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行业_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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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载更多管理工具,尽在XXX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XX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加强劳动管理的需要,维护劳动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新型劳动用工制度,根据XX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XXX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油田公司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的工作目标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起以劳动合同管理为主要方式,企业依法自主用工,劳动者依法自主择业,双向选择、能进能出的劳动用工运行机制,实现人才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合理使用、合理流动。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

2、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合同由油田公司人事处负责归口管理,并具体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事宜。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用人单位在股份公司劳动用工计划内使用的各类劳动用工(不包括借聘用工)。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六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内容应简要、清晰,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 (二)工作内容与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六

3、)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教育与培训; (八)劳动纪律; (九)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十)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 (十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二)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劳动合同中涉及的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具体问题,均采用签订专项协议书的形式明确。专项协议书是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专项协议书的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专项协议书主要包括:岗位协议书、医疗期协议书、女工休哺育假协议书、学习培训协议书、内部退养协议书等。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与油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包括:

4、(一)原有员工。是指1999年4月9日前在XX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的在册人员,包括经批准离岗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新增员工。是指列入股份公司计划管理,1999年4月9日及以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转业退伍军人和从集团公司系统外调入的人员。 油田公司借聘职工及不由油田公司所属各用人单位直接组织生产或安排工作并直接支付工资的人员,均不列入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 第九条 因企业重组改制后用工主体的改变,从原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和新疆石油管理局划入油田公司的原有员工、新增员工,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从新合同生效之日起自行解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下列程

5、序: (一)要约。由油田公司将有关政策、规定和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印发给员工本人。对于出差在外或远离所在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设法通知本人或限期召回。 (二)草签。员工对劳动合同书若无异议,并愿继续与油田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草签劳动合同,并作为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员工对劳动合同书若有异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的单位反映,由油田公司派代表与员工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意见草签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不予草签劳动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员工未能提交书面意见也未草签劳动合同书的,视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油田公司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三)签订。根据员工草签的合同,油田公

6、司与员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下岗进入油田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在与油田公司按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要与油田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协议;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油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视为自愿与油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条 新增员工应在自报到之日起15日内与油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从股份公司所属其他单位调入油田公司的员工,应在自报到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一条 从股份公司以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包括从集团公司调入的员工),油田公司应在查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后,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劳动合同的

7、具体期限按下列规定与员工协商确定: (一)原有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均按与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或新疆石油管理局签订的期限确定,即: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重新签订时仍签订无固定期限;原签订有固定期限的,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均以原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为准;原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的,可按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八条进行续订。 对于员工个人要求将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改按有固定期限或缩短原合同期限签订的,经与油田公司协商一致后,可以按重新约定的期限签订。(二)新增员工,在操作、服务以及一般性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在中级以上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油田

8、公司特殊需要的高层次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主要操作人员,劳动合同期限由油田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最多不得超过8年。 (三)对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难以确定的,可签订以完成一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新增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期内应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其中: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为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为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为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为9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试用期为12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试

9、用期为15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五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80日。 员工改变工种(岗位)的,以及从股份公司内其他用人单位调入油田公司的人员,可以约定30日至90日的试用期。 续订或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由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与员工签订。受委托人在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可以向他人转委托一次。受股份公司总裁的转委托,油田公司总经理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变更,不影响员工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员工个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签。 第十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 劳动合同由当地劳动

10、行政部门依法进行鉴证,鉴证费由油田公司承担。劳动合同鉴证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以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日期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日期作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 第十七条 专项协议书的签订。岗位协议书、医疗期协议书、女工休哺育假协议书由油田公司委托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学习培训协议书由油田公司委托培训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由油田公司与员工签订。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岗位协议书期限一般为3年,管理人员、

11、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协议书即为岗位协议书。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原有员工劳动合同期满,油田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本人意愿,经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操作、服务和一般性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不得超过3年;中级以上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超过5年。但下列人员除外: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并且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及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员工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续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符合股份公司内部离岗退养条件并办理退养手续的人员,如果员工提出续订的可续订至其退休; (三)

12、特殊需要的高层次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上的主要骨干续订期限可适当延长,具体期限根据生产(工作)实际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新增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一致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对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实行期满前预报制度。各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60日上报油田公司人事处。人事处在劳动合同期满30日前通知到本人,并组织做好劳动合同的终止或续订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或附件的相关内容: (一)员工在股份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 (二)员工病休、脱产学

13、习、内部退养、休哺育假以及被油田公司长期派往外单位工作等原因离开岗位半年以上,但仍与油田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 (三)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重新安排适当工作的;(四)员工专业技能达不到规定标准或经常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所约定的工作,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的; (五)油田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油田公司及所属各用人单位经批准转产、整顿、调整生产任务或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七)油田公司及所属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等客观原因,需要调整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八)油田公司及

14、所属各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须变更员工工种(岗位)的; (九)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做出变更的; (十)除上述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外,油田公司和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在劳动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其他变更条件,当约定的变更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可以变更。 第二十二条 需要变更的劳动合同,应在变更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所变更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管理权限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或相关协议。劳动合同部分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因生产经营状况或本人原因,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表示不再续订或重新签订合同

15、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的; (三)油田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销的;(四)由于双方当事人无法预料或者虽可预料但无法防止的自然或社会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员工退休、退职、死亡的; (六)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员工在医疗期内或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除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限届满,即应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油田公司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员工作开除、除名处理的,其劳动合同自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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