对外签订的技术协议报科技部备案。各装置不得以内贸的形式变相进口三剂。6.5经批准使用进口三剂的装置,要保留样品,并在进口三剂使用期间,对使用情况予以监测和标定,形成技术总结报科技部。6.6为保护知识产权,防止技术流失,对公司生产的催化剂,使用装置不得对外提供其样品(

10、包括废弃产品);需要处理的三剂由指定厂家回收处理或再生利用,不得擅自运至国外及其他单位处理或再生。7检查监督7.1科技部、物资采购中心根据职责分工,对各装置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意见。对一般问题责成自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严重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8附件8.1重要三剂目录8.2公司三剂检验管理办法附件8.1重要三剂目录一、催化剂序号三剂类别物资编码1催化裂化催化剂1001022催化重整催化剂1001043加氢精制催化剂100106(渣油加氢催化剂、柴油加氢催化剂)4加氢裂化催化

11、剂1001085SZorb汽油脱硫吸附剂100999016裂解汽油一段加氢催化剂100118027裂解汽油二段加氢催化剂100118018碳二加氢催化剂100118039碳三加氢催化剂1001180410二甲苯异构化催化剂1001200211对苯二甲酸精制钯炭催化剂1001221712PX吸附剂1009990113甲苯歧化催化剂1001200314乙苯脱氢制苯乙烯催化剂1001221515丙烯腈催化剂1001221616醋酸乙烯催化剂1001220517甲醇制烯烃(MTO)催化剂1001260018聚乙烯催化剂1001240119聚丙烯催化剂1001240220环氧乙烷银催化剂10012206

12、21已内酰胺催化剂1001220122HPO催化剂1001220723甲醇合成催化剂1001260024耐硫变换催化剂1001100325烟气脱硝催化剂1001300510二、产品添加剂序号三剂类别物资编码26燃料油添加剂100504(柴油抗磨剂10050407、十六烷值改进剂10050410)三、助剂序号三剂类别物资编码27裂解装置黄油抑制剂1003041528裂解装置急冷油塔阻垢剂1003040629裂解装置裂解炉结焦抑制剂1003040230裂解装置裂解气压缩机阻聚剂1003040131裂解装置脱丙烷塔阻聚剂1003040732丁二烯精馏阻聚剂1003040333丁二烯萃取阻聚剂1003

13、040334苯乙烯精馏阻聚剂1003040935对二乙苯1007990136三氯异氰尿酸1003140237二氯异氰尿酸钠1003140211附件8.2公司三剂检验管理办法1基本要求1.1所称检验是指公司统一组织的三剂检验。1.2三剂检验包括筛选检验和抽查检验,主要是为三剂采购及供应商的管理等提供技术服务。筛选检验是对公司当前已入围的供应商可提供的三剂产品进行检测和筛选;抽查检验是针对三剂存在的质量问题或专项任务安排的抽检。1.3三剂检验的采样和检验由科技部委托技术依托单位实施,科技部对三剂检验结果进行确认。1.4筛选检验和抽查检验经费由科技部统一划拨,复检费用由提出方承担。2技术依托单位3样

14、品采集3.1筛选检验、抽查检验由技术依托单位按照科技部的安排,直接到炼油化工装置(以下简称装置)三剂生产厂家(以下简称厂家)抽取样品。3.2样品应当在装置仓库内的待用产品中或生产(施工)、厂家现场抽取,抽取样品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要求操作。3.3抽样工作至少由2名(含2名)以上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在抽样前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样装置或厂家。3.4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向被抽检装置、厂家出示科技部下发的抽样任务通知、技术依托单位介绍信和抽样人员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3.5抽样单必须由技术依托单位抽样人员、装置或厂家技术管理(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签字。3.6装置要积极配合技术依托单位工作人员做好抽样工作

15、,因故不能抽取样品的需以书面形式报科技部批准。3.7技术依托单位的检验人员在执行产品检验任务中,必须严格遵守禁止卡、要、拿和串通等工作纪律。4样品检验4.1技术依托单位对三剂产品检验的依据是公司装置标准(三剂技术要求)或国行标。4.2技术依托单位的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之内。4.3技术依托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原始记录,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妥善保存备查。4.4样品检验结束后,技术依托单位应依据相关标准或合同技术要求对三剂产品的检验结果进行判定。4.5技术依托单位的检验报告要内容全面、检验数据清楚准确、结论合理。4.6样品检验后,技术依托单位应对样品妥善保存,待结果无异议后,由技术依托单位按照安全环保要求自行对样品妥善处理。5异议处理5.1检验完成后,技术依托单位将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三剂使用装置或供应商,并抄报科技部。三剂供应商或使用装置对三剂检验不合格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通知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科技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5.2需要复检时,由科技部通知技术依托单位启用备用样品检验。技术依托单位接到复检通知后,至少由技术依托单位和企业(供应商)各派1人同时签字确认备用样品签封的完整性。备用样品确认后,技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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