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凤阳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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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凤阳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管理,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管理的范围。依据凤阳县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具体包括府城镇、临淮镇、门台镇和城西乡的行政区域。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居)民新建、翻改建(含加层)、扩建供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第四条 在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个人建房实行规划管理,必须

2、遵守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五条 县建设局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乡镇建设管理站负责本地区个人建房的受理。国土资源局是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用地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乡镇土管所负责本地区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合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做好个人建房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第六条 个人建房涉及到公共设施、名木古树、历史风貌建筑、相邻房屋安全、电线

3、、电缆及相关隐蔽工程的,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第七条 个人建房坚持“建新拆旧”原则。在县政府统一规划区域内新建房户必须做出书面承诺,即经批准后其旧宅及附属设施应自行拆除,原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退交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使用,落实“一户一宅”的政策要求。第八条 申请新建、翻改建、扩建个人住宅的,必须实事求是申报情况,按规定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弄虚作假或不按程序批准的,批准文件无效。第九条 个人新建、翻改建、扩建住宅用房审批由县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委员会授权县建设局审批。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实行分级控制。一级控制区范围: 府城:老城区(东至东环路、西至禁垣路、南至南环路、北至东华路

4、)、高校规划区(东至合蚌路、南至凤师大门、西至雷达山、北至龙兴公司); 临淮:沿省道307线的工业新区(东至城北、南至规划路、西至门台、北至铁路)和凤临路、合蚌路两侧; 门台:县工业园区(东至镇区、南至镇界、西至县界、北至铁路)、合蚌路门台至府城段两侧; 城西:皇城保护区范围(护城河河沿外50米)、皇陵保护区范围(神道中轴线东西各170米、陵墓南100米、独角兽北100米); 其他:政务新区范围,县政府纳入土地储备地块(地段)。 一级控制区内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层,但可以申请危房维修。二级控制区范围: 城市的近郊区如府城的南门村、蔬菜村,城西的西门村、前进村等村。二级控制区内不得申请新

5、建,但可以申请危旧房按原产权面积翻改建。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0,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得扩大其宅基地面积。三级控制区范围: 一级、二级控制区域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三级控制区内可以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层。个人建房法律、法规或省、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进行办理。第十一条 下列地区除危房维修外,禁止进行个人建房:(一)城市一级控制区范围内;(二)城市规划道路控制范围内;(三)现有城市主干道控制范围内;(四)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城市绿化用地、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五)县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范围内。第二章个人翻改建、加层住宅的申请与审

6、批第十二条 个人建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受理:(一)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二)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个人建房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并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高度、面积进行建设。个人建房户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翻改建住宅未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第十四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一)个人建房户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居)委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1、凤阳县城乡规划建设申请表一式三份;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3、现有房屋的产权证书、土地权属证书;4、拟建房屋的平面位置图(一式三

7、份);5、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互相牵连的,应当提交四邻房屋产权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议;6、规划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村(居)委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对申请建房户现居住房屋的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居住情况等进行审议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居)委会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将个人建房的申请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二)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个人建房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建设管理站、土管所一同到实地勘测。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乡镇签署审核意见统一报送县建设局审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过村(居)委会将书面答复送达建房申请人。(三)县建设局在收到个人建房申请材料后7

8、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第三章个人新建住宅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常住居民,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二)因国家、集体建设或旧城(村)改造需要拆迁、搬迁,按有关规定可新建个人住宅的;(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其住宅建设用地申请不予受理:(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二)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三)申请的用地位于一级控制区范围内的;(四)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

9、情况。第十七条 农村常住居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第十八条 农村常住居民新建住宅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符合集中居住、节约用地的原则。应尽量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它未利用地,实行统建、联建住宅。第十九条 农村常住居民个人建房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的一般程序:(一)个人建房户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个人建房用地申请:1、个人宅基地申请表一式五份;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及其它附属设施用地并交由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村委会接到个人建房用地申

10、请后,对申请建房户家庭情况、拟建住宅的位置、用地面积以及房屋的层数、高度等情况进行审议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将个人建房用地的申请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二)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个人建房用地的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建设管理站、土管所一同到实地勘测。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乡镇签署审核意见统一报送县建设局;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过村委会将书面答复送达建房申请人。乡镇建管站、土管所现场勘测人员为第一责任人。(三)县建设局收到个人建房用地申请材料后,按程序审批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提供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材料向建

11、设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局在收到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章个人建房相关标准和技术规定第二十条 个人建房户不得擅自改变已审批的房屋位置、尺寸、高度、结构等进行建设,确需改变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或者重新报批。第二十一条 个人改建、扩建住宅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后方可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未完成用地审批手续或者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新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三条 个人建造二层以上住宅的必须提供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造价

12、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向县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 个人建房应当布局合理,符合城市规划强制性规范要求。第二十五条 个人建房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退让城市道路。在详细规划已获批准的地区,按详细规划的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尚未获得批准的地区,按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一)位于国、省道两侧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退让距离;(二)位于规划为主干道两侧的退让距离为10米,次干道两侧(30m24m)的退让距离为5米,支路两侧(18m以下)的退让距离为3米;(三)位于现有路幅不足12米的街巷两侧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退让;(四)在有特定要求

13、的地段,退让距离按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禁止进行个人建房的地区,如原私有住房因年久失修或破旧不利居住,要求进行房屋维修的,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属危房,乡镇建设管理站现场踏勘情况属实的,同意按照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原结构进行维修,并拍照取证,留存归档,作为规划监察、验收的依据。第二十七条 个人建房开工前,应当报验灰线。乡镇建设管理站、土管所共同到现场核准后方可开工,待基础工程完成后应再次报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建设。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要组织人员定期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由乡镇建设管理站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及土管所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县建设

14、局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建房户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合格证书等法定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第二十九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办理农用地转为个人住房建设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执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建房户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第三十一条 对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住房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建房的位置、高度、面积的,均属违法建设,由县建设局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二条 个人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理。第三十三条 个人建房不得占用公用走道、妨碍公共交通修建围墙等附属设施或其它构筑物,否则将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四条 对责令限期拆除的房屋或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碍有关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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