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破产法、票据法、税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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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 票据法 税法 第一节企业破产法第二节票据法第三节税法 2020 4 4 2 2 第一节企业破产法 一 破产与破产法 一 破产破产 bankrupt 简单地说就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它包括事实上的破产和法律上的破产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 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 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 破产具有以下特征 1 破产是一种债务清理的法定手段 2 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 3 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 4 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 二 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 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 法院 管理

2、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 2020 4 4 3 3 二 破产界限与破产案件的申请管辖 一 破产界限破产界限 又称之为 破产原因 是指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特定的法律条件或法律事实 也就是受理破产案件的实质条件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 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 破产案件的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

3、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一 破产案件的管辖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 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2020 4 4 4 4 三 管理人制度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 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 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 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 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

4、 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管理人 1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 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2020 4 4 5 5 四 债务人财产 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一 债务人财产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为债务人财产 二 破产费用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 为破产费用 1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 管理 变价和分配债务

5、人财产的费用 3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三 共益债务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 为共益债务 1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2020 4 4 6 6 五 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 先行清偿

6、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 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 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 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

7、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020 4 4 7 7 第二节票据法 一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一 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 是指发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 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 向持票人或受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狭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我国 票据法 所称票据 是指汇票 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特征 票据是设权证券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 金钱证券 无因证券 流通证券 返还证券 独立性证券 二 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1 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 是规定票据的种类 签发 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票据法的特征 强制法 技术性 国际统一性 2020

8、4 4 8 8 二 票据行为 一 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 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发生 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它包括出票 背书 保证 承兑 参加承兑等 二 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1 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 其签章无效 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且无缺陷第十二条以欺诈 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 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 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 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4 票据行为必须符合

9、法定形式 2020 4 4 9 9 二 票据行为 二 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 二者必须一致 二者不一致的 票据无效 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 日期 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 原记载人可以更改 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2020 4 4 10 10 三 票据权利与抗辩 一 票据权利概念及种类第四条本法所称票据权利 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追索权 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 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 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10、的权利 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不同 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 背书人 保证人 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 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 与持票人享有相同的权利 二 票据的抗辩1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 二者必须一致 二者不一致的 票据无效 2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 日期 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 原记载人可以更改 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2020 4 4 11 11 四 汇票 一 汇票的概念和种类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

11、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规定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二 汇票的票据行为1 出票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 表明 汇票 的字样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 确定的金额 4 付款人名称 5 收款人名称 6 出票日期 7 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 汇票无效 2020 4 4 12 12 四 汇票 二 汇票的票据行为2 背书背书 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票据行为 1 持票人可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 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2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 不得转让 字样的 汇票不得转让 3

12、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 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 承兑承兑 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四十三条付款人承兑汇票 不得附有条件 承兑附有条件的 视为拒绝承兑 第三十六条汇票被拒绝承兑 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 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2020 4 4 13 13 四 汇票 二 汇票的票据行为4 保证第四十五条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附有条件的 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第五十条

13、被保证汇票 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5 追索权追索权 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 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 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 逃匿的 3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 背书人 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 对其中任何一人 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02

14、0 4 4 14 14 五 本票与支票 一 本票第七十三条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法所称本票 是指银行本票 第七十五条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本票自出票日起 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二 支票第八十二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但是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的支票 不得使用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 经出票人授权 可以补记 第九十一条支票限于见票即付 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15、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 该记载无效 2020 4 4 15 15 第三节税法 一 税收和税法概述 一 税收的概念与特征税收 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 凭借政治权力 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 强制地 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 税收的特征 1 强制性 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 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2 无偿性 即国家征税以后 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 3 固定性 即税收是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的征收范围和税目 税率等予以征收的 二 税收的分类1 按征税对象分类 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 所得税类 财产税类 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2 按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 可以将税收分为中

16、央税 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3 按计税依据分类 可以把税收划分为从价税 从量税和复合税4 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 可以把税收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2020 4 4 16 16 一 税收和税法概述 三 税法1 税法 是指调整国家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税收制度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2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 总则 税收主体 征税对象 税目 税率 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税收优惠 法律责任等 其中纳税人 征税对象 税率是税法的三个基本要素 3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程序法的法律制度构成 税收实体法包括 1 流转税 2 所得税 3 资源税 4 财产税 5 行为税 2020 4 4 17 17 二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 增值税的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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