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无效的常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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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无效的几种常见情形随着越来越多的资本进入股权投资市场;股权转让纠纷也越来越多。对于股权转让的双方来说,最大的风险莫过于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无效。导致股权转让最常见的情形有四种:1、 违反意思自治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在虚假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和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股权转让合同中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是其真实的意

2、思表示,而是受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则股权转让合同和股权转让行为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2、 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

3、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在股权转让时应当依据该规定进行转让,尤其对外转让股权时,应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处的股东过半数同意,指的是股东人数过半数,而非股权份额,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考虑。如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没有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或者没有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转让行为,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3、 违反公司章程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排除了公司法第72条第二、三款的适用。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

4、时,必须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如果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没有经过股东表决或表决人数不足,那么转让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只能在公司成立后满一年才能转让股权”,那么在一年期满前的转让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4、 违反特别规定基于全民所有国有资产的复杂性,为保障授权机构或者部门代表全民管理和处分国有资产时正当行使权利,确保国有资产利益,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机构或者部门行使权利进行规制。在民事交往中,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行使民事权利时,依法需要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或者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其中,涉及股权转让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等。据上述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转让国有股权时通常需要履行的必要程序有:拟定初步转让方案报请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转让方案经批准后,应当进行审计和评估工作;国有资产转让应进行公示,原则上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应该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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