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保险合同项下货物短少和损失争议案裁决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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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货物保险合同项下货物短少和损失争议案裁决书 申请人(下称被保险人)将被申请人(下称保险人)签发的编号为NosSH020379916,SH023100201191504874,SH0293202743,H023100201192509157,SH023100201194500914,SH0290509513,SH023100201191101212,SH023100201193501386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下货物短少和损坏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保险人向其赔偿损失1901907美元。根据双方通过传真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于1995年12月21日受理了上述8个案件。根据仲裁委员

2、会仲裁规则第63条的规定,上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仲裁规则第64条的规定,由于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魏润泉先生为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根据仲裁规则第66条的规定,独任仲裁员决定仅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审理案件。根据仲裁规则第74条的规定,并依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仲裁庭将英语作为审理案件的正式语言。根据仲裁规则第72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意将案件原定的审限1996年4月8日延长至1996年7月20日。根据独任仲裁员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材料和证明文件。独任仲裁员根据双方提交的文件作出本裁决

3、。一、事实和争议争议的相关货物由保险人按如下情况承保:案件1保险单编号:SH023100201190509513签发日期:1990年10月14日被保险人:被保险货物:250箱防风灯(到岸价格,总额8645美元)保险金额:9510美元船舶:ss. “Yunlong v. 19Kamalaeverett”航次:自上海至加尔各达在香港转船然后至BIRGANJ尼泊尔承保条件: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1182)一切险(仓至仓参照转运条款)。赔偿不扣免赔率。案件2保险单编号:SH023100201193501386签发日期:1993年2月23日被保险人:被保险货物:100箱防风灯(到岸价格,总额3610美

4、元)保险金额:3971美元船舶:ss“Yuhua v9307Lhotse”航次:自上海至加尔各达在香港转船然后至BIRGANJ尼泊尔承保条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111981)一切险(包括仓库至仓库条款)。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包括超过整批货物5的破损险。案件3保险单编号:SH020379916签发日期:1989年11月29日被保险人:被保险货物:177箱电子计时器(到岸价格,总额883168美元)保险金额:9715美元船舶:ss. “Newhaihung v. 13Thomas Everett”航次:自上海至加尔各达在香港转船然后至BIRGANJ尼泊尔承保条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

5、运货物保险条款(111981)一切险(包括仓库至仓库条款)。案件4保险单编号:SH023100201191504874签发日期:1991年5月20日被保险人:被保险货物:203箱防风灯(到岸价格,总额753536美元)保险金额:8290美元船舶:ss. “BanyangJohneverett”航次:自上海至加尔各达在香港转船然后至BIRGANJ尼泊尔承保条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111981)一切险(包括仓库至仓库条款)。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包括超过整批货物5的破损险。案件5保险单编号:SH023100201192509127签发日期:1992年9月16日被保险人:被保险货物:2

6、00箱压力灯(到岸价格,总额15864美元)保险金额:17451美元船舶:ss. “Hualan v. 9219Ivyeverett”航次:自上海至加尔各达在香港转船然后至BIRGANJ尼泊尔承保条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111981)一切险(包括仓库至仓库条款)。赔偿不扣免赔率。案件6保险单编号:SH023100201193202743签发日期:1993年3月25日被保险人:被保险货物:50箱体温计(到岸价格,总额7560美元)保险金额:8316美元船舶:ss. “Minhai 327 v. 9305Kamaleverett”航次:自上海至加尔各达在香港转船然后至BIRGANJ

7、尼泊尔承保条件: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1182)一切险(仓库至仓库参照转运条款)。案件7保险单编号:SH023100201194500914签发日期:1994年2月24日被保险人:被保险货物:50箱黑白相纸(到岸价格,总额23750美元)保险金额:39050美元船舶:ss. “Zhekun v. 9403Chekov”航次:自上海至加尔各达在香港转船然后至BIRGANJ尼泊尔承保条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1181)一切险(包括仓库至仓库条款)。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案件8保险单编号:SH023100201191101212签发日期:1991年1月15日被保险人:被保险货物:149

8、箱计量器(到岸价格,总额822301美元)保险金额:9046美元船舶:ss“Sanjiang v. 9104Tiger greek”航次:自上海至加尔各达然后至KATHMANDU承保条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1181)一切险(包括仓库至仓库条款)。赔偿不扣免赔率。上述8个保险单项下所有货物由上述船舶自上海运往加尔各达港,然后由卡车运往Birganj海关。加尔各达港距Birganj海关大约1000公里。被保险人称,货物于尼泊尔Birsanj海关接受时处于损坏状况并有物件灭失(下称短少),保险人授权的代理人在保险单规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了适当的检验。此后,检验人在如下检验报告中证明了

9、该批货物的损坏和灭失:案号检验数量发现损坏数量发现短少数量1 500打(250箱)45打62打和8件 2 158打(7箱)45打和7件 3 1116件(93箱)25件300件 4 310打(155箱)33打和2件 141打 5 576件(96箱) 48件148件 6 2400打(40箱)331打 7 1300盒(130箱) 800盒 8 1788件(149箱) 202件 根据上述检验报告,被保险人指出保险人应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共计1901907美元,包括检验费用。被保险人提出以下理由以支持其索赔:1被保险人符合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所有必备要求,并依据条款提交了所有证明文件。2保险

10、人已准备在大多数案件中部分赔偿被保险人一定百分比的损失,这表明被保险人的索赔是真实的,而且保险人手中的证据足已解决上述赔偿。3保险人不能因其未能向第三方追偿损失而否认其应承担的向被保险人赔偿被保险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因为如果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方追偿,那保险的意义何在呢?4在类似的案件中,同一保险人全额赔偿了被保险人。针对被保险人上述论点,保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1在案件2、3、4、6和7中,虽然检验人将货物损失的原因归结于偷窃、野蛮装卸、水损和暴露日光,但是检验人同时指出不能确知货物损失的发生地点。在案件5和8中,检验人在检验报告中不能确定损失何时、何地发生以及如何发生。2在案件1中,保险人

11、在尼泊尔的代理人在调查报告中提出,公路承运人声称被保险人提交的短少证明书并非其签发而系被保险人伪造。即使不存在上述潜在欺诈行为,因为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文件以证明损失确实发生在保险期间,特别是被保险人违反了诚信原则,保险人也拒绝赔偿损失。在案件2中,直至1995年3月1日即保险人要求提交证明两年之后,被保险人才向保险人提交加尔各达港出具的装货条件证明书(下称加尔各达港方证明书)。该文件并未证明任何损失。另外,被保险人未能提供公路承运人出具的损失证明书,这损害了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并侵犯了保险人的利益。在案件3中,尽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了保险人要求的加尔各达港方证明书和公路承运人证明书以证明

12、在加尔各达港发现货物损坏,但被保险人未能向在加尔各达港的船舶代理人和保险人代理人申请联合检验。在案件4、5、6、7和8中,被保险人既未提交保险人所要求的加尔各达港方证明书,也未提交公路承运人证明书,这损害了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并侵犯了保险人的利益。3在案件2、3和5中,原则上,被保险人应当在扣除可以从承运人处追偿的到岸价格后支付保险索赔。但是,为了索赔能顺利解决,保险人决定部分赔偿被保险人。针对保险人的答辩,被保险人进一步提出:1保险人不能将未能确知损失发生地点作为法律理由对抗被保险人的索赔。根据保险法的原则,损失是由承保风险所致的举证责任在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无须证明损失是如何发生的以及引起损失的具体风险。在所有案件中,保险人指定的检验人作出的检验报告中清楚地写明:申请检验没有任何迟延,损失的性质是由转运中偷窃和野蛮装货物引起的短少和损坏。这证明货物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并且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保险人没有必要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加尔各达港方证明书,因为在海运航行中没有发生任何灭失和损坏,加尔各达港方证明书对于保险人没有任何作用。在所有案件中,损失已经保险人自己指定的检验人证实。检验报告充分证明了损失的范围,损失是否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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