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字化与辞书编纂中文字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作品保护的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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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数字化与辞书编纂中文字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作品保护的问题内容提要: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网络技术渗透到各个领域,以其势不可抵挡的气势,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同样,传统的辞典编纂领域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由于数字化辞典编纂技术的引进,使得数字化辞书与传统辞书在构思、创作、编纂、建构、功能和形式上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因而引发了一系列新的法律保护问题,引起法律界和辞书界人士的十分的关注。在一部数字化辞书中,权利人应当享有哪些权利;不同载体的辞书是否享有同一的著作权;数字化辞典的著作权与传统词典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如何利用现有的法律使权利人的利益得

2、到最充分的保护;当前应该利用哪些法律进行调整;数字化辞书与传统词书在法律保护上有哪些异同;在数字化辞典发生侵权纠纷时,如何取证、举证、质证;在权利人受到损害时,如何请求经济赔偿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和困扰着辞书数字化的发展,成为辞书界人士十分焦虑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此,在理论上深入探讨和研究这些问题,对发展辞书文化市场,保护权利人的权益,推进辞书业的创新和发展,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一、深入研究数字化与辞书编纂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现实意义1深入研究数字化与辞书编纂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辞书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计算

3、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和新技术的融入,使传统辞书的编纂、出版工作和以前比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辞书的编纂、出版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正如前所述,这些问题亟待专家及学者深入研究和探讨,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能够有所创新,把对数字辞书的法律保护真正落到实处。尤其是数字化辞书的数据库化、软件化、存储光、磁、ROM化的结构特征,使得侵权的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辞书侵权的形式多数表现为直观性,显象性、易读性,而数字化辞典则表现为间接性、隐蔽性、不可读性,侵权判定的难度亦越来越大。一方面在侵权手段上,从早期简单的人工抄袭和复制,变成了需要借助于某些技术手段才能完成,侵权的过程变得越来越呈现出复杂化、技术化;

4、另一方面在侵权的形式上,从传统辞典文字的表面化,变成词典组织的结构化、体例化、深层次化。若不从立法上和司法上及时调整对数字化辞典保护的方式和力度,不仅不利于数字化辞书权利人的利益,而且也不利于我国数字辞书的发展和创新。2深入研究数字化与辞书编纂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迫切需要。数字化辞书是知识密集型的高科技产品,具有高投入高回报的文化产品,在我国的文化教育及社会文化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数字化辞典与传统辞典比较具有易复制的脆弱性特点。由于一些不法分子投机心理和利益驱动,利用了数字化辞典的脆弱性,有的互相抄袭、剽窃,有的疯狂盗版,有的将辞典改头换面,占为己有,还有的将其直

5、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由于辞书市场的无序状态,使得业界人士对辞书数字化的发展忧心重重,困难重重,步履艰难,难以形成辞书数字化的热情和氛围。因此,规范辞书文化市场,是辞书数字化进入良性循环的迫切需要。若像过去一样,仅仅依靠技术自身的保护,已经显得力所不能及了,呼唤法律保护已成为数字化与辞书编纂中时代强音。3深入研究数字化与辞书编纂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促进我国数字化辞书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以计算机、数据库、网络等技术为龙头的高科技时代,新技术变化速度之快,周期之短。辞典的数字化代表着辞书的发展方向,是一项综合性的先进的技术,是当前辞书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加强对数字化辞书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

6、,就显的尤其重要和突出。如果不能从立法、司法、执法上得到根本的解决和保护,试想其发展是非常艰难的,最终可能影响到或丧失掉数字化辞书竞争的能力,使辞书业发展出现被动、落后的局面。对数字化辞书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是促进我国数字化辞书业发展,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的需要。二、数字化辞书编纂中法律问题的透视传统辞书依据著作权法进行调整,对这一法律关系业界人士都已经比较熟悉,本文无须赘言。而对数字化辞书的法律调整问题,还存在着某些困惑,缺乏维护其权益的必要手段。产生此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计算机、数据库、网络等新技术的融入,客观上辞典编纂与数字化已经紧密结合,多重技术融为一

7、体,在权利主体和客体上,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一种不可分割的融合状态。不仅辞典创作的过程发生了变化,而且辞书最终产品的形态也发生了变化。正是由于这种变化产生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源于传统的辞书编纂与数字化辞书编纂在创作过程中发生了较大的差异。如辞典的功能设计、使用方式、检索方式、再版条件、辞典数据库维护和更新、法律责任承担、产品的物理形态及存储介质等。我们也可以从数字化辞典的创作过程,看其与传统辞典的在著作权法律要素的差异。第一,从创作主体看,由单一主体变成了多元主体。一部传统辞书的创作主体基本上是同一学科领域的专业主体完成;而数字化辞典的创作将计算机、数据库、网络等技术引入了

8、辞书的创作过程,其创作主体已不再是单一的学科领域的专业主体能够完成的,而是需要多学科、跨学科领域的专业主体共同完成。第二,从保护的形式看,由单一的保护形式变成了多元的保护形式。在一般情况下,传统辞书保护的是文字作品;而数字化辞典著作权的保护体现在多个方面。其中包括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数据库、辞书编纂中的技术方案、软件开发文档、技术秘密等。第三,从权利范围看,由单一的权利变成了多元权利。传统辞典只享有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而数字化辞典除了享有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外,还可以享有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开发文档的著作权和技术方案专利权、技术秘密等项权利。第四,从权利主体看,由于创作主体、保护形式、权利范围

9、的多元化,必然带来了权利主体的多元化。第五,从权利的客体看,传统的辞书主要表现为纸介质的形式,数字化辞书磁介质、光介质、半导体器件等。第六,从侵权行为看,由直接的、显现的变成了间接的、隐蔽的。对传统辞典侵权的表现形式多数为人工的复制、抄袭,其侵权结果一目了然,也很容易判断,而数字化辞典则不然,其侵权形式表现为间接性、隐蔽性、不可读性,对侵权判断具有较高难度。了解和把握数字化辞典的法律特性,有助于辞书权利人在数字化与辞典编纂的过程中,规范辞书当事人的行为,也使数字化与辞典编纂的事业有序发展,或者在事后发生纠纷时,利用法律的武器,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三、数据化与辞典编纂诉讼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

10、关于数字化辞典的软件权属问题。关于权利的归属问题,通常分为法定和约定的两种情况。法定,即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约定,即由当事人之间通过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的方式约定权利的归属。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律对此作出了规定,此种情况也属法定的情况。在实践中,由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软件创作过程中,在大多数情况下,聘请计算机软件技术人员承担程序的创作工作,而不是辞书编纂人员直接完成。因而形成了辞书软件与辞书文字作品著作权主体分离的情况,一部辞书由不同的主体分别享有权利。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权利人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对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不甚了解或应用不足。尤其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1、纠纷中,权利的归属问题表现的甚为突出。这种现象是造成日后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笔者认为,为了避免此现象发生,使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统一于一个主体,可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通过签定开发合同的方式,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法律上根本解决权利分离的问题,使纠纷防患于未然。鉴于软件作品与文字作品区别,现行法律中又存在着两个不同类型的著作权。笔者认为,辞典编纂单位,应以合同的方式,在软件开发的先期就解决软件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最好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为独家享有软件著作权。除了软件是一笔很高价值的无形资产外,最重要的还在于对辞书编纂的持续发展所必须的。同时,也有利于减少日后的纠纷,减

12、少不必要的诉讼。对由于历史的原因,已经形成了两个著作权分离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签定补充协议的办法,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审理中经常遇到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如果双方坚持主张享有软件著作权时,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双方均享有转让以外的软件著作权。此种处理结果由于双方彼此互相约束,不利于该软件技术的深入的开发。第二,或经双方商定,由一方一次性买断,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费用,以避免日后的纠纷。第三,如果此种情况发生诉讼时,法院判决可能出现两种结果,法院将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一是判给软件开发方。此结果对辞书编纂单位十分不利。二是判给有利于该软件技

13、术发展的一方,另一方按软件销售额约定分成比例。实践中也曾经有过这样的案例。较好地解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遗留问题,也是数字化与辞书编纂中亟待解决的问题。2关于辞书编纂中计算机软件开发方式的问题。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了,四种不同的开发方式。在软件开发过程中,究竟采取何种开发方式,是辞书编纂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的选择。选择的开发方式并不是必然地决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对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法律只对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的做了明确的规定。第一,关于委托开发。委托开发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制开发。如有些用户仅凭着主观的感觉,认为开发项目是根据单位设立的,单位又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因此认为软

14、件著作权自然属于本单位,不存在任何争议。所以在签定软件委托开发合同时,没有清醒地意识到软件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殊不知这里客观地存在着一个非常重要的无形产权问题,即软件的著作权问题。有些单位,软件开发前既没有明确的规定,开发后又没有建立相应的文档材料,开发的全部情况,仅由个别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一旦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或者发生人员变动,可以试想,事前没有明确的书面的协议,事中又没有必要的材料的积累,事后发生诉讼举证必然艰难。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因权利人丧失了举证的能力,导致败诉的结果时有发生。在委托开发时,最好在委托开发合同中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否则,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对软

15、件著作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软件著作权应属开发方,此结果对开发单位是不利的,它不仅影响和限制了对单位软件修改、版本升级工作,还会与其他权利纠缠在一起,如数据库的权利问题,文字作品的问题。如果规定不明确,还会互相制肘,难于发展。笔者坚持认为,辞典编纂单位,不论以何种方式开发,最好直接作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软件著作权。第二,关于自行开发问题。自行开发是指单位内部自己完成开发任务。在单位自行开发时,单位应当向技术开发人员明确下达开发任务。与技术开发人员签定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以法律的方式约束参与开发人员的行为,一旦出现什么情况,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特别应当提

16、起注意的是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这两种协议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第一,保密的方式不同。保密协议也称为不披露协议,指企业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协议,它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披露。而竞业禁止协议是禁止从事竞争性的行业,它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事与其任职企业有竞争的行业。第二,保密的时间范围不同。保密协议并无时间限制,除非该商业秘密被他人突破,进入公知领域。而竞业禁止协议期限一般为3至5年,并受法律的限制。第三,违约的侵害后果不同。员工违反保密协议时,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是实际存在的;而竞业禁止协议是对推定损害事先防范的制度,当员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时,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是推定的。笔者认为,竞业禁止协议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更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它能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保护起到更充分的保护作用。3关于诉讼前的取证问题。由于软件载体的易变形、可复制性、易灭失性等特点,其诉前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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