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最终稿)7.25教学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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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江苏省人民政府二一三年七月1目录前言i1总论11.1指导思想11.2基本原则11.3总体目标11.4编制依据21.5划分标准32区域分类52.1自然保护区52.2风景名胜区52.3森林公园52.4地质遗迹保护区52.5湿地公园52.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52.7海洋特别保护区62.8洪水调蓄区62.9重要水源涵养区62.10重要渔业水域62.11重要湿地62.12清水通道维护区62.13生态公益林62.14太湖重要保护区72.15特殊物种保护区73分级分类管控措施73.1自然保护区73.2风景名胜区83.3森林公园83.4地质遗迹保护区93.5湿地公园93.6饮用水水源保

2、护区103.7海洋特别保护区113.8洪水调蓄区113.9重要水源涵养区123.10重要渔业水域123.11重要湿地133.12清水通道维护区133.13生态公益林143.14太湖重要保护区143.15特殊物种保护区144区域名录14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17无锡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35徐州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42常州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55苏州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61南通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77连云港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88淮安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100盐城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111扬州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128镇江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143泰州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152宿迁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1601前言生态红线

3、是指为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管理和维护的国土空间边界线。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科学划定生态红线区域,构建与优化国土生态安全格局,对于有效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保

4、障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2009年,在环保部指导下,我省开始探索生态空间管制,编制了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规划,在全省划分了12类569个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运用到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中,形成了生态空间、环境影响、排污总量 “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新模式,初步构建生态空间管控格局,对于控制开发强度,推动发展方式转变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为划定生态红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奠定了基础。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我省生态文明建设面临新的形势,人多地少,经济总量大,开发强度高,环境容量小的特殊省情决定了必须进一步优化人口、土地、产业、环境等要素配置,用创新的

5、思路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加快构建生态安全格局。今年7月,罗志军书记在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上提出,既要把发展搞上去,又要把生态环境保护好,关键是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平衡点,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划定生态红线,确保全省生态红线面积不低于20%,形成刚性约束。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总体要求,去年以来,在原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规划基础上,全面启动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按照“保护为主、应保尽保,科学评估、合理布局,分级管控、强化措施”的思路和原则,全省共划定十五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

6、区、洪水调蓄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渔业水域、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生态公益林、太湖重要保护区、特殊物种保护区)生态红线区域,总面积24103.49平方公里。其中,陆域生态红线区域总面积22839.58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比例为22.23%;海域生态红线区域面积1263.91平方公里。生态红线区域的划定,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在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导下实施生态空间保护和管控的细化,也是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对于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各种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功能的破坏,构建生态安全格局,推动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严格

7、执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制定生态补偿等配套政策,加强管控力度,切实把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好、管理好,努力建设天蓝、地绿、山青、水净的美丽江苏,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11总论1.1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维护并改善区域重要生态功能为重点,协调人与自然、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按照优化全省国土空间布局、推动经济绿色转型、改善人居环境的基本要求,划出对保障全省生态安全有重要意义的生态红线区域,切实加强保护与监管,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生态基础。1.2基本原则(1)保护优先。以保护全省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维护地区生态

8、安全为根本目的,坚持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2)合理布局。遵循自然环境分异规律,综合考虑流域上下游关系、区域间生态功能的互补作用,按照保障区域、流域和全省生态安全的要求,明确不同区域的主导生态功能,科学合理确定保护区域。(3)控管结合。针对不同类型的生态红线区域,实行分级保护措施,明确环境准入条件,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力度,确保各类生态红线区域得到有效保护。(4)分级保护。纳入本规划的是对全省生态安全具有直接影响的具有流域性、区域性特征的重点保护区域。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按照分级保护的要求,由市、县(市、区)相应制定保护规划。(5)相对稳定。生态红线区域关系到全省的生态

9、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生态红线区域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调整。1.3总体目标通过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实施,使全省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形成满足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基本需求,符合江苏实际的生态红线区域空间分布格局,确保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主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全省生态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提供重要支撑。1.4编制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4号)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3号)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第二十一号令)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建城200516号)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海发201021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管字第201号)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2)地方法规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7123号)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

11、07138号)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7141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2008146号)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2号)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7号)1.5划分标准根据江苏省自然地理特征和生态保护需求,结合全省和各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各部门专项规划等,划分出15种生态红线区域类型,并提出如下划分标准:(1)自

12、然保护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2)风景名胜区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县批建的风景名胜区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3)森林公园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县批建的森林公园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4)地质遗迹保护区国家级、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县批建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5)湿地公园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国家级城市湿地公园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县批建的湿地公园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供水万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备用水源地划入生态红线区域。(7)海洋特别保

13、护区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8)洪水调蓄区按照国家蓄滞洪区修订名录,以及省内具有洪水调蓄功能的流域性河道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区域性骨干河道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9)重要水源涵养区省内海拔100米以上,具有重要水源涵养功能的山体划入生态红线区域。(10)重要渔业水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11)重要湿地省管湖泊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县管湖泊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12)清水通道维护区南水北调、江水东引、引江济太工程河道,以及向重要水源地供水的骨干河道,划入生态红线区域。(13)生态公益林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县级生态公益林也可划入生态红线

14、区域。(14)太湖重要保护区太湖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湿地生态系统。(15)特殊物种保护区具有特殊生物生产功能和种质资源保护功能的区域。2区域分类2.1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2.2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2.3森林公园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2.4地质遗迹保护区指在地

15、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2.5湿地公园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2.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为保护水源洁净,在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源地等集中式饮用水源一定范围划定的水域和陆域,需要加以特别保护的区域。2.7海洋特别保护区指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要求,需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2.8洪水调蓄区指对流域性河道具有削减洪峰和蓄纳洪水功能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及低洼地等区域。2.9重要水源涵养区指具有重要水源涵养、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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